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引诱儿童套路多?揭开犯罪者的真面目!

牛帅帅 冯予乔 致诚儿童 2023-02-18

引诱儿童套路多?揭开犯罪者的真面目!

性引诱主体、对象和行为方式的分析


视频节选自:新西兰政府儿童网线上安全“keep it real online"宣传片内容来源:https://www.keepitrealonline.govt.nz


别等恋童癖者来敲门,才知道性引诱的严重性!视频中,当伪装成13岁的“中年大叔”手拿鲜花来找未成年的女儿来“约会”时,家长才知道孩子在网络上与陌生人聊天的问题;“一脸惊讶”的小姑娘才知道“甜蜜男友”的真实面目。


视频中,恋童癖者的行为就是我们常说的“儿童性引诱”,这也是恋童癖者常采取的一种策略和手段。他们以“性”为目的,在线下或者借助信息通讯技术在线上寻找并接触未成年人,与他们建立联系,骗取未成年人的信任,进而诱导、操控或者胁迫未成年人实施或参与性活动,以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或性剥削。性引诱不仅仅是对儿童的引诱,在整个过程中往往会涉及给儿童看色情制品,腐蚀儿童,说服或勒索儿童在线进行性活动,制造,传播,销售儿童色情制品。同时,性引诱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满足施害人的性欲望,施害人会性剥削,侵害受害儿童,给儿童带来思想和心理的创伤,侵犯了儿童的权益,其影响会跟随儿童一生,是不可磨灭的。


图片来源:Baby Essentials Center Website


上周,海淀区人民法院发布性侵害未成年人之熟人作案典型案例中,就有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社交软件被性引诱,继而被对方强奸的案例:2018年2月,施害人桑某某与被害人许某某通过“探探”交友软件相识,桑某某化名“张宇”,谎称23岁。同年3月,二人相互添加为微信好友并开始聊天,后桑某某提出见面,许某某多次拒绝。同年4月某日,许某某在某培训机构上辅导课,桑某某在聊天中得知这一消息后,再次提出见面请求。许某某觉得桑某某只是随口说说,并不会真的来,便答应了。当日15时许,桑某某在培训机构门口与许某某见面,后驾车将许某某拉至某商业地下停车场,强行与许某某发生了性关系。许某某回家后哭泣、拒食,在母亲的追问下说出实情,后在母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报警。最终法院判决桑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虽然桑某某最终得到了惩罚,可是儿童受到的伤害却无法逆转。比起事后惩罚,我们家长们更想知道如何预防侵害。面对隐蔽的性引诱行为,尤其是尤其是借助互联网实施的性引诱行为,未成年人及家长怎样迅速识别有害行为,将风险阻隔在萌芽阶段呢?

 

诚然,识别性引诱行为并不容易,原因在于很多性引诱行为的表现形式在大众眼中是看似正常的成人与儿童间的互动中,例如给儿童买零食,玩具,和儿童做游戏等。性引诱者善于将自己的性目的隐藏在表面正常化的活动中,不易被儿童,家长和社区察觉。《性引诱阶段:识别潜在的猥亵儿童行为》研究报告[1]中曾以393名平均年龄为20.43岁的大学生为样本进行实证研究,评估学生们鉴别性引诱行为的能力。但结果显示,学生们根据不同情况而进行的打分结果偏差很小[2],可见对性引诱的识别尚未成熟,性引诱对儿童的危害大,风险高。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性引诱行为及其施害人都无迹可寻,事实上无论是性引诱行为的本身,还是施害人、受害人都具有一定的特征和类型,在实践中可以帮助认识和识别潜在的性引诱行为。2009年到2011年,欧洲委员会“更安全的互联网+”资助开展了一个“欧洲线上性引诱项目”,研究发现,性引诱的施害人和受害人具有一定的类型化特征,而且性引诱行为在六个大的方面也具有一些共性,而且在线上性引诱中,科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们可以通过识别易受害群体、有施害倾向的群体,了解引诱行为的典型特征,识别和发现性引诱风险,共同保护好我们的孩子。



01

性引诱受害人的类型特征


从施害人的角度来看,受害人可以分为脆弱型(vulnerable)和冒险型(risk taking)两大类,且分别具有以下特征:


