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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公安法律小讲堂—(十八)
案情介绍:甲县刘某与张某经过策划后,准备盗窃某电信公司的废旧电缆,并联系了收废旧品的进行收购。后刘某张某将所盗电缆销赃,并分赃款。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所盗电信电缆价值500余元。
处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张某所盗电信电缆价值较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对刘某、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好了我们来看下涉及的法律知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