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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与“迟到的正义”问题

2016-12-15 法网


邓聿文 | 文


聂树斌案的平反,总算将一桩陈年冤案了结了。但对聂案平反的评价,再次凸显了中国社会的分裂。一种观点认为,聂案平反不是什么“迟到的正义”,一些文章就直截了当地宣称,“别给我谈什么正义”。此种观点是直接对着认为聂案平反体现了“迟到的正义”主流看法而来的。


持此观点者,理由有四:一是聂案作为一起明显的冤案,其平反等待的时间太久,已经耗尽了人们的耐心,人们心中早已把它看成一起冤案,无需官方平反;二是要不是制造聂案冤情的势力倒台,聂案平反不知要等到猴年马月;三是聂案平反后,下一步必须问责,可是聂案拖的时间太久,如何问责是个问题,若不能问责,或者问责蜻蜓点水,平反聂案也就意义不大;四是聂案平反并不能改变中国法治环境继续恶化的事实。


必须承认,这四点理由都有道理,我也能理解那些宣称“不谈正义”的舆论背后在面对现实时的那种无奈、激愤和痛苦。但用它们来否定聂案平反包含着“迟来的正义”,我觉得不妥。正义能够即时兑现当然最好,但倘若不能,“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总比不来要强。


即使人们心中有杆秤,把它看成冤案,但与法院再审后宣布为冤案,还是不同的,后者有程序正义的价值。这不是用来寻求安慰的阿Q心态。正义从来不会天上调下来,没有抗争,正义不会不请自来。看看一部人类的正义史,就是一部抗争史。


要理解这点,先不妨对正义做一番学理的辨析。人们说的正义,一般与公正、公道连在一起,所以有“公平正义”的说法。辞海对正义的解释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


作为道德范畴,与“公正”同义,主要指符合一定社会道德规范的行为,看每个人是否得到了应有的权利履行了应有的义务。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被用来指法律所要求的一切。简单地讲,正义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含义:公正的、正当的道理;正确的或本来的意义;公道正直、正确合理。


从正义一词的词源来考察,它源于古希腊神话中的女神狄刻的名字,狄刻是正义的化身,主管对人间是非善恶的评判,她是宙斯同忒弥斯之女,忒弥斯是司法律和秩序的女神,在希腊人的雕塑中忒弥斯手执聚宝角和天、眼上蒙布,以示不偏不倚地将善物分配给人类。


这与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提出的“无知之幕”是一样的,后者指出,在设计分配的规则时,必须完全无视于人群既有的利害关系,并视正义为“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有制度正义、程序正义和形式之分。也有一些学者将正义分为“报复”的正义、“分配”的正义和“转化”的正义。三者的区别在于,“报复”的正义标准是社会上的公序良俗与法令规范;“分配”的正义则涉及机会对每个人是否同样开放,规则是否为大家都能接受的问题;“转化”的正义重点在宽恕与正义之间的关系。三者具有互补性。


首先,社会先采取分配的正义,让大家各依所能,得到合宜的成就;其次,在出现违法乱纪的行为时,需要报复的正义,以维持稳定的秩序;等到以上两步有所不足时,再期许受害者考虑转化的正义,以宽恕之心面对一切。


就现实而言,人们讨论最多的是分配正义问题。社会是由生产和分配组成的,分配不公是一个社会经常出现的现象,所以分配正义也最受关注。这里的分配是取其广义,它包含权利和资源的分配。


关于分配正义,引用最多的是上面提到的罗尔斯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一是每个人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之完全适当体制都拥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而这种体制与所有人的同样体制是相容的;二是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满足两个条件:1)它们所从属的职位和公职应该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2)它们应该符合社会之最不利成员的最大利益。罗尔斯正义论的价值导向是平等,确保平等的自由、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利益分配是社会的任务。


换言之,一个社会要从公平正义的立场来对待和处理世间的分配问题,从而对每个人而言,要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平等,并对因人们出发点的不平等,即人们的出身、地位以及环境等所造成的不平等而导致的一些人的处境恶化,进行补偿和救济。这就是分配的正义。


除了分配的正义外,最近几年人们谈得较多的还是有转化的正义,即“转型正义”的问题。分配正义每个社会都存在,转型正义则有其特定含义,指的是在民主政体下,对过去威权政府时期的不正义行为的调查、矫正与赔偿,其目的是为巩固和保障基本人权之普世价值,以预防未来政府对人权的侵犯,所以,转型正义适用于那些从威权国家走向民主国家,或从共产党国家走向民主国家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说,转型正义实际上是一种“迟来的正义”。


