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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证监会厦门局三份处罚书披露科创板罗普特造假上市奇观:募资9.04亿,罚款1600万!国金证券赚了6824万,容城所做的财务

凌家埭30号研教 国际投行研究报告 2023-11-06 08:08 Posted on 上海

证监会厦门局披露了对科创板上市公司罗普特(688619)发出了三份处罚书,根据处罚书,罗普特在通过跨期认定收入等方式在IPO期间进行财务造假,两年虚增营收3.26亿,厦门证监局对12名高管发出了警示函并罚款1600万。


1、赢了一家输了科创板:罗普特2021年

在科创板上市,发行价19.31,当时募资9.04亿,也是留流行的超募。各种中介机构赚了8550万,最大的是国金证券6824万,而现在公司的股价为13.75元。对于公司来说这是个成功的“欺骗”,融资到账躺平无忧,但市场和整个科创板被玷污。对于通过造假成功上市融资的来说想,估计所有参与者躺在床上都会有银铃般的笑。


2、造假事实: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


3、独立董事不独立: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二人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二位独立董事这次被罚款50万,可能也是最高标准了。但面对9亿的融资,这还是只能笑出银铃般的声音。


4、严刑峻法刻不容缓:公司的公告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 陈述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但此前,2023年第3期《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动态》中,深交所提到了其此前曾在对某拟创业板上市的IPO项目实施保荐业务现场督导,聚焦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现场督导主要发现发行人涉嫌存在收入跨期的情形,现场督导后,公司撤回了IPO,这公司是杭州蓝然。后来,保荐人民生证券二位保荐人也被追责。IPO造假严刑峻法刻不容缓。本次造假总共罚款1600万,对一下9亿融资。再次发出银铃般的笑吧。


5、严刑峻法刻不容缓:注册制的本质是信息披露,信息披露造假的公司不仅仅应该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并且可以被投资者集体诉讼,这是美国股市长盛不衰的重要原因。在罗普特这个案例中,如果只是停留在少量罚款和谴责,显然是鼓励“造假”。首先,国金证券和会所的钱都应该吐出来吧,然后公司募集的钱也应该吐出来。中介机构本次总共赚了8000多万。到目前为止,国金证券的处罚都没,还是继续银铃般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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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普特造假IPO保荐人国金证券 会所是容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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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9.04亿 国金证券最赚 股票已跌破发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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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曾在最后阶段问询过收入确认的问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号








当事人: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

陈延行,男,1974年7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江文涛,男,1985年8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

陈碧珠,女,1969年10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董事、副总经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余丽梅,女,1983年6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张翔,男,1984年10月出生,时任罗普特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执行总裁,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刘媛,女,1987年1月出生,时任罗普特设计三院院长,住址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当事人崔利、林晓月、陈旻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崔利、林晓月、陈旻,我局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


陈延行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长,知悉前述业务及收入确认情况,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江文涛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总经理,筹划、组织、实施前述提前确认收入行为,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陈碧珠作为罗普特时任副董事长、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2021年7月至2022年7月期间行使财务总监审批管理职责,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罗普特2020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余丽梅作为罗普特时任财务总监(2021年7月至今)、董事会秘书,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全面审慎履行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职责,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翔作为罗普特时任副总经理、第二事业部负责人,2021年6月以来分管公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相关项目,未充分关注所分管项目实际开展情况,且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知悉我局已对公司启动调查的情况下,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刘媛作为罗普特时任设计三院院长,负责与客户签订供货协议、补充协议、承诺函,协调客户提前办理验收报告签字盖章程序等,其行为与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罗普特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2.对陈延行、江文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碧珠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4.对余丽梅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5.对张翔、刘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号








