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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迟夙生未被准许辩护一事始末,双方均发表说明

2017-11-19 鑫士铭沙龙


来源/微信公众平台“法制搬运工”



1、迟夙生被拒


事件

据消息,知名律师、前全国人大代表迟夙生律师“空降”江西赣州拟担任明经国的辩护律师。消息称法院以“不能确定律师事务所函真假”为由拒绝迟夙生律师进入法庭。

消息称法院以“不能确定律师事务所函真假”为由拒绝迟夙生律师进入法庭。那么让我们看看这份让法官质疑的律所函是什么样子的?


2 、官方回应


2017年11月18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公众号对上述一事作出了情况说明:



而早在2017年11月17日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发布消息也明确迟夙生律师确未能参与庭审,而案件将择期宣判。


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明经国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案一审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被害人亲属,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律师、媒体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17日,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当挖机在拆除被告人明经国隔壁家的危旧土坯房时,明经国的妻子和儿子赶到现场,提出其家房屋中还有杂物未搬,在场村干部叫挖机师傅停止作业。不久,明经国得知情况后,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砸烂挖机玻璃。十八塘乡干部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明经国趁卓宇不注意,持镰铲连续击打卓宇头部,致其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明经国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明经国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陈述。公诉人、辩护人分别讯(询)问了被告人。法庭根据辩护人申请,通知相关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等有关证据,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辩护人当庭出示了有关证据,控辩双方及被害人亲属的委托代理人分别发表了质证意见。

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意见,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权利。明经国作了最后陈述。

案件将择期宣判。


3、律师说明


在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众号对事件作出说明后,刘文华律师也在其个人微博对事件的情况进行了说明:



转载自刘文华律师微博,对部分言论进行了雾化处理


4、舆情争议


▶对律师的质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四十六条规定:“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迟律师提交的《律师所公函》、《委托书》记载的时间是11月16日开庭当天,那么其是否提前向法院递交了委托手续,是否阅卷并会见被告人?

2、家属是否在开庭之前签署过委托协议?

3、迟律师是否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开庭之前会见过明经国?

4、如果会见过,为何没有签署至迟在11月15日前的《委托书》?

5、迟律师微博记载,11月16日凌晨1:45时到达南昌火车站,当日没有时间提前会见明经国,那么11月16日的《委托书》从何而来?

6、迟律师提供的委托书格式类似民事案件的委托书格式,与司法部规定的刑事诉讼中律师使用文书格式明显不同。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使用民事案件的委托书格式,是否合适?

▶对法院的质疑

1、如果对委托手续真实性有异议,对于有可能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慎重一些,休庭核实?

2、法院对律师的出庭手续仅做形式审查,本案中法院对委托手续真伪做实质审查,是否恰当?

3、退一步讲,如果明经国当庭提出另行委托律师,是否需要休庭,并给律师必要的准备时间?那么假设迟律师开庭当天到达,要求延期审理,阅卷准备,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休庭?

4、如果迟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会见过明经国并签署了空白委托书(实践中经常这样做),在当天填写没有考虑周到直接填写11月16日,法院直接将律师挡在法庭之外,是否符合立法本意?

5、开庭期间,被告人要求增加律师或者更换律师,法庭作何处理? 

5、明经国案



2017年11月16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锄死”拆迁乡干部的赣州农民明经国案,曾引起全国舆论广泛关注。

法庭上,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以明经国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进行辩护,他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明经国应减轻处罚。

根据官方通报,案发缘由为当地政府拆除“空心房”引发的冲突。2017年3月17日上午9时左右,时任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人大主席卓宇和4名村干部以及挖掘设备,到明经国所在的樟坊村进行“空心房”拆除工作。在拆除了明经国邻居两户房屋后,明经国赶到现场,用镰铲将挖机玻璃砸碎。卓宇和村干部见状上前加以阻止。趁卓宇正在接打电话,明经国突然举起镰铲砸向卓宇头部,致卓宇当即倒地。在场的村干部迅速上前制止,明经国挥舞镰铲冲出村干部的阻拦,继续用镰铲击打卓宇头部并趁乱逃离现场。

卓宇被送至南康区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当日下午14时左右死亡。

据官方通报,3月18日上午10时左右,民警在十八塘乡水源村一山岭发现逃跑中的明经国并迅速对其进行围捕。明经国在逃脱无望之际,捡起石块击打头部企图自杀,但未果被捕。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罗峰2017年5月接受当地媒体采访时称,长期闲置、废弃、残垣断壁、破烂不堪、具有安全隐患以及建新未拆旧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危旧土坯房,俗称为“空心房”。印发于2016年7月19日的《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要求,自2016年起,利用三年时间,对农村“空心房”进行全面整治。其根据为《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赣州官方最初的通报称,当时只拆除了明经国邻居的两户“空心房”,并未拆明经国家的房屋。

接受明经国委托后,辩护律师之一迟夙生曾到案发现场勘察。她告诉《财经》记者,多个证据证实,明经国家房顶有一个大洞,为挖掘机拆房所致。并且该房屋长期由明经国的大儿子居住,并不属于“空心房”。明经国获悉消息匆匆赶到现场,看到自己家房屋被拆,发生后续冲突。

刘文华说,明经国如何定罪,与政府的“空心房”整治活动是否依法推进密切相关。

在法庭上,刘文华称,应该以明经国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进行量刑判决。卓宇带人破坏了明经国家的合法房屋,侵害了明经国的合法财产,对明经国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胁,所以明经国的攻击具有防卫性质,只是防卫过当。

检方的起诉书认为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天开庭前,迟夙生向法院提供了委托手续,要求作为明经国的辩护人出庭,但被赣州中院以“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为由拒绝其进入法庭。

11月16日下午约19时,庭审结束,主审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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