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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公安法律小讲堂—(十七)

2017-08-25 平安岚皋

案情介绍:2016年11月15日凌晨2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在沿207省道巡逻过程中发现3名男子在公路上行走,经盘查发现一名叫凌某的男子随身携带一把单刃长刀疑似管制刀具,民警依法将其刀具予以扣押,经鉴定,该刀具属管制刀具,凌某对自己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处理:凌某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属于情节轻微,且凌某未满十八周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对其从轻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对凌某罚款200元。

什么是管制刀具,管制刀具如何认定?

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
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后,可被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管制刀具范畴。
 

我们来共同学习一下涉及的法律知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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