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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违规办理贸易融资案例分析

2017-08-08 贸易融资及金融供应链


【编者按】近年来,伴随着国内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五个转变”的推进,外管局通过简政放权,逐步清理外汇法规,近几年已陆续废止了700多个外汇文件,进而逐步从规则性监管向原则性监管转变。然而,简政放权加“展业三原则”的要求,表面上看虽然便利了银企双方的业务办理,但实际上却是对银行提出了更高的合规要求。从法规层面来看,越来越多外汇业务的办理,银行可在满足“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的基础上自行决定单据要求,一方面是单据上的简化,另一方面是对客户及业务的把控,如何在单据与展业之间找到一个平衡,始终是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的难点。


交易金融平台综合自 渤银营运,中国外汇


案例1  虚假出口贸易融资

J银行为某公司办理了6笔金额为50万美元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金额累计300万美元,审核留存了出口销售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出口货物报关单、提单、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报关单信息查询单等业务资料以及企业出具的《承诺书》和《保证书》等材料。但外汇检查部门非现场检查分析发现,6笔融资业务办理的真实性存在可疑,相关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背景涉嫌虚假。经外汇局现场检查核实,该行留存的6笔融资业务相关留存资料中的报关单、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报关单信息查询单存在篡改情况,且银行未审核出口合同、发票、正本提单、报关单等留存材料原件,仅凭复印件办理业务,未履行尽职审查义务。

外汇局现场检查查实,J银行为该企业办理的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所审核留存的报关单为虚假报关单,融资业务并无真实贸易背景。究其原因,主要是该行未严格按照“展业三原则”要求履行尽职审查义务,未对交易业务的贸易真实性进行合理审查。

启示

(一)J银行未结合实际审核报关金额合理性。货物报关单上的货物品名为拉链、拉头等小商品,出口货值一般相对较低,但该报关单总金额为629101.68美元,与一般该类商品出口报关金额相比明显偏高。J银行未发现该报关单金额是由83588.88美元篡改成629101.68美元的。

(二)J银行疏忽了资料的一致性审查。如本案中银行办理融资业务时审核留存了一份海关编号为3101********523606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以及用于证明该报关单真实性的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报关单信息查询单,两者货物信息一致,但海关编号确有差异,查询单显示海关编号为3101********52360,银行未对该疑点进行审查,草率办理了融资。事后检查发现,该报关单和查询单均为虚假的。

(三)J银行仅凭复印件办理业务。通过对该行办理该笔业务的客户经理、国际业务经办人员进行调查发现,该行并未对正本提单、报关单的原件进行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仅凭复印件办理业务,同时也未登录中国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核实出口货物报关的信息内容。


案例2  转口贸易+资本金变相结汇

深圳8家贸易公司在某银行深圳分行办理资本金收汇19笔,金额折合美元共计888.53万元,转口贸易支出21笔,金额折合美元共计887.08万元,转口贸易收入18笔,金额折合美元共计865.59万元,并全部结汇,资本金到资金额与转口贸易收支基本一致。

该案例中,8个企业的工商注册地址集中,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人。资本金到资与转口贸易支付时间间隔较短,金额基本一致。资本金汇入后,企业在15天内即以支付转口贸易货款的名义直接将资本金汇往香港,且付汇金额与资本金汇入金额高度一致,相差仅为个位数。

转口贸易境外收款方为同一公司或关联公司,其中有15笔境外收款方完全相同,经调查,企业人员承认上下游实际均为关联企业。业务格式资料内容雷同,提单信息可疑,调阅银行留存业务资料发现,8家企业的转口贸易合同、货物收据等资料格式一致,买卖商品多为液晶屏或者食品等。提单为不可转让记名提单,均为同一家货代公司出具,提单的发货方和收货方即为转口贸易的上下游企业,无法证明这8家企业参与了贸易链条。

启示


(一)银行尽职审查责任缺失。企业留存在银行的运输单据均为不可转让记名提单,并为同一家货代公司出具,提单的发货方和收货方即为转口贸易的上下游企业,无法证明这8家企业参与了贸易链条。银行为明显具有瑕疵的业务开绿灯,未对单据的有效性进行审查,尽职审查责任严重缺失。

(二)企业勾结货代公司,伪造提单。企业勾结货代公司,虚构贸易背景,通过转口贸易方式办理外汇资金一付一收,实现资本金跨项目结汇。


下面案例转载自中国外汇微信公众号 ,

来源丨《中国外汇》2017年第15期

供稿丨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


外汇局潍坊市中心支局(以下简称“潍坊中支”)从银行数据切入,发现贸易融资超常增长业务,再通过分析比对相关企业的收支,锁定不匹配企业,查处了一起银行为完成业务指标,放弃“展业三原则”,甚至要求企业配合做假的违规案件。潍坊中支通过对银行违规问题的检查,延伸到对嫌疑企业进行检查和处罚,实现了对违规行为的全链条查处。


案例线索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外汇业务“两加强、两遏制”专项检查的要求,潍坊中支对ZX银行外汇业务数据进行了非现场分析,发现该行2014年贸易融资金额增长较快,于是从中选取相关企业,比对企业的出口收汇、出口报关、出口结汇和贸易融资数据,并选取差额较大企业的贸易融资业务进行重点检查。通过检查,查实了ZX银行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而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业务共4笔,金额3865万美元。在此基础上,潍坊中支又将检查延伸至涉嫌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的4家企业,并查实了其提交单证不真实的行为。



案例简介



2014年,ZX银行潍坊分行为4家企业办理出口押汇4笔,共计3865万美元,所留存的12份出口报关单,均套改了金额。如,2014年6月13日,为CMZY办理出口押汇业务1笔,金额2000万美元,审核留存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2张。其中:一份报关单复印件显示货物总价为1278.65万美元,但经查询海关数据,该报关单的实际报关金额为1.11万美元;另一份报关单复印件显示货物总价为1221.97万美元,经查询海关数据,该报关单的实际报关金额为3.69万美元。


定性与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银行贸易融资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3〕44号)第二条关于“银行应当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切实履行贸易融资真实性、合规性审查职责,积极支持实体经济真实贸易融资需求,防止企业虚构贸易背景套取银行融资”的规定,以及《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汇发〔2012〕38号)第四条关于“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交的贸易进出口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贸易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规定,属于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关于“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经营相关业务: (一)办理经常项目资金收付,未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的……”的规定,潍坊中支对ZX银行潍坊分行处以36万元罚款。


同时,潍坊中支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的规定,对涉嫌提供虚假出口报关单的4家企业分别处以了10至30万元的罚款。



案件启示与思考



要从以下方面加强银行执行展业三原则的管理:


一是完善银行内部自律机制。银行应在充分识别风险的基础上,设计适合其特点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将展业原则与银行相关业务流程进行整合,建立客户的身份审查和风险业务的监督审查机制,实现不同部门间的客户交易、经营、信用评级等信息的共享,强化银行贯彻展业三原则的内部机制保障。


二是加强银行内部监督培训。银行应制定内部指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严格的管理监督、明晰的责任分工、完善的系统控制及经常性的岗位培训,增强员工遵循展业原则的意识和责任,提高内控制度和操作流程的执行力。


三是要进一步加强贸易融资业务的监管。要加强对贸易融资业务的非现场监测。通过货物贸易系统、日常报表等渠道及时掌握辖区银行对企业贸易融资的增减变化情况,建立和完善风控制度,对出现异常波动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查、求证,加强异常数据的比对,管控融资风险。



来源:交易金融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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