当事人:崔利,男,1982年1月出生,时任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崔利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崔利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崔利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编制、披露期间任财务总监,正常领取薪酬,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罗普特2020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崔利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其一,其存在履职受限的情况。从2021年2月底开始,其虽然名义上是财务总监,但实际已无法正常履行财务总监职责。其二,对于罗普特2020年年报中存在的违法情况其未参与、不知情且没有知情能力。其三,2020年年报披露前其已向上级主管明确提出质疑并收集信息作出判断,做到了勤勉尽责。其四,正常领取薪酬是公司为了防止引发资本市场不利影响和个人生活所需。其五,本次行政处罚对其家庭生活、职业生涯等方面影响重大。对于上述申辩理由,崔利提交了辞职信、公司证明、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经复核,我局认为:崔利在2020年年报披露前存在一定程度的履职受限情况,但是该情况是其自主选择的结果,并非来自于外在干预,因此不足以使其免于处罚。其在已察觉公司相关财务数据异常的情况下,未在书面确认意见中提出异议,也未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仍以财务总监身份签字保证财务报告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其履职行为欠缺足够谨慎,对上市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关注不够。从崔利提交的证据情况来看,其在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披露前采取了部分履职措施,对此我局予以适当考虑。崔利提出的未参与、不知情等因素我局已充分考虑,其提交的其他证据及陈述申辩事由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我局对于崔利的陈述、申辩意见予以部分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崔利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0月2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当事人:林晓月,女,1964年7月出生,时任罗普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普特或公司)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陈旻,女,1976年10月出生,时任罗普特独立董事,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罗普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林晓月、陈旻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林晓月、陈旻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罗普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12月,罗普特就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贵州省都匀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等地3个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241,763,705.71元。2021年,罗普特及全资子公司罗普特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就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6个项目以及贵州省都匀市项目与客户签订3份供货协议,合同金额合计148,731,742.96元。2020年、2021年,罗普特以发货经客户验收时点为标准,对前述项目进行了收入确认。事实上,相关商品的控制权在罗普特确认收入时并未转移至客户。同时,除按照供货协议约定交付相关商品外,罗普特还须提供项目方案设计、组织项目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配套服务。


2020年、2021年,罗普特通过提前确认上述项目收入,虚增2020年营业收入213,950,182.01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34.65%,虚增2020年利润总额146,115,311.4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81.21%;虚增2021年营业收入111,729,560.55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15.42%,虚增2021年利润总额20,747,357.66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的20.41%;虚减2022年利润总额73,100,883.73元,占当期披露金额绝对值的30.84%。2023年6月20日,罗普特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按照公司“社会安全系统解决方案销售”模式,即以项目最终客户验收报告时点为收入确认时点标准,对上述项目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资料、劳务分包合同、财务凭证、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罗普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的行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林晓月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陈旻作为罗普特时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具有会计背景的独立董事,二人未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进行审慎关注并采取充分措施予以核查,签字确认保证罗普特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林晓月、陈旻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其一,二人在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前不知悉我局向年度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提示函内容。其二,二人只知道我局启动调查,但不知道调查侧重。涉案项目违规确认收入行为较为隐蔽,独立董事难以知悉。在此情况下,其已采取了多项履职举措,已经勤勉尽责。其三,二人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二人并未直接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违法的行为,对前述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以及过错。其四,本案如果对独立董事进行处罚,不符合执法惯例。其五,二人一贯勤勉尽责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综上,请求对二人免于或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了解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林晓月、陈旻二人作为具有多年会计从业经验的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在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对于公司已被我局启动调查、2020年及2021年年底确认大额收入且销售回款明显缓慢、2021年及2022年连续两年对涉案客户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计提大额坏账准备、2022年出现上市后首亏等诸多异常情况,采取的核验措施不充分,未达到应有的注意程度,既未主动了解公司与相关客户开展的业务模式及收入确认方式,也未主动获取相关资料进行核验,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二人提出的不知悉审计提示函内容,不知悉我局调查侧重等主张,均不构成其未勤勉尽责的正当理由。对于二人提出的知悉情况、参与情况、作用发挥情况及日常履职表现等因素,我局已在认定当事人责任时进行了充分考虑。本案事实与其他案件存在差异,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案件中对独立董事一律不予处罚绝非执法惯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不勤勉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综上,对于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林晓月、陈旻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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