中国当下既困于分配正义之不足,更缺乏转型正义。分配正义的缺席表现在各个方面,如权利和机会并不对社会多数人开放,致使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不能为社会多数人公平分享;形成了一个以垄断企业和官商勾结形式存在的利益集团,他们在社会资源的分配中攫取过多;公共部门严重的自利趋向等。转型正义的匮乏则集中体现在冤假错案,以及强拆、强征等方面。


聂案涉及到转型正义的问题,也同分配正义有关。聂案发生的背景,是中国存在严重的分配不公,而聂案从冤案到平反的这个过程,则反映了转型正义的不在场。


但无论转型正义也好,分配正义也罢,除了极少数例外,它们是不会自动实现的,不会有一个所谓的正义在那儿等着大家,必须自己去争取。所谓极少数例外,指的是某个掌权者,有着极强的历史自觉,能够主动地去推进社会的公平公正。


在人类的历史上,这种情况有,但不多见。只有到了民主体制下,由于选票的压力,政府才开始较为自觉地去实行分配正义和转型正义。然而即使如此,在某些时候或某些方面,正义也不会自己到来。


举个例子,美国国会在1882年通过了臭名昭著的《排华法案》,60多年后该法案才被取消,但直到2012年,才在华裔议员赵美心的多年努力,以及一些富有正义感的美国人的帮助和声援下,国会通过了赵美心提出的为《排华法案》进行道歉的决议案。然而,最终通过的决议案还是将最初版本里使用的“道歉”改成了“遗憾”,并在措辞上进行了精密的安排,使决议案不能成为受害者索赔的依据。


可见,民主国家尚如此,在专制政权以及威权体制下,更难看到政府主动发“善心”,去推行分配正义和转型正义。正义要实现,必有赖于公民个体与社会持久的抗争,甚至形成社会运动。如中国农业税的取消,固然有经济发展后政府税收增长的因素,但也与早些年不断出现的农民抗税以及其他群体事件还有舆论的呼吁有着密切联系。


在聂案中,可以假设一下,如果没有相关各方,包括聂的家人、最早报道此事的记者、参与此案的律师、学者,甚至最早处理此案的警察,以及无数知名和不知名的人物的持续不断的努力、呼吁和介入,会发生什么?还会平反吗?肯定没有今天的结果!


所以,迟到的正义并非没有意义。此观点之错误,首先抹杀了个体抗争的价值。一个人的力量也许是微小的,但许多个人的力量合起来,或许就能促使体制去正视自己的错误。


像聂案,正由于有聂母21年如一日的奔走呼号,有最早报道此事的范友峰和马云龙等记者的持续关注,有前后几任代理律师的深度介入,有贺卫方等学者的发声,以及媒体舆论的不断声援,才让当局感受到了压力,不得不重视。仅把此案的平反归因于作恶势力的倒台,说得太轻松。若没有这众多个体力量的抗争,纵使作恶者在政治权斗中失利,胜利者也未必会重审该案,因为在维护体制利益这点上,他们是高度一致的。


其次,这种观点也抹杀了体制内健康力量所具有的良知和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所做的努力。聂案得以平反,外界的压力是主因,但也不能忽视体制内健康力量所做的努力,虽然我们不知道这个健康力量在何方,是谁,但可以肯定,他们是存在的,健康力量在和邪恶力量的较量中,是要冒一定风险的。


像最早披露此案的警察郑成月,后来就被开除了。聂案最后得以平反,就是对体制内健康力量的最大褒奖。假如社会无视他们的付出,认为他们的努力一钱不值,甚至只因他们也处于体制而将他们和作恶者视为一体,这对体制内的健康力量会是一种很大的打击,因为他们会认为,无论他们怎么努力,都不会得到社会的正面评价,从而下次再有这样的冤案,就不会主动去推进解决。


社会的进步,是由这两股力量合力去推动的。虽然每一步都走得很艰难,取得的进步有限,甚至在某些时候,走一步退两步,但只要大方向正确,他们的努力就值得肯定,就有意义,也就符合正义之价值。


当然,我不否认,我们当下的法治环境确实不如意,也不要期待聂案的平反能改善整体的法治环境,但不能因此就否定个案的价值,否定人们为推动个案解决所付出的努力,否定个体的抗争,否定迟到的正义。


社会还有大大小小的冤假错案等待平反。这个过程的确很慢很慢,慢到大多数人都有些灰心丧气,然而越是在这种时候,越要振作起来,因为只有抗争,才会有希望,而只有看到希望,更多的人才会积极行动起来,加入抗争的队伍。


故正义即使迟到,依然值得我们每个人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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