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4.26 | 扩大开放的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才是“金钟罩”
又是人间四月天,知识产权宏图展
2018年4月26日
迎来了第十八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学习吧!
敲黑板——习主席给大家划重点啦!
在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演讲中,习主席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作为扩大开放的四个重大举措之一,再一次向世界传递了中国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立场和鲜明态度。
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
今年是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
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
回眸中国知识产权30多年的发展历程,越来越多的女性参与其中,并凭借她们的智慧和才干推动着行业的创新变革,女性参与创新创造的力量不容小觑,值得尊重。
普法小课堂
知识产权:
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通常是国家赋予创造者对其智力成果在一定时期内享有的专有权或独占权(Exclusive Right)。
中建“八一”的知识产权实力
中建“八一”作为中建系统的排头兵,在知识产权领域也是硕果累累。
公司现有专利成果607项,是唯一一个突破600项的局二级单位,其中发明专利21项,实用新型583项,外观设计3项。
品牌的力量,维护中建商标
知识产权貌似很遥远,其实它与企业的发展息息相关,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中国建筑”诉“中建环球”—— “中建”商标傍名牌?
2018年4月18日,北京知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两个“中建”公司商标侵权案——“中国建筑”( 全称: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诉“中建环球”( 全称:中建环球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其驰名商标“中建”的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中,中国建筑公司诉称中国建筑是第5640152号、第895891号两枚“中建”商标的专有权人。
🔷 中建环球注册使用包含“中建”的企业名称,从事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商品房业务,误导公众认为其与原告存在投资或控股等关联关系,属于“搭便车”、“傍名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中建环球未经许可在其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办公大厦命名上使用与原告“中建”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和文字,侵害了原告商标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 中建环球公司在介绍其董事长马亚军时,表述其与中建集团有关系,事实上,其与中建系统并无任何关联,该表述构成虚假宣传。
案件进展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作为中建人,我们坚决维护“中国建筑”商标。如果发现有中建环球侵权的相关信息,或者发现其它公司的侵权内容和行为,请与小编联系。
保护商业秘密,我们一起行动
商业秘密不仅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无形资产,更是知识产权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常言道:商场如战场
商战中,谁拥有商业秘密谁就能够抢得先机、占据主动、赢得优势。所谓企业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指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 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在实践中,第三人的行为可能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
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保护商业秘密,企业员工人人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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