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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担任兼职律师是真问题吗?「中国法治评论」第182期

2017-08-02 支振锋 中国法治评论

编者按

   “法学教授”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社会对此时有争议。有些担忧确有道理,有些顾虑并非理由。究竟如何,还需反本溯源,做细致分析。


"法学教授"担任兼职律师是真问题吗?

原刊于《民主与法制》2017年第27期

  


        在修改律师法过程中,多年前关于法学教授能否担任兼职律师的争议,又重新引起了社会的讨论。赞同者认为,教授任兼职律师,法无禁止即自由,不仅是公民的择业自由,更能弥补律师队伍之不足,还增强了教授的实践经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反对者认为,教授拿着国家薪俸任兼职律师,是一种不公平,不仅可能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不良影响,而且知识分子进了钱眼儿,学术危矣。人言言殊,各有其理,但法学教授能否任兼职律师,恐怕还是要进行更细致的分析。

担心确有道理

         现行律师法在规定“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同时,也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符合法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可以“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这就是当前“法学教授”能够兼任执业律师的法律依据。而在此之前,法学教育、研究人员担任兼职律师,一直是我国律师制度行之有年的实践。早在律师制度尚不完善的新中国成立初期,就有大学法学教师被指定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担任辩护人的情况;而在改革开放后恢复律师制度时,由于律师人才的严重短缺,国家和法律更是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士担任兼职律师。

        一晃几十年过去了,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担任兼职律师,成为法学界的常见现象。虽然一流高校和科研机构工作人员中,担任兼职律师的意愿或实际比例可能会低一些,但在其他高校和科研机构,法学教育、研究人员更愿意担任兼职律师,实际成为兼职执业律师的情况也更多。不可否认的是,由此确实产生了一些不良现象。

        法学教育、研究人员担任兼职执业律师的行为,往往不一定非常规范。按照律师法的规定,法学教研人员担任兼职执业律师需要本单位的同意。而实践中,并不是所有高校和研究机构都制定了本单位教研人员担任兼职律师的制度规定,或者哪怕制定了类似规章制度,也未必能够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研究人员担任兼职执业律师,从法学界教育研究机构自己的统计上看可能人数并不多,其实却不少,从而导致这些法学“教授”实际上处于其工作机构的监管之外。而如果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的监管不到位,他们对于兼职执业律师的教授们如何处理作为教师与作为律师两种职业伦理之间的冲突,就难以把握。特别是一些法学教育或科研人员,将兼职律师当成了本职,而将教学科研当成了兼职,不仅对专职律师构成了不公平,也完全背离了这种律师兼职制度的设计初衷。

        且由于仅有律师法的规定,各个高校和研究机构对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担任兼职执业律师的监管普遍不到位,导致实践中,法学界同行对担任兼职执业律师从内心有一种不认同,也使得担任兼职律师的法学教授们,内心也不一定完全认同自己的兼职行为。而这种“教授”兼职律师对兼职行为的职业尊荣感匮乏,也使不少人在兼职律师执业的时候,忘记自己是一名知识分子、自己的本职是法学教育与研究,不仅做不到带头更好地遵守律师职业伦理,甚至一头扎进钱眼里,为了案子,拉关系、走门路,吃喝应酬、酒气熏天,同时败坏了教授与律师两个行业的形象。

         事实上,一些“教授”兼职律师,利用自己的“教授”身份和社会影响,揽案源、跑案子成为常态;甚至出现一位教授律师开庭时,坊间传言,法庭审判席上的所有人竟然都是他的学生。这种情况,对于司法公正很可能会有影响,而对于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则一定会有影响。还有一些“教授”兼职律师,教学、科研变成了副业,全身心忙案子,上课瞎对付,论文瞎拼凑,荒废了本职,也败坏了法学教育、研究机构的学术环境和风气。可以说,对于这些情况引发出对“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执业的担心,是有其道理的。


“情怀”不是理由

        在高校或研究机构里,是否兼任执业律师,完全是教育、研究人员的自主选择,但实事求是地说,越是在学术水平比较高、学术声誉比较好的高校和研究机构,在氛围和风气上就越不鼓励从事兼职律师执业。整体上来看,在兼职律师业务上过于投入的“法学教授”,其在学术上取得显著成就的可能就越小,在学术同行那里获得尊重和认同也就越难。

         事实上,不管是在社会上,还是在高校与研究机构内部,反对法学教育、研究人员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声音的确都不小。除了认为法学教授会利用自己的身份与地位,对司法公正施加不利影响之外,比较强烈的反对声音还有两个:一是认为作为公职人员,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拿着国家薪俸兼任律师会造成不公平;二是认为,法学教授与律师是两类职业,定位不同,职业伦理也不同。前者的使命在于追求真理、传道授业解惑,后者的使命在于提供服务、获取利益。

        拿着国家薪俸却兼任律师,从道理上貌似说不通,但在法律职业上有没有特殊性呢?这可以稍后讨论。但法学教授只能“追求真理、传道授业解惑”的认识,虽然很有情怀,把法学教授们“架的很高”,说到根子上,却还不过是“钱”的事儿。法学教授当然应以“追求真理、传道授业解惑”为根本职志,这是知识分子必须具备的风骨与情怀,否则这个行当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但问题在于,“追求真理、传道授业解惑”,就该高踞象牙塔,不解人间风情,不食人间烟火吗?法学教授们高妙的道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更何况,法学教授也是人,也有高堂在上需要赡养,也有子女绕膝需要抚养,也有配偶在侧需要生计,也食五谷杂粮,避不开人间烟火。

