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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讯】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两件环境污染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7-01-15 京检在线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两家企业违法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 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两件环境污染案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6年12月27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对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凌某某违法经营铝制品厂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同时提起了民事公益诉讼。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的检察职责中发现,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和凌某某经营的铝制品厂在从事铝型材加工生产中,均未按要求建设环保设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没有进行合理处置,违法排放重金属超标废水,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上述两案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管辖。经调查:北京天龙鑫桥铝业有限公司与凌某某经营的铝制品厂长期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放至未作任何防渗漏处理的渗坑中,废水中的六价铬、总锌、pH值等严重超过国家标准,对周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给周边居民的健康安全造成威胁。

  

2016年11月26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履行了诉前程序,但没有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等规定,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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