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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 | 干货!检察官告诉你如何审查一个人是否应该逮捕(王兆峰律师团队原创)

2015-11-02 法治早餐

关振海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逮捕是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是否被批准逮捕直接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审前被羁押的时间,甚至判刑的时间。基于此,现将自己在检察院工作时总结的审查批捕检察官办案时考虑的一些因素分享给大家,供交流和批判。需要说明的是,该内容包含在之前发表文章(《逮捕条件中社会危险性评估模式之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年第1期)之中。欲详细了解全部内容的朋友可查找该文章。


为归纳总结办案人员审查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笔者从某检察院近3年办理过的案件中选取了100份审查逮捕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其中认定“有社会危险性”的60份,认定“无社会危险性”的40份。

1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


笔者对100份意见书进行归纳,发现办案人员在审查判断社会危险性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在100份意见书中,有91份将其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占总数的91%。

(2)是否为本地人,有无固定工作或住所。100份意见书均将其作为社会危险性的考量因素。其中,在60份“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43份将外来人员作为考量因素。在40份 “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25份将本地人作为考量因素。

(3)是否有前科劣迹,是否累犯。在60份“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9份将“有前科劣迹或是累犯”作为考量因素。在40份 “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18份将 “无前科劣迹”作为考量因素。

(4)是否刑事和解。在40份“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21份将刑事和解作为考量因素。在60份 “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2份将嫌疑人“没有达成刑事和解”作为考量因素。

(5)案发后是否逃跑。在100份意见书中,案发后逃跑的11名嫌疑人均被认定“有社会危险性”,占100%。

(6)同案犯是否在逃。在100份意见书中,同案犯在逃的7名嫌疑人均被认定“有社会危险性”,占100%。

(7)是否多次作案。在100份意见书中,多次作案的5名嫌疑人均被认定“有社会危险性”,占100%。

(8)是否为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1]。在40份“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4份将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作为考量因素,占10%。

(9)是否共同犯罪。在60份 “有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19份将共同犯罪作为考量因素。在40份“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均没有将从犯、胁从犯作为考量因素。

(10)是否自首。在40份被认定“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6份将自首作为考量因素,占15%。

(11)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在40份 “无社会危险性”的意见书中,有6份将被害人有过错作为考量因素,占15%。

(12)其他因素。例如,嫌疑人认罪态度、是否如实供述、有无悔罪表现、情节恶劣,被害人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等。

2社会危险性的司法判断模式


本部分内容通过对办案人员在“有社会危险性”因素和“无社会危险性”因素并存时做出不同决定的归纳,探寻司法实践中各因素对社会危险性的作用力。[2]

(1)认定“有社会危险性”的模式

模式1: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外来人员

模式2: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3]+本地人

模式3: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外来人员+未成年人+和解+犯罪后逃跑(或同案犯在逃)

模式4: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本地人+自首

模式5: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本地人+自首+和解+累犯

模式6: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聋哑人+嫌疑人拒不交代真实身份

模式7:外来人员(有居住地、无固定职业)+被害人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模式8: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有前科劣迹+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本地人

可见,对办案人员做出“有社会危险性”决定影响力较大的因素有:外来人员、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徒刑、犯罪后逃跑、同案犯在逃、累犯、拒不交代自己的真实身份、被害人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科劣迹、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等。

(2)认定“无社会危险性”的模式

模式1: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外来人员+自首+和解

模式2: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外来人员(家人均在京较稳定居住)+和解

模式3:外来人员(亲属在北京居住)+在校学生+未成年人

模式4: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本地人

模式5:本地人+共同犯罪+初犯+和解

模式6: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外来人员+结伙作案+累犯+被害人有过错+和解

模式7: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地人+和解

模式8: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外来人员+有前科劣迹+自首+和解

可见,对办案人员做出“无社会危险性”决定影响力较大的因素有:本地人、和解、有固定工作或住所、被害人有过错、初犯、自首、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


注释:

[1] 从逻辑上讲,在校学生与未成年人的范围存在交叉关系,因而与未成年人并列的“在校学生”应指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

[2]需要说明的是:(1)本部分选取是有代表意义的模式,不是对所有模式的归纳。(2)各模式中的“+”不是简单相加,而是“并列”的意思。(3)如无特别说明,本部分的“外来人员”均被认定为无固定住所和固定职业,“本地人”均被认定有固定住所或固定工作。

[3] 如不特别说明,本文中 “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均指“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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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责任编辑:令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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