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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研究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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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研究 


学生发展增值评价
诚信体系建设研究


安富海




本文作者:安富海,教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杭州师范大学卓越人才、杭州市“西湖学者”、浙江省高校领军人才、甘肃省“飞天学者”,杭州师范大学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小学教育专业负责人。主要从事课程与教学论、信息技术与课程教学融合、教师教育研究。2012-2013年借调于教育部教师工作司,参与起草了《关于推进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义务教育学校校长专业标准》等国家层面的教育政策文件。2016—2020年任西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院副院长。专著有《教学论研究的坚守与变革》《地方性知识与民族地区地方课程开发研究》《教育信息化促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研究》,参编著作有《迈向新时代的中国教育科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研究回顾与展望》《教学论热点问题研究》《课程论热点问题研究》《课堂观察与分析技术》《课程与教学基本原理》等。先后在《教育研究》《高等教育研究》《课程.教材.教法》《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中国社会科学报》等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00余篇,相关论文被《人大复印资料》《高校文科学报文摘》、“学习强国”等期刊和平台转载。主持并完成国家及省部级课题五项。研究成果曾获全国教育科学规划成果二等奖,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青年奖、浙江省基础教育教学成果二等奖,甘肃省哲学社会科学成果三等奖。

摘要:学生发展增值评价对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引导学校按规律办学、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等具有重要价值。它需要评价主体通过长期观察,准确记录学生品德、学业、身心等综合素质表现,并结合现代信息技术对学生发展伴随性数据采集和画像的结果,综合判断学生发展情况。“长期观察”“准确记录”和“客观判断”的前提是评价文化、评价制度、评价机构、评价主体的诚信。诚信是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科学运行的生命线。然而,由于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影响,教育领域诚信危机的凸显和学生发展评价中失信现象的存在,致使学生发展增值评价存在诚信风险。需要从诚信文化的培育、诚信制度的建设、诚信机构的监控、评价主体的规约等方面构建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提升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过程的真实性和结果的可靠性,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师评价、规范学校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关键词:学生发展;增值评价;制度诚信;诚信体系

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指出,“要遵循教育规律,针对不同主体和不同学段、不同类型教育特点,探索增值评价”。增值评价的核心是依据价值增量进行评判,它重视起点、强调过程。学生发展增值评价是指教师、家长、学生、专业人员等结构性评价主体,按照尊重差异、重视起点、关注过程、强调发展的原则,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等综合素质在接受某一阶段教育后的发展进步程度进行客观测评和价值判断的过程。这个过程必然会涉及主体对学生行为的认真观察、准确记录和客观判断。“认真观察”“准确记录”和“客观判断”的前提是评价文化、评价制度、评价机构及评价主体的诚信。然而,由于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影响,教育领域诚信危机的凸显,学生发展评价中失信现象的存在等,致使学生发展增值评价可能存在诚信风险。建立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能够提升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过程的科学性和结果的可靠性,为促进学生发展、改进教师评价、规范学校评估提供科学依据。
一、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的必要性诚信是人类社会交往活动遵循的普遍精神,也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没有诚信,人无以立身,国无以立本,社会无以存续。诚信对教育评价,尤其是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至关重要。可以说,诚信是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生命线。然而,当前中国社会还存在许多影响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科学实施的不利因素。

1.传统诚信文化影响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客观性

众所周知,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典型的人情社会,其核心是“关系”。在人情社会中建立起来的诚信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等“熟人社会”建立起来的人际关系网络。在这个社会中,人们更愿意相信那些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和生活在同一个地域内的“熟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逐渐形成了基于“熟人”关系的道德性社会诚信。道德性社会诚信是指人们在人际交往和社会发展中逐渐形成并得到大家认可的一种诚信的道德规范和价值观念。它既是社会文化规范的产物,也是维护统治和治理国家的产物。从本质上来看,道德性社会诚信仍然是一种人际诚信,或者说是建立在人际诚信基础之上的行为规范。因为人们之所以相信一些事件能够得到客观公正的对待和处理,不是因为他们相信制度和规则的公正,而是因为他们认可处理这件事的人的诚信品格,或他们与处理这件事的人有着某种“熟人”关系。受这种诚信文化的影响,人们更愿意相信基于“关系”建立起来的信任系统,也非常重视经营各种“关系”。这种基于“关系”的诚信文化使评价主体在实施学生发展增值评价时就会考虑和顾及各种“关系”,评价主体的“考虑”和“顾及”必然会影响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过程的真实性和结果的客观性。

