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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检察官小课堂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课啦

2017-11-01 京检在线

文章来源|房山检察


咳咳,同学们,安静,请坐好。

上课啦

10月30日,房山检察院审查逮捕部检察官孙迎梅来到了房山燕化星城社区,结合实际办理的案件给社区群众讲解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小讲堂开始之前,房检君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刑法176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会采取推介会、发传单以及投资人帮助介绍等方式作为犯罪手段。

下面,房检君来讲几个真实的案例,请大家看黑板~

1帮助投资理财

犯罪嫌疑人以某公司经营磁疗产品、房地产生意为由,以高额的按月返利为诱饵,劝说他人进行投资。投资人在支付了高额资金之后,只领了两个月的返利就找不到嫌疑人了。

2投资开发项目

A公司以给B公司名下的某创业产业园募集资金为由,通过向社会公众发传单、播放宣传片、举办酒会的形式,公开向社会公众宣传,以承诺高额利息、分红的方式,非法向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合计收入人民币4000万元。

根据A公司的相关税务查询信息,该公司自成立后从未正常纳税、领用发票,也无银行开户信息,根据嫌疑人的供述,该公司成立后即从事非法融资,并未从事过正常的经营活动。事实证明,A公司与B公司并无任何合作关系或业务往来。

3虚构拍摄电影电视剧

甲乙合谋,以投资拍摄某电视剧为名,以发传单、开推介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五万起,六个月连本带息返利,高达18%。最终造成超过400人参与投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超2亿元,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9700万元。


投资人特点

投资人群体广泛,从下岗职工、离退休干部、企事业职工到农民,几乎覆盖社会各个阶层影响了社会稳定。

投资人平均年龄在65岁以上,女性居多。

投资人风险和法律意识淡薄,面对投资,投资人缺少应有的风险防控意识,特别是面对亲戚、朋友获得高息回报的“成功经验”时,放松了警惕,忽视了投资风险,以致上当受骗,在高利的诱惑下,仍心存侥幸冒险投资。

案件特性

类型多样化,手段隐蔽化。受害人员多,涉及范围广。

公开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特征决定必须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推介会、传单、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达到犯罪目的。

犯罪对象的不特定。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在本单位内部职工及亲戚、朋友筹集资金不构成该罪。

还本付息承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并付高额利息汇报。

检察官提示

随着银行利率持续低迷,传统理财方式以不能满足投资增值的需求,犯罪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制各种名目,以高利息、高回报、低风险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此类案件往往涉嫌数额特别巨大,经济损失严重,由于嫌疑人挥霍、隐匿等原因,涉嫌款项难以追偿。通过今天案例讲解,希望大家深刻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提高理性投资意识,对高回报投资进行认真思考,减少投资行为的盲目性,谨慎投资,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害。

房检君告诉大家,我们的检察官近期还会到所辖其他社区开展普法小课堂,想听课的可以去哟。好啦,今天的课先上到这里,下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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