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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这个假期天数增加,官方解答怎么休→
延长、增设假期
鼓励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
鼓励发放育儿补贴……
柳州发布此前报道↓↓↓
正在休产假的女职工能否延长假期?
育儿假中的“每年”如何界定?
4月13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发布
关于印发
《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
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
官网截图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明确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的函》精神,现将《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印发你们,请做好有关宣传解释工作并转相关单位执行。
计划生育条例》生育休假有关问题解答
原《条例》规定的产假假期,包括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和我区增加的五十天假期。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即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女职工生育假,具体内容是: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新《条例》与原《条例》相比,生育一孩的新增加产假十天,生育二孩的新增加产假二十天,生育三孩的新增加产假三十天。
产假、哺乳假应连续休。产前检查陪护假根据产前检查的需要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五天。男方护理假在女方产假期间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累计不超过二十五天。每年的育儿假可以分散休,也可以连续休,应在当年休完,不结转至下一年;同期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子女未满3周岁的,育儿假不叠加计算。
编辑/李昕祺 校对/刘慧 审核/宿富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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