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官员骨子里仍严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从山东曹县政协副主席事件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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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郭卫华(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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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此,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法治国”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就在前些天,一场国家官员无视法律、以身试法的闹剧就在光天化日之下火辣辣地上演了,这一事件发生在法治化加速进步的今天,显得分外刺眼,原因为何?十八大后,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挑战法治的人,竟不是布衣平民,而是官员!这深深刺痛了正在为法治化建设而努力的每一个人的每一根神经!
根据中新网最新报道,山东寿光两名执行法官在山东菏泽的曹县查封账户的过程中,竟遭到殴打和威胁,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对两名执行法官进行言语威胁的,竟然是曹县政协副主席!该政协副主席当场口出狂言:“寿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我看你们寿光法院的谁还敢来”!堂堂政协副主席、国家机关干部,目无法律、妨碍公务、口出狂言,岂是我泱泱法治大国能容忍的?!
试问:
一、执行法官外出查封账户乃是公务执法行为,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任何人无权阻止和干涉,该政协副主席有何权利去妨碍执行法官执法?
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集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政协副主席出口便称“寿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这种出言无据、严重违背国家法治精神的荒唐行为何以发生,竟还发生在政协副主席身上?
三、该政协副主席喊话寿光法院称:“我看你们寿光法院的谁还敢来?”,作为曹县政协副主席,非但不能做到以身作则去践行法治,反而粗暴无礼,与人民法院公然对抗叫板,这种目中无法律、心中无法治的行为,千不该、万不该发生在堂堂国家官员身上,此等行为不仅对社会公众起到反面示范效果,更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啊!
国家法治建设之路漫漫,欲自上而下使法治观念入人心,人人遵守法律、学法用法、知法守法,则尚须自上而下继续不断努力!山东曹县官员蔑视法律之事件,让我看到了国家法治盛世下仍存在不足,由此推想:如果国家官员尚不能带头遵纪守法、维护法治权威、树立榜样,那么百姓的法治观念何以树立!我们的法治化国家又何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基于曹县官员目中无法之事件,不禁忧心国家法治化建设之艰难,法治观念树立之艰难,作为时刻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份子,本人今日写下锦囊四计,唯愿能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心中有法律,让遵守法律成为全体国人的一种习惯,为国家的法治盛世快一点到来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 普法教育当以官员为先
201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仅是全面提升公民对法治认知的必要之路,更是党中央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让法律入脑入心,让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学会和应用法律,是国家推动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手段!让法律工作者先行,集合宣传的合力,通过层层带动,让知法懂法的人成为最好的宣传源,不断拓宽法律的宣传范围,扩大法律的宣传影响力,让公民由被动接受法律,变为主动了解法律,真正达到普法宣传的良好功效。
特别指出,普法教育首要的是对官员的教育,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仍是官本位的社会,官员的一举一动比普通老百姓的一举一动更容易被人所效仿。官员若不信法、不守法,普通百姓也难以信仰法律,甚至会误认为法律是官员管束百姓的工具而已。
二、 司法权威要提升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上述案例中,山东曹县政协副主席敢于公然向山东寿光法院喊话:寿光法院的判决错误,看你们寿光法院谁还敢来!以该政协副主席的言行为例,窥一斑而知全貌,我国的司法权威尚未形成绝对权威的地位,由此可知,我国司法权威亟需进一步提升和加强。只有建立强大的司法权威体系,公民才更加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关于司法权威的重要性,不用笔者再多言了。关于司法权威应怎样树立,法律实务界和学界的专家也论述很多,我也不准备多言,我在此仅补充和强调两点:
第一,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平行的权力层级应进一步落实。按照宪法,两院(法院、检察院)与政府位于同样的权力层级,应“平起平坐”,但现状是两院比政府矮半级,比如县政府的一把手县长是正县级,而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却是副县级。这种司法机关与政府的“权力级位差”,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第二,若第一点能实现,为了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可考虑让省级以下两院的党组书记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即“地方两长要入常”。这样一则既强化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二则也让其他机关对两院“高看一眼”;
第三,如此一来,还等于各级常委会设置了免费的自己的“法律顾问”。长期以来,同样是党的干部,比如,省级两院的庭长、处长和省委组织部的处长原本是同一层级,但假如同时派到下面地、市、州任职,经常出现省院庭长到中院任党组书记、院长,根本进不了市委常委,而省委组织部处长任市委组织部长则是当然的市委常委,都是党领导下的部门和党领导下的工作,但两院的又矮了常委半级,这种现实情况也是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的。一句话,党把两院的规格定的越高,越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提高,越有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进。建议中央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专门研究。
三、反面典型须严惩
四、完善立法下重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于2016年3月18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剑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上述两份文件均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推出的重要举措。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干预国家司法机关办案,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更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司法权威。
这个规定很好,但为了把此项规定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对干预司法情节严重的,立法机关可在刑法中增加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罪”,将严重干预司法的行为正式纳入刑法,举重以明轻,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公正司法,彻底杜绝以权压法的现象再次发生!这个罪名到底能不能设?以及怎样设?我只是抛出了一块砖,还没有想好,建议刑法专家们可积极研究一下。
最后,华哥特别强调一点,重要的话语说三遍:
司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作者简介:郭 卫华,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卫华先生曾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历任高级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级法院院长,还被评为“首届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于2012年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律高端人才引进,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