        律师当然要为当事人服务,要遵守自己一套独特的职业伦理。但这也并不是说律师完全就是拿钱为当事人办事的。在我国,律师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虽然在实践中,由于我国整体上法治意识还不高,法律制度也不是非常健全,客观上还存在形形色色的腐败行为,律师办案子有时候也不是全靠专业能力,所以导致少数律师为了办案想歪招、走歪路,使得整个律师行当的形象建设仍然有待努力。有一段时间,夹个公文包,见法官点头哈腰,对当事人云山雾罩,喝酒吹牛忽悠人,甚至成了不少人心中对律师的素描,这些都是不正常的。

        认为知识分子就不该谈钱,律师就是要追名逐利,好像法学教授就很圣洁,律师就该一身铜臭。实际上,这样的说法对两个职业都是一种贬损。金钱不是法学教授从事兼职律师的原因,情怀也不是将他们隔离在司法实践之外的理由。


关键在于法学教育是否需要

        十年内两次修改律师法,围绕“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是否能够兼职律师执业的问题都引起热议,说明里面一定有人们真正的关切。最起码这不是一个假问题。实际上,法学教授从事兼职律师,对于教授们的法学学术的确有冲击,其对于整个律师行业职业水平的提高究竟贡献几何,也需要实证研究。至于法学教授太穷所以需要做律师贴补家用,或者法学教授就该追求真理、板凳要坐十年冷,这两种完全对立的说法,更是争议中的焦点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这些争议的确涉及了法学教育、研究工作者是否能够从事兼职律师的敏感点,不管是支持还是反对,里面的许多认识也都有其道理。但是,如果我们跳开身份之争,既不对法学教授兼任律师挣大钱表示眼红和妒忌,也不对他们兼任律师所实际存在的问题充当和事佬、和稀泥,而是回到“法学教育与研究”这个争议中的根本和依托,也许我们就能找到讨论的真问题。

        这个真问题,才应该是讨论的根本,也即法学教育与研究是个什么样的职业、这个职业的从业人员需要什么样的资质。而明乎此,我们也许就可以说,法学教授兼职律师执业挣不挣钱、挣多少钱,都不是大问题,更不是根本问题。根本的问题是,法学教育与研究职业,需不需要其从业人员有实践经验;易言之,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兼职律师执业,是不是其职业之所必须?

        而回答这个问题,也许我们可以提一个类似的问题:医师法能够禁止医学教授从医吗?法学教育与研究,实际上非常类似于医学教育与研究,都属于现代社会中比较典型的两个职业,都是专业性非常强,而又特别需要实践经验的职业。正如我们很难想象,一个从来没有进过医院、从来没有实习看过病的医学院学生,简单考个医师资格证就能够作为医生执业;也同样很难想象,对于一个医学院的教授,可以禁止他到医院执业,不允许他给病人看病。这样的医学教授,有谁会相信他的水准?

        同样,我们也很难想象,一个从来没有进过法院、从来没有打过官司的法学教育与研究工作者,在具体的法律水平上能够有多高。哪怕是对于法理学、宪法学或者法律史学这样的基础理论性法学学科,基本的法律常识或者法律实践经验,也是必要的。设计司法改革的人,没有打过官司,甚至没有进过法院,对法院、检察院的实际运作一无所知;研究刑讯逼供的学者,没有进过公安部门或者监所。这种情况,难道是正常的吗?

        不可否认,实践中,法学院里可能的确有不少教授对法律实践并不了解,但这并不能说明法学教授不需要法律实践经验,而恰恰说明了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与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由于近代中国法学实际上是“西法东渐”的产物,从理论到概念体系都是整体上从西方移植而来,所以只要将西方的法律著作读好了,或者将中国学者基于西方著作撰写的法学教科书读好了,就能够在法学院教书,就能从事法学研究,这在很大程度上是中国法学教育与研究的现实。但我们不能说这种现象是正常的,更不能认为这种情况是理想的。

        法学不是玄学,不是冥想的事业,而是实践的志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于“西法东渐”,我们曾经一度可以将引进或者消化西方理论当成法学研究的主业,甚至成为中国法学界的流行与时髦。但几十年过去了,在中国已经积累了丰富法治建设经验的情况下,这种单纯从西方汲取理论而不加反思的做法,应该改弦易辙了。事实上,食洋不化、亦步亦趋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也导致了我们法律实践与法治建设中的许多问题。

        因此,哪怕是到了今天,甚至在将来一段可见的时间段里,加强法学教育与研究人员与法律实践的联系,使他们有更多的法律实践经验,从实践经验中提炼理论,都是中国的法学研究之所需,也是中国的法治建设之所需。而明乎此,拿着“国家薪俸”从事兼职律师会导致不公平的批评,虽然有道理,但两利相权取其重,就不是什么大问题了。

        当然,允许法学教授们兼任律师执业,并不是就大水漫灌、放任不管了。兼职就是兼职,兼职不是主业。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者兼任律师执业的目的,只能是获取实践经验,更好地服务于他们的学术理论研究。担任兼职执业律师的法学教授们,应该更好地将自己的实践经验融入到理论研究之中,并与同事分享。法学教育和研究机构或其主管部门,应该制定更详细的配套细则,对法学教育、研究人员兼任律师执业进行科学的规范和切实的监管,确保这种兼职律师服务不背离法学研究,兴其利而除其弊。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环球法律评论》杂志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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