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律.风】 | 法律人,文化之事有几何(王兆峰律师团队原创)

2015-11-19 李红菊 律师 法治早餐

李红菊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文,纹也,痕迹也;化,改变也。一个人有经历,有阅历,人事风物在他身上留下痕迹,使他在这种留痕中一点点被教化,被改变,此叫有文化。反之,曰流氓。流氓,非尽指作奸犯科者,亦指无文化也。


法律之人,有文化人,有流氓。当下之状,流氓居多。不仅法律之人,天下人皆是。究其原因,说来话长。长话短说,与我们生存的环境正相关。文,本来即指环境对人之留痕。全社会的"快餐化"和"简餐化",多出流氓而少出文化人,其状必然。


一流法学院,上流学法者,造出"法律人"一词。在我理解,法律人必是学法律的有文化之人,而非涵学法律的流氓。由此看来,多背法条,熟读法书,甚至能造出些法律"理论",未必都能叫"法律人"。因为,他可能缺"法律人"之核心:有文化。

霍布斯有名言,法律是经验的,不是逻辑的。其本义是说法律的实践性。一般理解为,实践经验对从事法律工作的重要性。其实,它更深的含义恰恰说明法律是文化的。


这也能说明,当下,为什么村夫野老比"精英"更信奉法律。办案中,每每遇到此现象:手握权力的办案人玩弄法律、践踏法律,打着法律的招牌胡作非为,而被整治的那些个人却仍然由衷地相信法律。究其原因,千百年来,朴素的法律文化根植于这些并不精通法律之人的心中,他们本能地意识到法律是公平、公正、权利保护的天然屏障。这时,朴素的法律文化在他们的意识深处是被保留了的。相反,对法律的技术掌握超越了学法之人的文化承载,其朴素的文化在他这里碎成了一地渣子。


一个奇怪的现象是,一般人能接受到的文化传承,确乎能在受过专门的法科教育或虽未受过法科教育却阴差阳错从事着专门的法科之事的人那里断掉。一个案子做出来、判出来,往往令当事人不服,令旁观者微词,原因在于,它往往不符合一般人最朴素的内心判断。常听案后释疑有言:情虽如此,理应如是,法却不然!听之崩溃:既不合情,又不合理,如此之法,要它何用!

河南内乡县古县衙有匾,上书"天理国法人情"。此为法律之大文化。人之若真无文化,且莫做立法、司法之事,其为良知未泯。若强为立法、司法之事,则暴露其十足一流氓也。


流氓可能玩法律,但与法治无关。不仅其天然应当与法治无关,更重要的是,应让其与法治绝缘。若世道凌乱,流氓黏上法治,则法之有殇,民之悲哀,国之不幸!


学法之人,要有文化。以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使立出来的法免成恶法,免为笑谈。以深厚的文化底蕴,可以使法律实施中少伤无辜,不祸害社会。判如吓退全社会"扶一把"之"彭宇案"(暂不论彭宇案真相如何)者,讲如某些大学者言逆进步之潮流者,夜不能寐时,当反思自己文化之事有几何。


声明:
本文系原创文章,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责任编辑:令铎)



关注我们


扫描下图快速关注公众号:王兆峰律师



聚焦刑事辩护、民商事争端解决、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传播法治正能量,携手共同迎接法治春天的柳暗花明!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