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正式发文实施!事关你的车位!
去年“神秘吴姐”一口气买下华润凯旋门小区753个车位一事,经柳州日报社全媒体矩阵持续报道后引发全城热议,并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车位销售行为,保护购房人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去年市住建局发出征求意见稿,向广大市民征求意见。近日,该通知正式施行。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区划内的车位,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后,可按照规定进行销售或租赁。车位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含单位和个人)需要,车位不得销售给该项目购房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并提前七日向业主公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人可以临时按月将剩余车位、车库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或者个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首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当将该项目车位规划配置情况在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明确,规划的车位按住宅、商业等规划配置比例分别列出,并在销售现场及建筑区划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车位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根据建筑区划内住宅车位规划配置比例进行销售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比如住宅车位规划配置比例大于1:1时,业主一套房屋最多可以同时购买3个车位。住宅车位规划配置比例小于等于1:1时,业主一套房屋只能购买1个车位。属非住宅配套车位的,业主购买的车位数量的比例,不得超过所持有的非住宅建筑面积占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建筑总面积的比例。
车位申请办理现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车位及配套商品房均应办理现售手续,分期现售的,按最后一期办理时间计算,经房地产开发企业将车位销售信息和情况在该项目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3个月仍未能全部售出的,对剩余未售出的车位,该项目购房人可以购买,但累计不超过3个车位(含预售阶段已购买车位)。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已签订了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购房人应当同时解除车位或车库买卖合同。
编辑/李昕祺 校对/刘慧 审核/彭冰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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