案例

苏菲是一个年仅12岁的英国女童,她家境清寒,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作为六个兄弟姐妹中的长姐,从小充当了父母的角色照顾弟弟妹妹们。但困难的家庭生活,承担了过多不符合其年龄的责任使苏菲感到十分孤单,缺失父母的关心关注。在这种家庭中成长的苏菲是脆弱的,缺爱的。偶然一次机会,苏菲结识了一个18岁的男性。在获得苏菲的联系方式后,该男子定期给苏菲打电话,带她去看电影,给她买礼物,首饰等。他的种种做法使苏菲感受到了自己从未得到的“关注”,迅速地博得了苏菲的好感与爱慕。

随后该男子开始给苏菲提供酒精,毒品等,殴打她并与其发生性关系。但该男子给苏菲的“关爱”早已使苏菲对其产生信任和依赖心理。苏菲逐渐与自己的家人和朋友孤立起,一旦家人或朋友警醒苏菲应对施害人保持警惕,他曾经有犯罪记录等,苏菲变得十分抗拒,不能接受。她认为自己“爱”施害人,并且世界上只有施害人最“理解”自己,对自己“最好”。最终,苏菲的家人报警,在警察和社工的介入后,苏菲终于认清自己所处的危险,决定摆脱施害人的掌控。但施害人对苏菲进行多次恐吓,跟踪并以其家人和朋友的安全作为威胁,要求继续与苏菲的关系。最后在警察的帮助下,苏菲终于逃脱了施害人的控制,得以回归正常的生活。


这个案例[5]中的受害人苏菲就是典型的脆弱型受害者。她因原生家庭生活困难,长期缺乏父母关爱,变得孤单、自卑,内心渴望被爱,而施害人的看电影,送礼物等种种示好行为更是“对症下药”,抓住了受害人的弱点,满足了其内心需求,让受害人认为自己与施害人的关系是“爱情”。在利用引诱技巧获取儿童的信任后,施害人并开始其施害行为,以达到其性目的。然而受害人被所谓的“爱情”蒙蔽了双眼,即使在双方关系暴露后,也会为施害人辩护,疏离自己的朋友与家人,希望可以持续与施害人间的关系。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篇文章中我们介绍了性引诱的六大阶段,而这六大阶段都在本案中有所体现:本案中,施害人在锁定施害目标后成功地赢得了苏菲的信任,满足了其需求,使其与家人和朋友疏离,对其实施性侵害。在苏菲决定要摆脱施害人时,施害人为了维持苏菲的控制和支配,不断以跟踪,电话形式骚扰苏菲,并以其家人朋友安危作为威胁。由此可见,性引诱行为和方式虽多样,但万变不离其宗,其阶段性特点对我们识别和预防性引诱有很大帮助。


02

施害人的类型化特征


项目研究发现,与受害人一样,施害人也具有一定的类型化特征,而且不同类型的施害人与受害人具有一定程度的搭配关系。报告中根据其特征,将性引诱者分为三类:



03

性引诱类型与受害儿童的匹配


根据施害人和受害人的类型化特征,项目报告将两者根据不同类型进行了匹配,认为寻找亲密关系型性引诱者与脆弱型受害者相匹配的可能性较高。这是因为两者都希望发展情感关系,并且都把在线接触误认为是真正的情侣关系。两者似乎都需要信心和支持,都想长期持续这种接触,并使之成为专属关系。适时而变型可以随时转变引诱方式和风格,以满足任何一种类型的儿童的需求。性欲亢奋类型则很可能与冒险型儿童互动,因为他们都倾向于使用带有性含义的网名、聊天内容等。二类似乎都希望有在线性互动的冒险,并且对发生性关系持开放态度。

图四:性引诱类型与受害儿童的匹配


04

性引诱行为的六大特征


项目报告通过对施害人、受害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的访谈发现,在不同案件中的性引诱的实施,在以下六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共性:


1.施害人的脆弱性方面(Vulnerability):施害人在一些情况下会存在消沉、自卑心理。例如,被解雇,婚姻家庭破散,与朋友发生争执等。这些外界影响因素会刺激施害人,激发他们性引诱儿童的潜在意图。


