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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昌火车站杀人案“进行时” ——胡某真的拿到了“免死金牌”?

2017-02-26 卞燕飞 法治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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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卞燕飞,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

本文转引自微信公众号“湖南真泽律师事务所”,欲了解更多请点击文章末尾的“阅读原文”。

案情摘要

2017年2月18日中午12时25分,犯罪嫌疑人胡某(男,22岁)因口角纠纷,持面馆菜刀在武昌区武南一村71号面馆门口,将面馆业主姚某砍死,身首异处,手段残忍至极,迅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事件。案发后,民警快速出警,现场将犯罪嫌疑人抓获,目前案件正在审查中。但抓获胡某后不久,就有媒体曝出,盖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章的残疾人证明,证明犯罪嫌疑人胡某属于二级精神残疾,对此网上一片哗然。不少网友戏称,胡某这次拿到了“免死金牌”,面店老板估计要含冤而终了。


案件剖析

1、犯罪嫌疑人胡某属于二级精神残疾人,那么精神残疾是指什么呢?与我们日常生活中所知晓的精神病人又是什么关系呢?

根据2014年9月国务院颁发的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评残标准(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检查评定标准)第六部分,有关精神残疾标准部分的规定:所谓的精神残疾,是指各类精神障碍持续一年以上未痊愈,由于病人的认知、情感和行为障碍,影响其日常生活和社会参与的状况。而精神残疾,可由精神病引起,这里的精神病就包括精神分裂,情感性、反应性精神障碍,脑器质性和躯体疾病所致的精神障碍,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的精神障碍,儿童少年期精神障碍等。

所以,精神病与精神残疾之间存在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前者一般是后者的诱因,而后者是前者在法医学领域的一种表现。

2、精神残疾的等级。精神残疾一共分为四个等级,主要标准是18岁以上的精神障碍患者根据WHO-DAS(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项目)分数和下述的适应行为表现,18岁以下者依据下述的适应行为的表现,把精神残疾划分为四级。

(1)精神残疾一级

WHO-DAS值在≥116分,适应行为严重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忽视自己的生理、心理的基本要求。不与人交往,无法从事工作,不能学习新事物。需要环境提供全面、广泛的支持,生活长期、全部需他人监护。

(2)精神残疾二级

WHO-DAS值在106-115分之间,适应行为重度障碍;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基本不与人交往,只与照顾者简单交往,能理解简单照顾者的指令,有一定学习能力。监护下能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自己的基本需求,偶尔被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广泛的支持,大部分生活仍需他人照料。

(3)精神残疾三级

WHO-DAS值在96-105分之间,适应行为中度障碍;生活上不能完全自理,可以与人进行简单交流,能表达自己的情感。能独立从事简单劳动,能学习新事物,但学习能力明显比一般人差。被动参与社交活动,偶尔能主动参与社交活动;需要环境提供部分的支持,即所需要的支持服务是经常性的、短时间的需求,部分生活需由他人照料。

(4)精神残疾四级

WHO-DAS值在52-95分之间,适应行为轻度障碍;生活上基本自理,但自理能力比一般人差,有时忽略个人卫生。能与人交往,能表达自己的情感,体会他人情感的能力较差,能从事一般的工作,学习新事物的能力比一般人稍差;偶尔需要环境提供支持,一般情况下生活不需要由他人照料。

但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标准是精神残疾的鉴定和等级标准,符合该标准,并不能证明其属于精神病人,也就是说精神病和精神残疾之间在逻辑上并不构成“充分必要关系”,不可等同视之。即使,胡某符合了精神残疾二级的标准,其并不一定就患有精神病。

3、胡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还需进行专门精神病鉴定。根据《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由上述规定可知,决定胡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最核心的还是看其是否属于精神病人,以及其实行行为时,其是否具有辨认或控制的自己行为的能力,而不是媒体报道的精神残疾二级证明。但该证明,也对本案中胡某精神病的鉴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综上所述,对于武昌火车站所发生的这一起命案,最终决定犯罪嫌疑人胡某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关键,并不是向媒体报道的“精神残疾二级证明”,而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鉴定机构依据法定程序所出具的其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在实施行为时其是否能够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的鉴定。

行文至此,为了避免类似悲剧再次上演,我们所应当坚守的不仅仅是道德的底线,更重要地是学会好好说话,尊重他人,敬畏生命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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