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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研加油!公主王子请“上岸”!

新媒体工作室 首都师范大学 2024-01-14



伴晨雾出,携星光归

你坚定地踏上漫漫考研路


不知不觉间

你已走过万水千山、星光点点


从春日暖阳到银装素裹

变的是风景

不变的是你对梦想的坚持


明日,你即将走进考场

用漂亮的答卷给这段旅程画上圆满句点


愿为梦想而努力拼搏的你们

“研”途闪闪发光!




致心无旁骛的你



行行笔记,本本书籍

笔尖一次次地滑动

是对知识的汲取

也是对梦想的描绘



周而复始,循环往复

平稳地驶向下一个明天

单调且枯燥的每一天

却因多学了一点儿知识而不同




致手不释卷的你



埋头是题海,抬头是未来

手捧万卷书

是为行万里路

去看看那光明灿烂的未来



寒冷难敌热血

他们凭借梦想而行

伴随月光而归

他们的信念

坚不可摧




致脚踏实地的你



青衿之志,屡践致远

奋斗的时光不会没于落日

所有的努力

都已在时间中沉积



志之所趋,无远弗届

行我所行,无问东西

「按部就班最伟大!」




致勇往直前的你


胸有凌云志

无高不可攀

每个人背后都有一段沉默的时光

那是在默默地扎根



征帆驶过寒霜苦

待以春来折桂枝

待他日抬眼而望

定是星光满天



致勇敢追梦的你



查漏补缺,知不足而奋进

追根溯源,梦摘星而笃行

你一笔一划写就的未来

已在路上



鹏北海,凤朝阳

又携书剑路茫茫

你是坚持到现在的勇士

也将是考研路上的赢家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

首都师范大学考点考生须知



各位考生:

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将于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进行,今年研考入场新增物品寄存和智能安检门检查环节,为了确保考试过程平稳顺利,特发布考生须知。请在首都师范大学考点参加考试的考生务必认真阅读,并做好各项考试准备。凡考生未按规定要求,造成不能参加考试的,由考生本人承担责任




01

考场分布及交通信息

我校考场设置在校本部新教一楼、新教二楼和理科楼,北一区文科楼和外语楼,北二区教学楼,东一区教学楼C区。


校本部: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

北一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3号

北二区: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56号

东一区:北京市海淀区白堆子甲23号



为方便考生提前熟悉考点和考场位置,合理安排行程路线,12月22日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身份证到我校查看考场,届时考生可在校门入口处刷身份证(考试期间入校方式相同)进入考场所在校区。考生查看考场时,请勿干扰我校正常教学秩序。考试期间,我校不允许无我校出入证车辆进入校园,为避免影响本人及他人考试,建议考生尽量选择公共交通工具到达首都师范大学考点。各校区教学楼分布示意图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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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本部:我校校本部考区从校本部东门进出,理科楼从北楼一层出入口进出,其他教学楼均由指定出入口进出。

北一区:北一区考区由北一区南门进出。

北二区:北二区考区由北二区西门进出。

东一区:东一区考区由东一校区东门进出,教学楼由东门进、西门出,所有考生全部从二层C区入口进入考区。




02

考生入场须知

考试当天,请考生至少提前一小时到达考场所在校区,听从现场考试工作人员指挥,完成以下入场事宜:


1

物品寄存

请考生到考场所在教学楼附近的寄存点进行背包和手机等贵重物品寄存。将除身份证、准考证、符合规定的考试用品之外的背包和手机、智能穿戴设备(智能手表、手环、眼镜等)、无线耳机等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产品等考试违规物品以及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书包等非考试用品进行自助寄存,背包寄放在“大件物品储物架”,手机等贵重物品寄存至“手机存放柜”,建议考生尽量只携带透明文件袋进入考场。


注意:

(1)建议考生在背包上提前准备行李牌等明确身份信息的标识,避免拿错。寄存处当日也会准备自粘标签纸和签字笔供考生使用。请考生牢记物品存放位置(储物架、柜子编号)。

(2)“手机存放柜”钥匙取下后请谨慎保管切勿丢失。当每场考试结束,考生完成取件后,请勿将钥匙带走。

(3)考生禁止在“手机存放柜”存放有异味、易燃、易爆、违法、有毒物品;禁止在“大件物品储物架”放置贵重物品,包含手机和价值超过500元的现金、金银珠宝、奢侈品等贵重物品。学校在物品寄存处设有视频监控,存放物品如有违规、遗失或损坏,后果由考生自负


2

查验证件

存包结束后,请考生准备好准考证和身份证,根据现场路线指引依序排队,查验证件。

考生可于12月13日至24日登录研招网自行打印《准考证》。


3

安检要求

根据教育部最新规定,今年研考入场新增智能安检门检查环节。请考生提前知悉细节、做好准备、主动配合安检。考生须按照要求,服从安排,有序入场,个人原因导致入场延误由本人负责。

