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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早餐 | 胡云腾:宣告无罪难,有关部门不乐意

2018-02-09 法治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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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云腾:宣告无罪难,有关部门不乐意


宣告无罪难,有关部门不乐意


    在司法活动中,一个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难题没有受到社会上应有的重视,这就是“宣告无罪难”。宣告无罪难不仅严重危害司法公正和公信,侵犯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让局外人很难理解。黑格尔曾经说过一句名言,凡是现实的都是合理的,凡是合理的都是现实的。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裁判活动之所以出现了诸多奇怪现象,也是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

    一是思想认识偏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宣告有罪是合法、正常的,宣告无罪也是合法、正常的,都是依法办事的正常现象。遗憾的是,有的人就不这么看,总以为人民法院宣告有罪是正常的,宣告无罪则是不正常的。

    二是有关部门不乐意。一个刑事案件,经过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以后,如果被法院宣告无罪,有关方面就觉得自己千辛万苦办的案子白忙活了,心里自然会产生不痛快的情绪,为了照顾有关方面的面子或情绪,一些法院对宣告无罪就畏首畏尾了。

    三是被害人不答应。在受到犯罪严重侵害的被害人看来,法院宣告被告人无罪,被害人顿时就觉得自己受到的伤害没人埋单了,错以为法院放纵了坏人。结果便是,针对法院或法官的威胁、阻挠、闹访行为接连实施,弄得法院不敢依法宣告无罪。

    四是考评机制不科学。有的办案机关把被人民法院宣告无罪的案件,不分青红皂白地作为错案对待,甚至以此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导致有关办案人员出于利害关系考虑,违法干涉人民法院宣告无罪。

    五是社会舆论不服气。有的案件还没有进入审判程序,汹涌的社会舆论就给被告人定罪量刑了,如果被告人确实无罪法院还敢顶,如果被告人是存疑无罪,法院就胆怯了,从而屈从了舆论审判。

    最后,法院领导不担当。一些无罪案件,由于宣告无罪案件会给法院带来诸多困扰和麻烦,导致一些法院的审判委员会或领导顾虑重重,在应当严格司法的关键时刻失去了敢于担当的精神,甚至出于“宁可委屈一个人、不愿得罪一群人”或“宁可判有罪保险、不可判无罪冒险”的错误心理,违心地宣告被告人有罪。

    认真分析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的各种原因,最大的症结是严格、公正司法的职责要求没有执行到位,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司法理念没有树立到位,对冤假错案的严重危害没有认识到位,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敢于担当的精神没有坚守到位。因此,必须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根本目标出发,从严格、公正司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强化审判独立和司法敢于担当等职责要求着手,有效破解人民法院宣告无罪难。

    一要树立对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有罪是严格、公正司法,对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宣告无罪也是严格、公正司法的理念。人民法院依法对不构成犯罪或者不能认定有罪的被告人依法宣告无罪,正是严格、公正司法,忠于宪法和法律,对人民负责的体现,也是对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加以制约和负责任的体现,不应当有任何的不正常感和不理直气壮感。

    二要重视发挥公诉程序的审查把关功能。我国的司法制度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不能学习英美法系国家的起诉酌定主义,必须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特别是日本的起诉必定主义,在审查案件、提起公诉时严格把住关口,尽可能不让无罪案件进入审判程序,这既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系,也是防范无罪案件的治本之道。

    三要对不能定罪的案件敢于和善于宣告无罪。所谓敢于宣告无罪,是要求人民法院发现案件不能定罪后,应当敢于负责、敢于担当,勇于排除来自各个方面的干扰,不推诿、不磨蹭、不上交,全力做好宣告无罪及其服判息诉工作,不把宣告无罪的任务推给上级法院或后来的审判程序。所谓善于宣告无罪,是要求对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后可能面临的问题,要有清醒认识,并针对具体情况和阻力,认真做好相关预案,落实矛盾化解工作、国家赔偿工作、解释说服工作和其他善后工作,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

    四要特别重视裁判文书说理环节。必须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工作,特别要注意在宣告无罪的原因和理由上狠下功夫,在可能会引发当事人、有关部门和新闻舆论质疑的问题上多着笔墨,不断加强说理的针对性和回应性。要通过有理有据、翔实可信的说理,让不了解真相的人豁然开朗,心存猜测的人消除疑虑,可能不服的人无话可说,关注和关心的人心里放心。

    五要认真总结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经验和教训。各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宣告无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并注意积累经验、总结教训,用于指导审判实践。在刑事诉讼中始终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地收集、审查、判断证据,在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把好各自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和程序关,共同提高刑事案件办理质量,坚决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胡云腾(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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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令铎,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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