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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当精神病人朝我们走来—评南京宝马肇事案

2015-09-10 法治早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振海


季进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近日南京宝马肇事案的司法鉴定意见一出,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为什么会想到要去做精神疾病鉴定?”“为何6月20日发生的事情,8月31日才作出鉴定结果?”“南京脑科医院是否具有鉴定资格?如何鉴定的?”、“什么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有这个病么?”“我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我怕谁?”“你是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么?离我远点,我害怕”……


看到网友的质疑和评论,一阵淡淡的忧伤涌上心头。当违法者肆无忌惮、当守法者战战兢兢、当“精神病”成为一种“免责金牌”、当大家争着充当精神病人……都成为一种导向时,我只想弱弱地问一句:说好的公平正义呢?


精神病可以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是世界不少国家的通行做法。其理论基础是刑事古典学派的意志自由理论,该理论认为人在意志自由状态下的恶行才是值得刑罚责难的对象。没有意志自由、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可责难性。基于对这一理论观点的认同,根据精神病人的不同情形,我国刑法第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现实问题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权利牺牲被害人的权利,为了保障精神病人的“人权”而牺牲社会公众的“人权”,这样的理论真的人道、真的公平吗?


正是因为精神病人具有法律规定的超出一般国民的“优惠待遇”,所以一旦发生一些残忍至极、超出常人想象的犯罪行为,总有人提出“是不是精神病人”之类的疑问。也正是因为如此,申请精神病鉴定成为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最常使用的诉讼策略之一。由于精神病鉴定过程中可能存在腐败风险和暗箱操作,同时缺乏精确的数字化指标,大多依靠鉴定医生的主管经验,以至于不同医生鉴定可能出现不同的结论。前几年媒体报道的同一犯罪嫌疑人进行3次精神病鉴定出现3种鉴定结论就是实证。


有人说,在某种意义上讲,人人都是精神病人。尽管这种说法有失偏颇,但作为能够免除、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精神病,其范围在立法上必须被严格限制。特定危害结果情况下(如行凶杀人),精神病甚至不能作为免除或者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理由。否则,实践中经常见诸于报端的当街捅死女友的男友们、杀死(祖)父母的孩子们、“灭门”的杀手们……,他们哪一个在行凶时不是精神错乱、敏感多疑?如果仅凭事发前后的精神反常表现就鉴定为“精神病人”,仅凭被鉴定为“精神病人”就都可以逃脱刑罚的制裁,恐怕每一个“正常人”都可能成为精神病人们行凶的牺牲品,每一个受害人都可能成为精神病鉴定的受害者。这也许正是网民们质疑鉴定结果背后担心、恐惧的真正原因吧。


目前的刑事立法制度下,建议从两个方面进一步限缩精神病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空间:一是借鉴国外“原因中的自由行为”理论,将那些明知自己有精神疾病,故意或过失地导致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或者限制责任能力状态,进而实施犯罪行为的人,不得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二是统一精神病鉴定的机构、程序和标准,提高精神病鉴定医师准入门槛,尽量避免出现不同鉴定机构不同结果的情况。同时建立不同意精神病鉴定结果的复议、复核制度。当然,从长远来看,应当限缩精神病免责的法律规定,对于暴力性杀人、严重伤人犯罪,精神病人同样承担刑事责任。其他类型的精神病人,根据病情严重程度并结合被害人的意愿,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新闻链接


6月20日


南京石杨路和友谊河路交叉路口,一辆高速行驶的宝马车闯红灯,拦腰撞散一辆马自达轿车,导致马自达车内的男性司机及女性乘客当场身亡。事发当天和次日,南京市公安交管局连续发出两份情况通报,确认肇事司机闯红灯引发事故,但排除了肇事司机酒驾、毒驾嫌疑。

9月6日


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南京“6·20”宝马肇事案犯罪嫌疑人王季进被鉴定“作案时患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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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令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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