2.搜索潜在受害人(Scanning):一些施害人不会立马实施引诱行为,而是会先对网上环境进行熟悉,了解儿童们在线上讨论的话题,交流的内容等,在“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案例

20岁的王某,因有一次在玩游戏时被当成女性,收到私聊和广告要求其裸聊和做动作,了解了这种方法之后,由于正值青春期,也想尝试一下,于是编造传媒公司名字,以招收童星考核身材为名,要求幼女与其裸聊,寻求刺激。  


2017年4月至6月间,王某利用网上QQ聊天软件,以某公司招收童星需视频考核为名,先后诱骗赵某某(女,10岁)、钱某某(女,12岁)、李某某(女,12岁)与其视频裸聊。


案件爆发后,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视频裸聊方式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王某猥亵儿童,依法应从重处罚。王某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本案被害人都是幼女,对于不良信息的辨别力差,缺乏基本性知识,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没有清晰认识,希望成为童星因此被利用。在这个过程中,父母的监管是缺失的,孩子的网络行为没有受到干预和引导,对他们接受的网络信息缺乏甄选。


3.施害人“伪造”身份(Identity)部分性引诱者会对自己的身份进行修饰和美化,他们可能会改名,隐瞒自己的婚姻状况并用自己年轻时的照片。也有人会对自己的身份进行大幅度改动,隐瞒真实年龄,更有甚者伪装成少女。很多性引诱者会在线同时使用多个身份,以提升自己接触儿童的机率。当然,也有一些性引诱者不会对自己的身份进行修改,而是明白透露自己对儿童的性意向。

图片来源: Child Friendly Leeds Website

案例

“亚历山德拉-男人"案件是一个曾经轰动瑞典的儿童性引诱案件。案件中的施害人是一名31岁的男性,他在网络上伪装成一个名叫亚历山德拉,从事模特和社交服务中介工作的女人。他利用伪装的身份在互联网上与多名未成年少女建立联系,借助自己“女性”的身份使受害儿童放低戒心。多名受害人均表示她们把亚历山德拉当成知心姐姐,朋友等。


施害人在骗取儿童的信任后,开始吸引儿童从事虚构的社交中介服务,一共包括拍摄儿童色情图片,线上性表演和约会三种服务,其报酬各不相同。施害人通过伪装中介女人的身份,假意将受害儿童推荐给所谓的“客户”,实则自己同时充当了“社交中介”和“客户”两个身份,对受骗儿童进行性侵,剥削,虐待等罪行。


施害人通过线上聊天和社交媒体,一共引诱了150多名未成年少女。很多受害儿童都表示当自己表示不想继续色情活动时,亚历山德拉会极力说服儿童,并以金钱作为诱惑。同时,很多儿童因为把亚历山德拉当作朋友,觉得如果退出会对不起亚历山德拉,因而继续。而对于部分与施害人见面后想要毁约的受害儿童,施害人将自己持有的儿童色情制品公开网上作为威胁,逼迫受害儿童继续被性剥削,虐待。最终,施害人因性侵害多达56名年龄在12-17岁少女被判强奸,猥亵,性剥削,骚扰,引诱等罪行,监禁10年。

此案在瑞典引起了多方媒体的极高关注度,由于案发时瑞典尚未有性引诱罪行,此案从而推进了瑞典性引诱的立法。在2009年7月1日,瑞典在刑法中引入了引诱儿童罪,此目的是为了降低儿童被引诱的风险[6]。该条例规定若施害人和儿童就见面作出安排,并且施害人已为见面做了准备活动,例如预定酒店,火车票等,即可将施害人定罪[7]。

图片来源: 16 NEWS Website


4.与儿童建立联系(Contact):实践中,施害人常通过网上论坛和聊天室、网络摄像头(这种方式帮助性引诱者实现某些幻想)、电话(相较其他方式,使用电话是一种更直接,亲密地与儿童接触的方式)、线上游戏平台(主要用于引诱男童)等四种方式或手段与受害人建立和保持联系。有些性引诱者会同时与多名儿童线上聊天,另外一些则有针对性地选择施害对象。从时间快慢上来看,性引诱分为快速性引诱和缓慢型性引诱。快速性引诱者会在短时间内表露出自己的性意图,而缓慢型性引诱者则会通过缓慢的社交方式与孩子建立情感关系。例如,赞扬孩子,充当“知心人”的角色,讨论并对孩子生活中面对的问题出谋划策,分享自己和儿童的相似经历、爱好等。与此同时,很多性引诱者也会以表情包,网络潮语的方式博得儿童的好感。

