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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权与法治体系”研讨会成功举办

2017-01-26 iGLC 中国法治评论

会议信息

主题:网络主权与法治体系

         第一单元 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

         第二单元 网络治理与法治体系

时间:2017年1月15日

地点:北京·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主办:网络空间治理与法治研究所(iGLC)

          网络空间治理创新研究倡议(CGI)

         《网络法治蓝皮书》编辑部  

  


      2017年1月15日,“网络主权与网络法治体系”研讨会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社副主编支振锋召集,参加研讨的有来自中国法学会、中国网络空间战略研究所、上海社科院、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和四川大学等单位的专家学者,还有光明日报、法制日报、人民公安报和科技日报等多家媒体。

会议由支振锋主持,由中国法学会互联网与信息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助理周汉华研究员做会议致辞。周老师指出,“互联网与信息”是个发展变化快、未来难预知的崭新领域,是一个前后没人、左右无伴的无人区。这对研究该领域的学者来说,有些好处,即非常容易出成果;但也隐含着问题与危机。首先在出成果的诱惑之下,学者很容易成为介绍新鲜知识的“记者”,而这个领域本身其实是非常复杂的。另外,人工智能会使很多学者被替代出局,学者不得不反思自己的角色与使命。周老师认为,正如弗里德曼指出的,人类在经历了“手”、“脑”阶段后要进入的是“心”的阶段,而在非知识的网络结构里,用心、情怀、热情和使命感去深入思考,或许将是这个领域里学者的方向。

在第一单元的“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主题里,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研究院工程师程叶霞在调研各国在数据管理方面的对策与举措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指出,数据主权是一个国家对本国数据系统中数据自主管理的权利,包括数据的管理和控制,及数据本身的权利。其要素包括境内基础设施管辖权,数据流动治理权,网络活动立法规范权,国际网络数据事务自决权。这将是数据立法,数据强国和新秩序构建的基础。

清华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刘晗认为,网络主权和域名治理的改革是大势所趋,这一方面是由于中国、俄罗斯、印度、欧盟等国的强烈要求,更主要是因为“棱镜计划”曝光之后,大规模的监控使世界对美国主导的互联网治理丧失了信心。中国一定要妥善利用ICANN的治理框架维护自身的主权利益,这可以通过以下方案实现:首先,将中国的“主权”分化到技术群体、商业群体、非商业群体以及一般用户之中,从而争取更多的互联网治理中的话语权;其次话语权扩张要求深耕于中国互联网社群以及社群的主权意识培养之中,同时认清ICANN治理框架。

四川大学网络安全研究院洪延青副研究员,从战略和战术两方面谈了《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保护的得失。总的来说,《网络安全法》对数据安全和个人数据保护给予了足够的关注,但是,从“数据作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这个层面来看,缺乏清醒意识,也就遑论制度设计上做到通盘考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许可,从国家治理悖论切入,陈述了网络治理的简约之道。其指出可以在网络治理中尝试性使用程序主义,包括立法层面和执法层面的厚重的程序主义和优先适用私法而非公法、软法而非国家法以及”非强制性措施“而非”强制性措施“的稀薄程序主义。

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刘金瑞,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重难点提出了几点思考。其认为需要细化CII保护分行业、分领域主管部门负责制,同时进一步理清CII保护和网络安全保护的关系,而且还要建立政府和行业的协作机制。最后还要在后续立法中规定监管标准的强制效力、规定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制度以及规定特定情形下企业的责任豁免等重要制度。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网络信息安全方向博士研究生赵精武指出,网络安全治理过程中,信息安全漏洞泄露问题尤为突出。应当从国家安全角度把握漏洞治理;在配套立法过程中注意协调与关键基础设施安全关系;可以考虑采用公私协作的模式对善意黑客(白帽子)进行备案登记;在遵循现有漏洞实践的基础上完善对漏洞发布的法律规制;也要关注跨境数据流动过程中对漏洞出口的限制问题。在充分把握网络安全自身的动态性、复杂性、开放性的基础上,重塑网络安全漏洞管理法律机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陈国飞,从网络安全立法的合宪性控制角度发表了看法。其认为在外在形式方面,对网络言论自由限制的立法形式要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立法体例要与传统立法衔接,立法体系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在内容方面,立法内容条款要符合法律明确性原则,立法内容规定要符合比例原则,立法内容实质要符合网络规律;在立法程序方面,网络言论自由立法的程序要符合民主参与的正当法律程序要求。 

第二单元的主题是“网络治理与法治体系”,上海社科院信息安全研究中心惠志斌主任,对比了美国网络安全审查制度,认为国外主要国家网络安全审查制度主要包括:外国投资审查、重要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以及特定领域使用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中国可以在制定制度时予以参考。

阿里研究中心副主任顾伟,提出了对《网络安全法》数据跨境提供安全评估的几点思考。他指出数据跨境安全评估主要包括主体安全和数据安全,尔数据安全又包括商业数据、个人信息以及重要数据。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以《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业标准主导模式》为题,作了发言。她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私权模式有其合理性和现实基础,但是以私权为主的治理模式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而出现了失灵。她指出,应当以私权模式为前提和基础,构建数据行业形成的自下而上的行业标准为主导模式,同时,以“基础法律规范、行业通用标准、企业最佳实践”为治理框架。

广东金融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姚志伟,分享了其对《互联网广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观点。姚所长认为,互联网广告由于其海量性、概念的模糊性对广告的审查、广告概念的确定带来了挑战,这就带来了监管者压力增大以及被监管者合规压力增大的问题。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周辉助理研究员,认为网络空间中私权力的崛起已成为一股不能忽视的势力。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应将权力视为公主体的专属品,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可以成为权利主体。这种从私权利到私权力的转变,除了法律授权和公权力委托因素,更在于某些私主体相对于其他私主体在技术、平台、信息等方面的优势。网络空间中私权力的崛起,打破了传统的“公权力:私权力”二元架构,奠定了“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新架构。

中国网络空间战略研究所秦安所长,谈了《网络安全法》的格局、道义和体系建设。他认为,对“数字立国”的理解应包含网络空间治理体系,而这主要是指国家实施网络安全管辖、推动网络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制化的基本法律这一定位;处理好国家与人民、国家与地方两大关系;把握逻辑、物理、行为、信息四大要素;防范政治、军事、经济、文化和外交五大风险;坚持回归、补缺、优化、前瞻、关联、技术六大原则;聚焦主权、发展、安全、文化、国防、法制、合作七个重点。

在会议总结中,支振锋副研究员指出,网络空间是人类生活新空间、社会治理新领域,新的空间里有无限可能,也有无限风险,发展与安全同等重要。网络空间治理与法治研究所(iGLC)旨在为学界同仁提供一个可以一道开拓建设网络空间的平台。除不定期的学术沙龙外,iGLC还将从文丛、译丛、蓝皮书与智库报告等方面为学术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做贡献,为国家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做贡献,为这个领域产业的发展做贡献。


(作者:陈美娴,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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