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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早餐 | 刑法:回归常识之路(上)

2017-07-19 法治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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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回归常识之路(上)



近年来,刑法学界部分学者针对当下我国刑法学理论争议混乱的现状,呼吁刑法应回归常识主义,提出了常识主义刑法观的理论。但也有部分学者对常识主义刑法观提出批判,持否定观点。笔者认为,当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刑法回归常识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实现司法人权保障具有实践意义。

常识主义刑法观的核心理念是:刑法是从生活常识主义、经验判断出发所做的一种理性的价值判断。在这个过程中,起点是生活常识,而且判断所得出的结论也不能过于偏离生活常识。常识主义刑法观强调的是犯罪认定要符合常识、常情、常理,要慎之又慎。犯罪认定上的慎重意味着什么呢?不能一开始就给被告人以意识形态的帽子,认定他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不能一下子就一棍子打死。常识主义刑法观的最大实践价值或内涵精髓在于,强调适用刑法认定犯罪不伤法意,不绝人情,要讲法律、讲政治、讲人性,赋予刑法“人的温度”,即让民众感受到刑法也是有温度的,是贴近常识、常情、常理,是以人为本、彰显人文关怀的,而不是冰冷无情、残酷绝情的。只有这样,刑法才能真正成为公民权利的大宪章,让民众感觉亲近,从而使民众自觉崇法、信法、守法,树立刑法的法律威信。当前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推动刑法回归常识必要性体现在:

刑法要百家争鸣,但有必要回归常识

 随着刑法学的不断发展,各种学术观点推陈出新,学术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这当然体现了刑法学的繁荣进步,但是,对于司法实践来说,这种百家争鸣有时会使司法人员认识更加混乱。司法标准难以实现统一,案件处理有时就难以做到公平公正。所以,刑法学界在百家争鸣的同时,也应尽量达成共识,统一认识。如果刑法理论偏离常识,则难以达成共识。相反,刑法理论只有回归常识,理论界、实务界基于生活常识作出的判断是比较统一的,案件的处理上也相对容易做到公平公正。司法实践中,刑法中很多问题都需要考虑生活常识,特别是期待可能性、因果关系、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被害人承诺、推定的承诺、自救、依命令行事等出罪事由的认定,都不能偏离生活常识。

疑难案件的处理上要考虑民众的朴素感觉

 司法者不能成为执法机器,而要赋予法律“人的温度”,因为“人类设立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为了保障生命和财产。如果死跟条文,忘记了法律是以人为本,那么法律就会失去它原本的意义。”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忠林亦指出,法律必须是以常识、常理、常情,以人民群众的朴素感觉,以人生的基本道理为基础、为灵魂、为限度来理解的法,刑法作为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基本法更是如此。处理结果偏离民众的生活常识,民众在感情上是难以接受的。如果案件的处理不考虑民众的朴素感觉,不能为民众所理解和接受,也就难以取得理想的社会效果。

司法人员应当具有深刻的人性体察和社会阅历

 刑法回归常识,前提要界定什么才是常识,或者说常识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其实,很难给“常识”下一个标准意义上的概念和定义,常识在社会生活中,在民众的心中。司法者必须准确捕捉和把握什么是常识。所以,一名合格的司法人员不仅要向书本学习,对法律熟稔于心,更要向社会学习,向人民群众学习,体察社情民意。古人云:读万卷书,行万里路。司法者应该走出书本,走向社会,增加人性思考,充实社会阅历。司法工作的职责是定分止争,是直接与人打交道的工作,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司法者应该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民众朴素的法律感情。刑事司法更是直接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乃至生命,检察官、法官更不能作机械的法律工匠,而应该具有深刻的人性体察和社会阅历,这样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常识、常情、常理,使刑法真正回归常识。

【作者:熊红文      转载自《人民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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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令铎,贾相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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