2.中国教育评价中存在信任危机

信任是教育的逻辑前提。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没有信任以及信任带来的虔敬,教育活动难以为继;没有一种基于理性的信任托付与责任担当,无论多么美好的教育理想也难以实现。然而,长期以来,整个社会对教育系统存在信任危机。从高等学校招生方面来说,虽然自主招生是大学招生改革的基本方向,但自主招生试点之初,社会公众就在警惕可能存在的诚信问题。其结果是被寄予厚望的“自主招生”,因为“技术问题”,“2020年起不再组织开展”。从教育内部评价方面来看,专家系统本是教育系统最信任的群体之一,同行评议是专家系统最主要的评价方式。然而,由于人情、关系、利益会以不同的形式介入评价过程,评价结果的公信力与有效性常常会受到社会公众质疑。从义务教育学生发展质量评价角度来看,大多数情况都是用相对客观的分数来呈现学生发展状况。并不是说教育行政部门、教师,甚至包括家长看不出“一张试卷定优劣”评价的弊端,而是不相信那些靠教师、家长、同伴等通过观察和记录得到的评价结果的真实性。2021年,衡水中学校长郗会锁之子违规赴西藏高考的事件,进一步强化了社会公众对教育评价的不信任。因此,社会公众对非分数的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过程和结果的不信任,也会影响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科学实施。

3.当前学生发展评价中存在不诚信现象学生发展评价是基于学生发展过程诸多要素的观察、记录、分析形成的对学生发展状况综合全面的判断。评价主体包括教师、家长、学生、专业人员等。教师作为评价主体主要负责全面观察、记录、分析和判断全体学生发展状况。如果一些家长与参与评价的教师有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既可能是基于血缘、地域、共同的工作场域等形成的“熟人关系”,也可能是在相互利用的基础上形成的“利益关系”——教师在评价学生过程中就会放下“诚信”,对“关系孩子”加以“特殊关照”。学生作为评价主体,主要承担两个方面的任务:一是准确地记录和分析自己;二是客观地记录和评价同伴。对于学生来说,无论记录、分析和判断自己,还是观察、记录、分析和判断同伴,似乎都是自然发生的。然而,当人情、关系、利益等因素介入学生的观察、记录、分析和判断时,尤其是当评价结果关涉升学、就业等重要人生选择时,一些学生常常在自我评价和评价同伴中因“关系”和利益等出现记录不真实、评判不客观等失信行为。家长、专业人员也会因为人情、关系、利益等在评价中出现失信行为。


二、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的内涵及内容

1.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的内涵

学生发展是指学校、教师、家长等在尊重学生个性特征和发展节律的基础上,引导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五方面,从不成熟到成熟、从简单具体到复杂抽象、从观察模仿到独立创造的变化过程。学生发展增值评价是指在义务教育培养目标的引导下,学校、教师、家长等结构性评价主体,按照尊重差异、重视起点、关注过程、强调发展等原则,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对学生品德、学业、身心等综合素质在接受某一阶段教育后的发展进步程度进行客观测评和价值判断的过程。要准确了解学生在一个阶段发展进步程度,不仅需要现代信息技术的数据监测,更需要教师、家长、学生和专业人员身临其境地仔细观察、真实记录和客观判断。

如何理解“诚信”呢?不同的文化语境对诚信的理解不同。在中国文化语境中,“诚”的核心是“诚实”,主要指向个体的内在修为,强调的是单向的要求。“信”的核心是“信任”,强调主体间的关系,目的在于规范社会秩序,是双向或多向的要求。“信”以“诚”为基础,只有个体修养达到一定程度,在与他人相处或治事理政中才能秉持“信”的态度。相对于中国文化强调“诚”而言,西方文化更加强调“信”的价值。因为西方文化不是将“信”建立在“诚”的基础之上,而是将“信”根植于契约观念之中。强调基于规则和约束的信任,契约关系是建立诚信的重要制度框架。结合中西方关于“诚信”的认识,我们可以将诚信简单理解为:诚实守信、履诺践约。其内涵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强调个体诚实的道德修养;二是强调人际交往中信守诺言;三是强调公共事务中遵守规则。依据不同标准,诚信可以分为人际诚信与制度诚信、价值诚信与工具诚信、文化诚信与个体诚信、组织诚信与机构诚信等不同类型,涉及文化、制度、组织、个体等若干要素。