智能安检门设置于各考场所在教学楼门厅处,考生通过时,应保持合理速度,一次一人依次通过。如被发现疑似携带违规物品或提示异常报警,考生须做出解释说明并交出相应物品,经手持金属探测器检测后重新进行“智能安检门”安检,无异常报警后方可允许通过。对于经反复安检后设备仍报警的考生,将单独进行复检。为便于顺利快速通过安检,建议考生在考试当天不携带电子通讯工具,不携带钥匙、磁卡、打火机、金属手镯、戒指、项链等物品,不穿戴有金属装饰品的衣服、鞋帽、发卡等,避免反复安检,影响正常入场考试。


注意:

(1)若安检出考生携带电子产品等,考生需自行返回存包处寄存再重新排队安检。为节省时间,请考生务必按要求寄存随身物品。

(2)对于拒不配合安检并对考点秩序造成影响,或对其他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考生,考点将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3)对于使用轮椅、拐杖、缠有绑带或打有夹板等考生以及申请残疾合理便利的考生,考点将在保证其安全的前提下,对其轮椅、拐杖等器械进行安检。

(4)如有因身体特殊情况(如安装有心脏起搏器、金属牙具、使用助听器,或孕妇等)无法使用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考生,请务必于12月20日前向我校提交不通过安检设备进行检查的申请(发送邮件至sszs@cnu.edu.cn),须明确考生姓名、身份证号及无法使用安检设备的特殊情况说明(手写签名)和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须有官方机构盖章或提供官方制式材料)




03

时间规划

考生存取物品、安全检查等如遇高峰期或多人复检等可能会发生排队等情况,请务必做好时间规划,提前进入考点,考试当日进入考场查验证件及安检开始时间(北京时间)预定为上午7:30,下午13:10。具体时间将根据当日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按照教育部规定:正式开考时间(北京时间)上午8:30,下午14:00。每科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准进入考场参加当科考试。考生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考试结束前30分钟。考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及时取走个人物品后不得在考试机构规定的区域逗留或交谈。




04

考试用品

请考生仔细阅读《准考证》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考人员的安全检查和考试用品检查。考生只准携带符合规定的考试用品,如黑色字迹签字笔,以及铅笔、橡皮等,或者按照招生单位在准考证上注明的所需携带的用具。不得携带任何书刊、报纸、稿纸、图片、资料、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智能手表、智能眼镜和照相、扫描设备等)或者有存储、编程、查询功能的电子用品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考生须将上述物品放置在教学楼外指定存放处。如携带有饮水用具,不允许放在桌面,只可放在座位旁的地面上。


除考生《准考证》上招生单位说明栏中注明可使用不具有存储功能的计算器的考试科目外,其他科目一律不得使用计算器。




05

诚信应考

考试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并录像,请考生遵守考场规则诚信考试,如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或有违纪、作弊等行为的,考点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内容见文末




06

自命题条码粘贴

考试时,报考首都师范大学的考生,自命题科目答题纸需粘贴考生信息条形码。关于自命题科目条形码粘贴的说明已在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微信公众号上公布。




07

考生休息及就餐

12月23日、24日中午,考生可在我校校本部学一食堂、北一区学四食堂、北二区学六食堂、东一区学九食堂休息,上述食堂开设窗口为校外考生提供餐饮等服务,校外考生可扫码支付购买餐券。




08

其他

请考生务必关注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网站grad.cnu.edu.cn)及微信公众号“首都师范大学研招办”cnuyzb)的相关信息,有关考试等最新通知将及时公告。同时保持手机电话等通讯畅通,注意接听6890开头固定电话,注意查收通过“学信网”1128考点发送的微信及短信提醒。





研究生招生考试考风考纪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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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定于2023年12月23日至24日进行。为进一步加强考试管理,规范考场秩序,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近年来国家进一步加强了考试法制建设。现就有关招生考试舞弊行为处理的法律、法规公告如下:

一、《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增加了四款犯罪行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为他人实施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规定的考试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规定的考试的。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在司法解释中确定了以上行为对应的三项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以及代替考试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二、中共中央2018年10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希望各位考生树立诚信考试观念,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舞弊行为不仅会受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的处理,还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

                        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2023年12月


《刑法修正案(九)》(节选)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

第一百二十九条: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终将遇见的你:

“研”


远航的舟,终将抵岸

2023年终岁尾的惊喜

一定属于坚持到最后的你

长风已然吹起

愿你乘风而去

直上青云,长空万里


祝愿每一位考研人

得偿所愿,顺利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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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胡钰潇、邹嘉艺、

贾涵仪、孙思涵、赵文嘉

视频:胡钰潇

编辑:李嫱

责任编辑:李嫱

审核:郭圆圆、窦玥

部分内容来源于研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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