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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总发布维权预警提示:依法理性处理疫情防控形势下的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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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月10日起,各类企业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陆续复工复产。突如其来的疫情,不可避免会对劳动关系带来一定影响,引发劳动合同、工资报酬、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争议纠纷。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印发《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对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具体要求。

在此,省总工会提示广大职工

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后

可通过以下途径

依法理性有序解决和处理

☟☟☟

1.
积极协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该从互相理解的角度出发,积极协商。也可以邀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参与,努力争取达成和解协议,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初始阶段。

2.
申请调解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或网络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以及地方工会、人社和司法部门申请调解,尽量在调解阶段,理性平和地解决矛盾纠纷。

3.
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的劳动争议案件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处理结束,疑难复杂案件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不超过15日,解决处理的效率比较高。

4.
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采取仲裁前置,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一般需要先经过仲裁处理,人民法院才受理。通过诉讼解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一般为6个月,一些情况下还可以延长,处理的周期较长。

5.
申请支付令

对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规定,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履行调解协议。

 除以上几种途径外,广大职工在与企业发生劳动争议后,还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33劳动保障监察行风专线、12351工会网上法律服务站等进行反映,争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工会组织及时介入处理。


 各级工会要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对于进入仲裁、诉讼程序,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会组织将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来源:江苏工会

编辑:范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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