体系是指若干要素以一定结构形式构成的具有某种功能的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统一有机整体。体系构建既要强调顶层设计的科学性,重视实践过程的可行性;又要关注体系中各要素的合理分工,重视各要素之间的相互联系。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认为,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是指以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为目的,按照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要求,建立起来的包括评价文化诚信、评价制度诚信、评价机构诚信、评价主体诚信在内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评价系统。

2.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的内容

从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要素和流程的角度来看,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至少应该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第一,评价文化诚信。文化诚信是指整个文化都充盈着“人人懂诚信、人人讲诚信、人人守诚信”的元素。评价文化诚信是指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过程中形成的弘扬价值诚信、规范工具诚信和“诚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文化环境。在不同的文化中,人们选择诚信的动机不同。从主体选择诚信的动机角度来看,诚信可分为价值诚信和工具诚信。价值诚信是指人们将诚信内化于自身的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之中,并将其作为自身的精神追求和行为准则。中国传统文化所讲的诚信大多都属于价值诚信。工具诚信是指将诚信视为达成预期目标的中介和手段,而不是目的。它涉及两种情况:为了获取其他资本或利益;为了规避因失信而受到的惩罚。西方文化中的诚信大多属于工具诚信。

第二,评价制度诚信。制度信任是“人对系统”的信任。制度作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制度诚信是指基于特定的制度、规范形成的信任。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制度制定与执行的信任;二是制度对机构及其人员的规约。学生发展增值评价制度诚信也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制度建设诚信,它强调学生发展增值评价制度的确立和实施、改革和完善等要公开、公正、透明、规范,且能够尊重和体现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二是制度运行诚信,它强调学生发展增值评价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原则和方法,科学规范地实施评价。

第三,评价机构诚信。机构诚信实质上是指机构的公信力,即社会公众对机构实施评价行为和结果的认可度和信任度。评价机构诚信是指评价机构在实施评价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种恪守信用、遵守契约与履行义务的状态。学生发展增值评价机构诚信是指社会公众对参与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专业机构,在评价人员的资质、评价政策的实施、评价工具的运用、评价过程的监测及评价结果的呈现等方面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第四,评价主体诚信。主体诚信是指人的诚信。评价主体诚信是指从事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教师、家长、学生、专业人员等结构性评价主体,要将诚信作为个体的道德修为和价值追求,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过程中能够按照评价指标和要求,仔细观察、真实记录、理性分析,客观公正地判断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评价主体诚信是评价诚信系统的核心,无论是评价制度诚信、评价机构诚信,还是评价文化诚信,都必须通过评价主体的诚信来实现。

三、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建设的路径

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体系建设是指按照内在自律与外在约束共同作用的原则,引导和规范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主体及利益相关者诚信实施评价,营造评价诚信文化,建设评价诚信制度,规约评价机构和评价主体,进而使增值评价能够真正实现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1.积极培育与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相适应的诚信文化

诚信文化对每一位参与和实施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个体都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这种约束不仅是一种规则性的“必要”,而且是一种道德性的“应当”,一种内化于思想行为深处和人格结构之中的文化自觉。这种文化自觉会持续引导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科学实施和良性循环。

(1)强化政府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政府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创造的最重要、最有力的制度安排,它体现国家意志、管理国家事务,引导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公共事业的发展方向。因此,政府自身的诚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中之重。只有发挥政府在诚信文化建设中的主导作用,才能制定出维护社会诚信的法律法规制度,才能实现对社会诚信全面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才能充分动员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中,政府一定要按照《总体方案》的精神和要求,积极营造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诚信文化氛围。例如,政府应该严格按照《总体方案》的指导原则,关注学生增值发展、考核教师教学业绩、评估学校育人成效。只有政府照章办事、履诺践约,学校、教师、专业人员、家长才可能自觉实施诚信评价。

