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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公安法律小讲堂—(三十一)

2017-09-14 平安岚皋

大家好,今天小编带大家学习一部新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案情介绍:某日,甲强行闯入被害人乙的小卖部后,打算先将被害人杀死,然后再拿走被害人乙的财物。甲在实施暴力行为之后,以为被害人已死亡,于是将小卖部洗劫一空。之后,甲为毁灭证据,放了一把火将小卖部烧毁。事后证明,被害人不是被甲之前的暴力行为致死,而是被火烧死。后甲被公安机关一举抓获。经审讯,公安机关对甲认定为抢劫罪(致人死亡)既遂和放火罪,实行数罪并罚。并报检察院逮捕。首先,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故意,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次,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一罪,而且是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最后,甲的放火行为侵犯了公共安全法益,成立放火罪。

 

我们来学习一下涉及的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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