图片来源:这个图片来源于Tha Dragons Den Website


案例

28岁的Luke Harlow在Facebook上与15岁的Kayleigh Haywood取得了联系。在10分钟内,他们交换了手机号码,随后发送了2600多条信息。两个星期后,Kayleigh在施害人Luke的住址与其见面,施害人为她提供了大量的酒精,强奸并将其杀死。事后,施害人与同谋,29岁的Stephen Beadman一并被逮捕,被判处监禁47年。

 

此案获得了英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引起了人们对儿童和青少年网络安全的注重。英国国家安全委员会(NSPCC)称Kayleigh的死是惨痛,悲伤的,并且“强烈提醒人们关注社交媒体对儿童的危害”。在Kayleigh家人的支持下,英国警察局制作了一部电影,显示了她生命中的最后两个星期,从而提高了人们对线上性引诱的危害的认识。在向众多中小学生放映后,有超过20个儿童举报了疑似性引诱事件。

图片来源:案例二Kayleigh真事电影


研究也发现,尽管这种“慢慢”让受害人上钩的引诱形式依然存在,但是有证据表明它所带来的动态的威胁在过去几年中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今,“接触儿童”与“发生侵害后果”之间的时间差非常短,而且施害人更注重以最短的时间获取要挟受害人的砝码,而非建立“互信关系”。[8]


5.性引诱强度(Intensity):施害人与受害人建立关系或取得受害人信任后,施害人往往通过以下3种方式加大对受害儿童的引诱力度,即增加双方关系中的“性”的内容。


1.  视觉形式:通过视觉形式,例如给儿童观看儿童或成人色情图片等,降低儿童对色情和性的抵触,使儿童对此不敏感,鼓励,引导儿童参与性话题讨论。

2.  利用语言:通过语言,以明示或隐晦的方式与儿童进行性讨论,利用和性有关的笑话来向儿童推动将性视为娱乐的观念

3.  激励儿童:通过礼物或威胁(carrot and stick)。性引诱者会利用礼物,例如新耳机,电话,现金等来吸引儿童。而威胁主要有两种,一种为儿童尚未在线上进行性活动时,性引诱者可能会入侵其电脑并要求其进行性活动。第二种则是儿童已经在线进行性活动后,性引诱者则会以录像公布于众作为威胁,胁迫儿童继续线上性活动。


6.最终结果(Outcome):部分性引诱者满足于线上对儿童的性剥削,对他们而言,与受害人见面或长期性引诱、剥削并不是他们的目的。而对于其他性引诱者而言,他们会设法与受害儿童见面,往往约在酒店,停车场,公园或一方住处。性引诱者可能会跟受害儿童进行一次或多次的见面。

案例

苏菲是一个年仅12岁的英国女童,她家境清寒,母亲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作为六个兄弟姐妹中的长姐,从小充当了父母的角色照顾弟弟妹妹们。但困难的家庭生活,承担了过多不符合其年龄的责任使苏菲感到十分孤单,缺失父母的关心关注。在这种家庭中成长的苏菲是脆弱的,缺爱的。偶然一次机会,苏菲结识了一个18岁的男性。在获得苏菲的联系方式后,该男子定期给苏菲打电话,带她去看电影,给她买礼物,首饰等。他的种种做法使苏菲感受到了自己从未得到的“关注”,迅速地博得了苏菲的好感与爱慕。


Meena 是一个13岁的印度女童。她在使用父亲Facebook账号的时候偶然与22岁的男性A加为好友。在仅十天里,A就获得了她的家庭住址,学校地址,父母,电话信息等,并从开始通过电话形式与Meena联系。Meena向A倾诉了自己遇到的问题,A伪装成人生导师的形象倾听并为她出谋划策,甚至提出与Meena在外见面。


