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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案】报复他人起贪念 害人害已法不容

2017-10-29 京检在线

文章来源|顺义检察

俗话说,在家靠亲戚,出门靠朋友。都是外来打工的老乡,又是同宿舍的工友,更是应该相互关照,但是下面案例中的小赵为报复工友,竟然盗窃工友财物来解恨,着实不应该......


案例回顾

一直没有工作的小赵在朋友小王的介绍下,应聘小王就职的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之后,小赵由于行为懒散又性格倔强,经常不服班长的管教,甚至与班长发生数次口角,还认为班长故意针对他。


面对这种情况,保安队长只好让小王做小赵的工作,让其端正工作态度。听到小王的批评与劝告,小赵不但听不进去,反而怒火中烧,认为小王作为老乡不但不帮自己,还听信别人的片面之词,一气之下竟然要动手打人,之后被劝回了宿舍。



小赵回到宿舍后,在愤怒和贪念的驱使下,将三位舍友的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钱包甚至衣服等物品全部打包“拿下”,之后看到隔壁宿舍没有锁门,也将值钱物品洗劫一空。

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小赵在半夜出门时被公司门口的监控录像全部拍摄下来,随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准备潜逃的小赵抓获。当冰冷的手铐带在手上时,小赵终于流下了悔恨的泪水,但是一切都已无法挽回,害人终害己,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了赌气,为了报复他人选择盗窃他人财物,对于受害人来说是经济受损,而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却成为他人生中难以洗刷的罪名。我们作为社会人,在生活和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矛盾,但是当矛盾发生时,我们一定要理性处理,同时要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切不可因贪图一时之快,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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