(2)将诚信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体系中

虽然人类本性中包含寻求合作、追求秩序的动力,但普遍的诚信意识和文化并不能完全自发地生成,必须依靠教化的力量,即通过社会提倡和全方位的教育来实现。将诚信教育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不是指在学校单独开设一门诚信课程,而是要将诚信的认知、体验和行为等内容渗透到学校教育的各个环节中。例如,在小学阶段,可以通过面对国旗宣誓、聆听身边诚信故事、参加志愿者活动等进行诚信教育;在中学阶段,可以通过举办诚信问题辩论赛、讨论社会生活中的失信问题、参加法院关于失信案件的审理过程等活动,引导学生认识诚信、理解诚信、体验诚信、践行诚信。另外,还应将诚信理念渗透到家庭教育及面向所有社会成员的教育和再教育过程中。家长应该通过言传身教将诚信理念内化于孩子的人格结构中。只有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才能为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营造良好的诚信文化环境。

2.大力弘扬价值诚信,科学引导工具诚信

价值诚信在规范人际互动、规约公共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工具诚信也具有自然和人性的合理性。因此,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中,我们应该大力弘扬评价主体的价值诚信,同时也必须正视工具诚信,并正确引导评价主体的工具诚信,避免工具诚信成为过于功利化或投机的选择。具体来说,应该从以下两方面去努力:

(1)大力弘扬评价主体的价值诚信

第一,引导评价主体正确认识价值诚信的时代价值。价值诚信是中国传统诚信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人际交往、商品交换、思想交流和文化交融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将价值诚信作为个体的价值追求,不仅有利于个体道德修养的提升,也有利于组织和社会和谐稳定。当前,在国家大力推进“共同富裕”战略目标的背景下,价值诚信之于个体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发展的价值更加凸显。因此,我们应该坚守价值诚信。

第二,引导评价主体了解评价内容及方法。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主体除了专业的评价人员和受过相应评价训练的教师之外,还有家长和学生等非专业的评价群体。因此,要想使评价主体能在评价过程中始终做到诚信,首先必须让非专业评价主体了解评价的相关内容、指标、方法及自己应该做的工作,避免因为不了解要求或不会操作而产生失信行为。

第三,鼓励评价主体积极践行价值诚信。弘扬价值诚信,除了让评价主体正确认识和深刻理解价值诚信之于个体素养和社会和谐的重要性外,还要通过制定相关奖惩规则,奖励那些在评价过程中长期践行价值诚信的评价主体,同时,惩罚那些在评价过程中不如实记录、贬低对方等不诚信的评价主体。

(2)科学引导评价主体的工具诚信

一般来说,个体的诚信行为都会受到利益的影响,在价值诚信衰弱的情况下,个体诚信行为具有选择性特征。因此,个体诚信的建构不仅要强化个体的价值诚信,还要引导工具诚信。

第一,尊重和认可评价主体工具诚信行为。如前所述,工具诚信是人们为了获得利益或规避因失信而受到惩罚的一种诚信选择。这种选择也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情势的改变而改变。当诚信的收益大于失信的收益时,行为人会自然而然选择诚信;当诚信的收益小于失信的收益时,行为人会背信弃义,铤而走险地选择失信。鉴于此,我们应该通过制度规约和监督机制,让那些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中仔细观察、真实记录、科学分析、客观评判的评价主体能够获得更大的社会尊重和物质利益,让那些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价主体受到舆论的谴责和得到应有的惩罚,且惩罚力度要远远大于失信获得的利益。

第二,创设环境促进工具诚信向价值诚信转化。价值诚信与工具诚信不是截然对立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当一个有工具诚信基因的人长期处在以价值诚信为主的场域中,会不断受到价值诚信文化和行为的熏陶、影响。这时把诚信作为一种纯粹工具的理念就会发生改变,并逐渐认同和践行价值诚信。同样,当一个拥有价值诚信基因惯习的人在以工具诚信为主的场域中屡次受挫后,他就会选择工具诚信。因此,我们应该积极创设具有价值诚信基因的工作场域,引导教师、家长、学生、专业人员等结构性评价主体认可并自觉践行价值诚信。

