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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广西用3年时间集中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

柳州发布 2022-11-26


不动产登记涉及千家万户
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8月11日,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获悉,为加快解决广西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日前该厅出台《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针对全区具有共性、普遍性的6大类问题18种具体情形,在现有政策的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解决路径和破解办法,并明确利用3年时间全面推动全区六大类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集中化解。


网站截图



六大类问题18种具体情形

记者了解到,广西比较普遍的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主要包括以下这6大类问题18种具体情形,分别是


1解决开发建设单位申请主体不清或缺失的问题,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因改组、改制、合并和兼并等原因造成申请主体不清等情形。2解决土地权属来源不清或权属资料不全的问题,包括国有土地建设项目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无土地权属来源等情形。3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房屋供地手续不全或相关费用未缴的问题,包括项目供地手续不完善等三种情形。4解决规划许可、竣工验收、消防和人防手续不完善的问题,包括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等情形。5解决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和跨宗地建设的问题,包括国有土地上原分开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等两种情形。6其他不动产因抵押、查封等原因无法办理登记等情形。





对于上述具体情形,《指导意见》均提出了解决的指导意见。


例如

针对关于解决开发建设单位主体不清或缺失的问题,明确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企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申请主体认定,出具认定意见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


不涉及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由申请人自行协商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等方式认定申请主体后,申请人可持协商书面意见或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单方提出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予办理。





两种情况可单方申请办理


很多市民反映,自己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多数情况下是因为和开发商的关系没处理清楚。


该意见表明

↓↓↓


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商品住宅小区业主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造成登记主体缺失,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可由现权利人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依法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


对已建成入住的,原开发建设单位不配合办理房屋首次登记,致使业主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经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或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代表同意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告知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原权利人,经公告(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业主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项目自身存在问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记者了解到,很多建设项目因自身问题无法通过验收环节,导致业主无法按时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现象也比较常见。


为此,该意见针对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的问题明确


1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应当依法依规处理并补办相关核实手续后办理不动产登记。2

对因建成时间较早等原因,不具备补办条件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市、县自然资源局按现状出具认定或核实意见,建设项目部分(单独楼栋)符合规划的,由市、县自然资源局对符合规划的部分(单独楼栋)先行进行规划核实,出具符合规划的核实意见。

3因报建报批手续不全,或无法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或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第三方房屋质量安全鉴定机构,对工程项目进行安全鉴定,并出具检测鉴定报告或鉴定结论。符合要求的可作为房屋符合工程建设和验收要求的替代材料办理不动产登记。4应当办理消防和人防手续的项目,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可先按照项目竣工时的消防和人防技术标准要求组织消防和人防安全条件评估,并按要求整改合格后,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住房城乡建设(消防)和人防等部门补办消防、人防验收或备案等手续。






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土地抵押、查封状况

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购房人已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但土地使用权仍登记为开发建设单位并处于抵押、查封状态;或者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查封前已取得购房合同备案,购房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抵押权人、查封单位有关土地、房屋原分散登记情况和“房地一体”登记要求后,办理不动产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簿注明土地抵押、查封状况。


涉及不动产登记所需资料遗失的,经单位或个人申请,相关职能部门为申请人提供便利,给予相关资料补正、补发或存根复印。申请人提交的补正、补发或存根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视同合法合规的材料,并予以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同时,《指导意见》要求各级在处理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中,既要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又要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搭便车,通过不动产登记将违法违规问题合法化。要坚持疏堵结合,强化源头治理和过程管控,坚决遏制不动产登记新增问题。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网站、南国早报、南宁晚报

编辑/陈静 校对/陈海军 审核/陈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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