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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工资谁来付?看看法官怎么判

2016-11-24 黄友双、黄甜 江南法院新闻眼

李娜在江南区五一路的天天饮食店从事采购、煮粉、卫生、收银等工作。该饮食店由王勇与黄威合伙设立,但字号登记是个体工商户,王勇为经营者,黄威则是投资者。李娜在饮食店工作至今,应得到72000元工资,但因收益问题,王勇只垫付了36000元工资。

李娜认为,王勇已经垫付了部分工资,剩下的36000元工资应该由被告黄威垫付。由此,李娜以天天饮食店与黄威为被告,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威支付36000元工资。



黄威则辩称:

其在饮食店中作为个人投资者,不参与饮食店的日常经营管理,饮食店的登记字号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王勇,黄威与李娜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另外本案被告黄威与王勇的合伙已向法院申请清算,案件应当中止审理。


法院认为:

原告李娜接受被告天天饮食店经营者王勇的聘请,到被告天天饮食店提供劳务,原告是提供劳务者,被告天天饮食店是接受劳务者,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双方之间的劳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原告为被告天天饮食店提供劳务,应当由被告天天饮食店的经营者王勇承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原告坚持主张由被告黄威承担支付劳务费的义务,不要求天天饮食店的经营者王勇支付劳务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王勇向原告支付劳务费后,由王勇与黄威在合伙清算纠纷中析分二人应承担的劳务费。


撰稿:黄友双  黄甜

编辑:黄昕如

注:“文中人物均为化名”、“以上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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