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咸阳官员殴打医生致轻伤二级,法院判决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

2018-04-11 烧伤超人阿宝 烧伤超人阿宝

2017年6月1日,对是陕西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心血管2科罗文平主任来说是一个噩梦般的日子。


在这一天上午,咸阳市市直机关工委干部陈某(其妻子闫某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2庭干部陕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心内科门诊咨询。陈某在未按规定办理挂号手续情况下,要求罗主任为其提供诊疗服务。罗主任向其说明病情后建议其挂号做超声检查,陈某随即情绪激动,并出言辱骂罗主任。因陈某行为已影响正常医疗秩序,为免影响其他患者就诊,罗主任随即将其劝离诊室。

10时20分许,陈某为发泄不满情绪,突然对罗主任进行袭击,致使罗主任鼻骨粉碎性骨折、上额窦前壁骨折、一颗牙齿折断、一个牙齿Ⅱ度松动。随后医院保安人员前来维持秩序,被告人抢夺医院保安人员的安保器械,持械殴打保安人员,严重扰乱医院医疗秩序。相关情况医院被医院监控视频录下。


医院随即报警,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渭阳西路派出所干警到场后立即控制被告人。经咸阳市秦都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和咸阳市公安局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受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两名被殴打的保安构成轻微伤。


在陈某施暴时,医院报警后警方赶到现场维持秩序。但是,事后未对陈某采取强制措施。


伤情鉴定结论出来侦查结束后,司法部门拒绝对陈某提起公诉。在这种情况下,罗主任选择了以刑事自诉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罗主任认为:被告人为发泄其不满情绪,故意殴打自诉人,造成自诉人轻伤二级以及多名保安人员受伤的严重后果。并且,其辱骂及殴打行为发生在作为公共场所的公立三甲医院,严重扰乱医院正常医疗秩序。被告人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法院做出判决,认定陈某犯故意伤害罪,但情节轻微,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据悉,本案原被告均不服判决,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为终审法院。伤人者妻子闫某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2庭干部。


另据称:伤人者陈某目前依然在政府机关正常上班。


罗主任已经向中国医师协会寻求法律援助,本公号将对此案持续关注。


请大家转发支持罗主任。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