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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有人摔跟头了

柳州发布 2024-03-19

受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这些人栽了!
01武鸣法院公开审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近日,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16年10月份,A公司通过微信群向社会发布加油充值卡投资,主要投资方式为充值加油卡后定期返还本金和利息,最后可获得30%的利润,以此向社会吸收投资人的资金。

同年12月,詹某某(已判刑)得知该模式后,通过交纳代理费取得在南宁市武鸣区、百色市的代理权,成立了B公司,B公司复制A公司的加油充值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通过口口相传、微信群聊公告、电话业务咨询等方式,对外向社会不特定人员宣传、介绍加油充值卡投资项目可以获得高额利润,吸引集资参与人参与投资。

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3月11日期间,被告人覃某某经詹某某宣传,在武鸣区范围内通过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介绍、传播B公司经营的“加油充值卡”业务模式,承诺通过货币、加油充值卡等方式向公众还本付息得到高额回报,以此吸引公众资金。

经鉴定,覃某某以其本人名义,使用口头或书面协议方式吸收了黄某某、蒋某某等12名集资参与人的资金,涉及本金共计人民币15,380,628元,已转回款共计12,817,595元,差额共计2,563,033元未能归还。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覃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期宣判。




02非法获利7.5万余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了


近日,鹿寨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7.6万元。该案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案件已生效。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谭某在鹿寨县某通讯器材经营部担任前台店长期间,利用其为顾客办理手机业务过程中的工作便利,让顾客用手机或用顾客的手机扫中间人提供的二维码及提供顾客的手机号、验证码给他人注册美团、淘宝、京东等等网络平台,非法获利75423.87元。2021年7月6日,被告人谭某在通讯器材经营部被抓获。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其家属已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鹿寨县司法局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根据被告人谭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鹿寨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3获刑10年!陈燕春受贿案一审宣判

11月11日上午,灌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陈燕春受贿一案,对被告人陈燕春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陈燕春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审理查明

2012年3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陈燕春利用担任灌阳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工程款结算、项目协调、干部调整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或索要徐某兴、汪某华等9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8.558844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燕春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燕春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燕春犯受贿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燕春受贿金额188.558844万元并具有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而受贿的情节,属“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主动退出全部受贿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燕春在办案机关仅掌握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燕春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决。









04广西“402”侵犯著作权系列案宣判

11月11日上午,被中央宣传部版权管理局等六部门列为2021年度全国38起督办案件和2022年全国青少年版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之一的“402”案件在广西钦州市灵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灵山县法院依法对邓某等9名被告人涉嫌犯侵犯著作权罪系列案进行一审宣判。

其中,以侵犯著作权罪和非法经营罪对邓某数罪并罚,判处邓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80万元;对曾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33.5万元;对刘某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其余邹某等5名被告人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3万元不等,对收缴的作案工具、侵权盗版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等物品予以没收。

法院认为

被告人邓某、曾某、刘某、布某、樊某、邹某、李某清、李某、贾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文字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邓某违反国家规定,发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均成立,被告人邓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曾某与被告人樊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曾某系主犯,被告人樊某系从犯;被告人邹某与被告人李某、贾某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邹某系主犯,被告人李某、贾某系从犯。同时,被告人曾某、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依法应撤销缓刑,两罪并罚;被告人布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被告人邓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本案部分被告人退出违法所得共19.5万余元。

该系列案覆盖盗版教材教辅和工具书加工制作及销售环节,涉案人数多,侵权产品数量大、案值高,并且跨省区、辐射广,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扰乱了文化市场的正常秩序,损害了著作权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态度,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05

受贿71.6万元!镇隆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原副站长玉森文受审




11月9日上午,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平南县镇隆镇村镇规划建设站原站长,平南县镇隆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原副站长玉森文涉嫌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

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玉森文先后担任平南县镇隆镇村镇规划建设站站长,平南县镇隆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原站长,在此期间,超越职权,违法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玉森文利用其担任平南县镇隆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副站长的职务便利,在工作中先后非法向他人索要好处费共计人民币71.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玉森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超越职权,致使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森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玉森文一人犯二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法庭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玉森文进行了最后陈述。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该案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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