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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请依法保障实习律师的参与会见权

2016-05-09 程晓璐 法治早餐



程晓璐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为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前两天和我所的另外一名律师去河南某地看守所会见关在这里的涉嫌滥用职权、受贿、放纵走私案的被告人杨某某,这个案件已经到了法院审理阶段,这也是我第五次来这里参与会见了。


我们一如既往的走进看守所第一道门,把守的武警战士认真核对了我们的身份证件和律师证、我的实习律师证后,给我们发放了临时出入证,我们进入第二道门,此时一位50岁上下的老民警让我们进到他办公室进行登记有关信息,并再次核对我们的证件,我们出示了律师事务所函、授权委托书和有关律师证件后,这位老民警拿着我的那张“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端详半天,嘴中念叨这是北京市律协发的,不是司法部门发的,没有效力,这个证不管用,就是不让进去。我跟他讲:“去年两高三部联合出台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我现在就可以拿出给你看,实习律师可以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我这个证件是合法有效的,没有任何问题,你可以去查。而且,这个地方,我们都已经来过四次了。怎么今天在你这里就得吃闭门羹,不能因为你不了解新规定,就随便限制实习律师的参与会见权……”


但是这位老民警根本不听解释,口中振振有词,态度强硬,我们跟他争执了几句,他硬是把我们推搡出办公室。就这样僵持了半天,这位老民警就是不放行,也根本不听什么新规定,新出台的法律规定到了他那里就成了一张白纸。


我们要求让所长出来,一会儿来了一位副所长,我们向他解释了情况,并拿出手机向他出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我说:“请您看看,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辩护律师可以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助理人员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的,应当出示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律师助理的身份。……”


我接着说:“如果实习律师单独会见,那是不允许的,但是现在我以律师助理的身份随同辩护律师参与会见,合法合规。你们无权阻止我进去。……”


这位副所长看起来似乎对这个规定很陌生的样子,连皱眉头,说:“我回去请示一下,核实核实情况,一会儿给你们答复。”10分钟后,这位所长回来了,手里拿着纸质的两高三部的那个《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跟里面的那位看守老民警说:“你看看这个规定,他们可以进去,赶紧让他们进去吧”。老民警不从,说我们态度太强硬,妨碍他正常办公,今天就是不让进去。最后不得已,我们违心地向他说了一些客气恭维话后,这位老民警才极不情愿地给打开了第三道门。


整个交涉的过程足足四十分钟,我们不得不缩短跟被告人的会见时间,紧赶慢赶,差点误了下个行程的高铁。


我原来在体制内做检察官多年,不了解也接触不到这些,很多时候我们去看守所提讯或去其他政府部门办事,很多人面子上毕恭毕敬,客客气气,总不至于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现在从体制内转型出来时间久了,各地司法环境感受多了,政法部门的人接触多了,你会发现所谓对律师的尊重,对律师权利的保障在很多地方仍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号里。看守所就是最容易和律师发生冲突的地方之一。


遇到以下两种人,最容易起冲突:第一种人,是以自己想当然的认识作为执法标准,不懂法不知法还不学法不听法,凭借个人好恶和心情好坏,任性执法,感情用事,固执己见,观念落后。仗着手中那点把门的权力,随意侵犯和剥夺律师的有关权利。而那些保障律师权利,也与他们工作息息相关,他们应该了解掌握的新规定,居然不清楚,不知道。比如今天这位老民警,或许是脾气不好,可能没有坏心眼,但着实白白耽误时间,对待这种人要有耐心,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必要时说点恭维话,事情也就解决了。


还有一种人,唯有权机关和领导的指示为尚方宝剑,哪怕是明显是违法错误的意见也不敢忤逆,知法犯法,装聋作哑。比如现在仍普遍存在的明明不属于三类会见应当经过侦查机关批准的案件,看守所仍限制律师会见,理由就是侦查机关说了现在还不能让律师见,你就不能见,要想见跟办案机关说去,同意了才行。更有甚者,干脆办案机关在对嫌疑人办理入所手续时换个名字或只有代号,让律师过去会见却查无此人。遇到这类看守人员,无论跟他们如何释法说理,大都是不顶用的,他们明知违法,但一句我们做不了主,就足以让你律师气不打一处来。只能通过向办案机关交涉或上级机关投诉反映情况了。 


其实,无论是哪种人,哪种情况,都是毫无根据的随意限制律师权利,耽误律师正常工作时间,侵犯嫌疑人的律师会见权,说轻了是侵权,说重了是渎职。只是前一种人更多的是意气用事,后一种则是知法犯法,更应该警惕后一种现象。有权不可任性,更不可目中无法,肆意妄为。否则,别怪我们律师叫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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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令铎  张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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