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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粉律师办案手记① | 一起公司决议纠纷

2018-02-22 张晓粉 法治早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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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粉 律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北京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国际法学硕士。先后为多家大型企业或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按:本文改编自真实案件,已对人物和情节进行处理。若有不妥,请函致zhangxf622@163.com。

Round 1:缘起


这是一起公司决议之诉。起诉时用的是四级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结案时改为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我们的委托人是被告A公司。A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全资子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要进行一项重大收购,并根据公司章程做出了《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现A公司的股东甲起诉A公司称:A公司做出同意B公司进行重大收购的“决定”,未经A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应为无效。


Round 2:庭前

一位资深律师说,律师在绝大部分案件中碰到的绝大部分问题都是事实问题,如果能碰到一个主要是法律问题的案件,一定要珍惜。这个案件,正是这种难得一遇的法律问题之辩。

鉴于案情描述有些拗口,这里配图梳理如下。

如图所示:

从B公司视角看,它为了进行重大收购,根据公司章程,作出了《股东决定》和《董事会决议》。

从A公司视角看,它作为B公司唯一股东,在B公司的《股东决定》上盖章。

从股东甲视角看,A公司同意B公司进行重大收购,属于重大投资,理应通过A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讨论表决,但A公司未经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迳行作出决定,严重违反了《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股东利益,应被认定为无效。

此时,原告起诉的案由还是作为四级案由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因此我方先按照该案由和起诉状中的内容准备了一个答辩思路:被诉股东决定是A公司作为B公司的股东,针对B公司事务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是A公司的外部行为,与针对A公司自身事务、由各股东参与形成的A公司自身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性质不同,不属于《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可由股东诉请确认效力或者撤销的公司决议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股东甲的起诉。且这一答辩思路已为参考性很强的在先生效裁判文书所支持。

同时,我们准备了备用答辩思路,以应对庭审变化。


Round 3:庭审

庭审如期而至。果然,原告方的第一个操作就是要求调整案由,从四级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改为二级案由“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争议焦点是原告方诉的标的。经过几轮激辩,我方认为:原告方诉讼请求的实质内容是要求确认A公司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并形成决议的行为无效;而公司是否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并形成决议,属于公司自治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审查范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一审结案,法院支持了我方主张,裁定驳回股东甲的起诉。


Round 4:二审

股东甲迅速提起上诉,称:其一审诉讼请求是针对A公司的重大收购决定和已经实施的部分收购行为要求确认无效,并非针对A公司的应决议无决议行为。且A公司同意B公司的重大收购属于对外投资,属于《公司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决议事项。同时,股东甲一再强调,其起诉的是A公司的投资决定行为,并非B公司的投资或经营行为。

我方答辩理由有三:一是A公司不需要为B公司对外收购出具公司决议,股东甲不存在诉的标的;二是股东甲提起诉讼的决议并不存在,而要求确认的A公司的所谓的“决议”或“投资决定行为”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三是二审案件的审理范围是一审的诉讼请求是否应该实体审理,但是股东甲的二审诉讼请求有超过了一审诉讼请求的部分,二审法院不应予以审理。

二审审理非常细致,花了整整一个上午的时间。

二审裁定作出,再次支持我方主张,驳回股东甲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责编:张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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