3.建立和完善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制度

中国传统的诚信文化是基于“血缘”“地缘”,建立在“熟人社会”基础之上的。当前,中国已经进入以城市化为特征的现代社会。现代社会是一个陌生人的社会,人员的流动性空前增大,社会结构庞大复杂。它所需要的诚信观念和文化已经远远超出熟人之间、私人领域,基于“血缘”“地缘”的诚信体系也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对普遍性社会诚信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强调个体诚信修为的基础上建立具有较强约束力的外在诚信制度,保障现代社会人际交往、商品交换、思想交流和文化交融等有序进行。作为规则体系,制度具有规范人的行为及其社会交往和社会关系的功能,既表现在对人的行为和社会交往的激励以及对社会关系的积极建构上,也表现在对违反规则的惩罚和对社会关系的控制上。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制度建设的重点,不是对以往以道德规约为核心的诚信文化或诚信网络的简单修复,而是应该借助外在的机制来确保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科学规范运行。

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制度设计的诚信

学生发展增值评价内容、指标、形式、时间等要求的制定,一定要在充分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基础上,按照基线调研、专家论证、征求意见、修订完善等科学、公开、透明和规范的程序进行。

(2)制度执行的诚信

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体系制定并生效后,教师、家长、学生、专业人员等结构性评价主体就必须严格按照制度的要求,仔细观察、真实记录、科学分析、客观评判学生综合素质发展状况。

(3)对评价机构及人员的约束

从事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机构和专业人员一定要具备参与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相关资质,能够按照学生发展增值评价的要求,在充分尊重评价伦理的基础上,全面获取学生发展的过程数据,客观公正做出学生发展状况的判断,全面科学地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家长、学生等呈现个性化评价结果。

(4)对评价机构及人员的奖惩

对于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中能够始终坚守诚信的机构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精神和物质奖励;对那些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诚信行为的机构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并且,奖惩的力度应该能使诚信者更愿意坚守诚信,让失信者不想失信,也不敢失信。

(5)建立失信行为的监督和处理机制

地方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制和平台,监督、受理不诚信行为举报和处理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过程中的违规、失信行为;通过公开曝光、警告、纪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方式,捍卫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诚信制度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评价机构和评价主体做到不想失信、不能失信和不敢失信。

4.构建评价机构和评价主体的信用系统

(1)构建评价机构的信用系统

机构诚信主要是指机构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是指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教师、家长、学生及社会公众等相关利益主体对评价机构在评价中的公正性、权威性的认可程度。程序正义是机构诚信的基础,它要求学生发展增值评价活动必须严格遵循一定的流程或步骤。合理的评价程序能够理清不同主体、机构、部门等合理的权力界限,从制度上保证评价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建立评价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一方面,鼓励第三方机构建立针对评价机构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为社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判断和选择评价机构提供相应的信用信息和数据。另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也要建立针对评价机构的监控系统和评估系统,对评价机构实施监控和评估。

第二,建立严格的退出机制。如果第三方和政府相关部门发现评价机构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应该强制其退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选择的评价机构行列,将新的、社会声誉好的评价机构补充进来。

第三,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长期坚守诚信的评价机构,应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必要的物质奖励;对那些在评价过程中做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失信行为的评价机构,除强制退出外,还应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且惩罚的力度应该远远大于因失信行为带来的收益。

2)构建评价主体的信用系统

2016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在学生发展增值评价过程中,应该建立评价主体的信用系统。具体做法如下:

第一,建立和完善评价主体个人信用记录机制。应充分利用大数据采集技术及时记录评价主体在学生发展评价过程中形成的伴随性诚信信息,并做到及时更新,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了解评价主体诚信状况提供依据。

第二,建立和完善评价主体信用修复机制,为评价主体改进诚信行为提供机会和通道。应制定评价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以及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为那些曾经失信的评价主体改进诚信行为、主动履诺践约提供信用修复渠道和机会。

第三,建立和完善评价主体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处罚机制。对长期坚守诚信的评价主体,应予以一定的道德补偿和必要的物质奖励;对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评价主体,应予以超过失信受益的惩罚。

本文原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5期,参考文献及注释参见本刊原文,欢迎转发与授权转载。如需转载请留言或联系021-64322304,联系人:李老师。转载请注明来源!配图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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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校对:李嘉君

审核:申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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