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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诉经 | 律师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若干思考(王兆峰律师团队原创)

2015-12-05 刘容良 法治早餐

刘容良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导言

作为被告代理人,收到案件材料、尚在答辩期,开庭时间紧张,除了盘算是否提管辖权异议、是否反诉、是否提交一系列申请之外,还应当知道这些诉讼行为作出的一切可能性后果及利弊。今天且就有限的执业经历粗浅的谈一下关于管辖权异议的看法。


一、于法有据的管辖权异议



如果管辖权异议申请于法有据,即由受理法院管辖有硬伤,比如被告是公司而实际办公地址与注册地址不归属同一个法院管辖,或者违反级别管辖(注意诉讼主体跨省的规定),或者起诉时案由错误导致案件性质及判断管辖依据错误等等,需要判断与原告和解的可行性以及通过管辖权达到的一切后果。


若原告起诉不是因为纠结于胸中不忿一定讨一个全胜的说法,那么和解的机率较大,加之大多数案件原被告双方之间本来就有着错综复杂的合作关系,由律师主导和解也是双方喜闻乐见的事。通过在期限、移送的必然性导致的重新计算时限等,以及案件实体方面的主要抗辩,向原告适当施压,原告极有可能为了快速了结,而答应和解条件。


若法定期限之内原告迟迟未决定接受和解条件,被告代理人应当果断提起管辖权异议。在此之后,也可能与原告达成和解,那就意味着可能随时撤回管辖权异议的申请。若除了原被告双方,还有其它被告和第三人,则其它被告和第三人完全有可能把该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依据和证据用作管辖权异议裁定的上诉。



二、无法无据的管辖权异议



无法无据的管辖权异议,其效果与延期举证申请并无二致。除了可以用来拖延诉讼时间外,导致的后果也可能是发散性的,比如因为无理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及上诉剥夺了法院的办案任务时限(比如上海法院系统规定,任何案件的办案时限,包括调查取证、管辖权异议及所有法定扣除事项所花费的时间,必须在十一个月内办结,否则扣除考核业绩)和上诉率增加(裁定的上诉也计入上诉率统计中)导致法官白眼相加;比如因为耗时的管辖权异议拖掉了原告的耐心(比如本来原告可以不计算逐日计算的逾期违约金与被告和解,靠管辖权异议拖延大半年,原告就没有那么容易放弃了)而拒绝有利于被告的和解条件等。加之各地法院对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时限把握上也不尽相同(一些地方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即已送达二审裁定),因此,在无法无据,又确实需要与原告和解谈判或者需要准备证据的时间时,跟法官商量着决定是否提起管辖权异议申请,或者其它类型申请,以达到最终需要达到的目的。


诉讼本就是一个后果发散的进程,律师需要通过结合每个案件的性质、状态、双方力量对比、证据所证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充分评估每一个诉讼行为导致的全部法律后果,以免出现不可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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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令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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