仅仅十五天的线上,电话交流,A成功的劝服了Meena离家出走并与其“结婚”。在离家出走后,Meena被A性侵并遗弃在汽车旅馆。被遗弃后,A的朋友P主动示好,给与Meena “关心照顾”,带她去吃饭,给她买衣服等。P同样提议与Meena“结婚”并且对其进行了猥亵。最终在警方的帮助下,Meena成功逃脱了这场噩梦,得以与家人团聚。



案例中,施害人与儿童在线上的接触和引诱时间不到二十天。但短短数日,施害人就成功说服了女童跟其见面,甚至离家出走,跟其“结婚”。儿童在网络,社交媒体上的表现往往比现实生活中更加大胆,往常的内向性格在网络“虚拟”和“疏远”的特性中,得以变得更加开放。同时,年龄较低的儿童对信息安全意识不足,在网络上与陌生交谈中,不经意间或在陌生人的引导下容易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一吐为快”,导致施害人可以轻松掌握儿童的家庭住址,学校所在地,父母信息,电话等,加大了儿童安全的隐患。其次,低龄儿童对陌生人的警惕性,对所在危险的判断力普遍较弱。面对施害人的“糖衣炮弹”,如礼物,玩具等,往往容易“上钩”,轻易地相信,信任施害人对自己“好”。


5

结语


本文中,通过对几个儿童性引诱案件的分析及欧盟《线上性引诱项目》报告结论的介绍旨在让更多的儿童保护从业者及大众对这一侵害儿童权益的行为有更多的了解和认识,以便更好应对该类行为及其给儿童权益带来的侵害。需要注意的是儿童性引诱行为虽然是一种比较新型的儿童性剥削或性虐待的形式,但其行为方式及其危害性也是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尤其是伴随着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让更多未成年人暴露于网络之中,大大提升了未成年人遭受性剥削和性虐待的风险,另一方面,也为施害人接触儿童提供了更多途径,为其“隐藏犯罪行为”、逃避执法机关侦查提供了更多便利。欧盟《线上性引诱项目报告》为我们认识该问题提供了很多视角和线索,但针对不断变化的形式,我们也需要进行更多实证、务实的研究。

图片来源:MSU Today Website



参考


[1] Gillespie, Alisdair A. 2002. “Child Protection on the Internet Challenges for Criminal Law.” Child and Family Law Quarterly 14(4):411–425.

Craven, Samantha, Sarah Brown, and Elizabeth Gilchrist. 2006. “Sexual Grooming of Children: Review of Literature and Theoretical Considerations.” Journal of Sexual Aggression 12(3):287–299. doi:10.1080/13552600601069414

Ost, Suzanne. 2004. “Getting to Grips with Sexual Grooming? The New Offence Under the Sexual Offences Act 2003.” Journal of Social Welfare and Family Law 26(2):147–159. doi:10.1080/014180304200023088

[2] Georgia M. Winters & Elizabeth L. Jeglic (2017) Stages of Sexual Grooming: Recognizing Potentially Predatory Behaviors of Child Molesters, Deviant Behavior, 38:6, 724-733, DOI: 10.1080/01639625.2016.1197656

[3] 同上

[4] European Online Grooming Project Final Report 2012

[5] 内容来源:http://csethesigns.scot/case-studies/sophies-case-study

 

[6] Swedish Contribution to the Global Alliance Against Child Sexual Abuse Onlinehttps://ec.europa.eu/home-affairs/sites/homeaffairs/files/what-we-do/policies/organized-crime-and-human-trafficking/global-alliance-against-child-abuse/docs/commitements/ga_commitment_-_sweden_en.pdf

[7] Eneman, Marie; Gillespie, Alisdair A.; and Bernd, C. Stahl, "TECHNOLOGY AND SEXUAL ABUSE: A CRITICAL REVIEW OF AN INTERNET GROOMING CASE" (2010). ICIS 2010 Proceedings. Paper 144. http://aisel.aisnet.org/icis2010_submissions/144

[8] Terminology Guidelin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Children from Sexual Exploitation and Sexual Abuse, p. 51-52




作者简介:牛帅帅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冯予乔: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实习生,英国约克大学准研究生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