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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官员骨子里仍严重缺乏对法律的敬畏!----从山东曹县政协副主席事件说起

2016-11-03 郭卫华 法官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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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 郭卫华(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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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立为推进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依法治国”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被提升至前所未有的高度。自此,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法治国”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国家法治化进程进一步加快,法治化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就在前些天,一场国家官员无视法律、以身试法的闹剧就在光天化日之下火辣辣地上演了,这一事件发生在法治化加速进步的今天,显得分外刺眼,原因为何?十八大后,视法律为儿戏,公然挑战法治的人,竟不是布衣平民,而是官员!这深深刺痛了正在为法治化建设而努力的每一个人的每一根神经!


根据中新网最新报道,山东寿光两名执行法官在山东菏泽的曹县查封账户的过程中,竟遭到殴打和威胁,更让人想不到的是,对两名执行法官进行言语威胁的,竟然是曹县政协副主席!该政协副主席当场口出狂言:“寿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我看你们寿光法院的谁还敢来”!堂堂政协副主席、国家机关干部,目无法律、妨碍公务、口出狂言,岂是我泱泱法治大国能容忍的?!

试问:

一、执行法官外出查封账户乃是公务执法行为,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任何人无权阻止和干涉,该政协副主席有何权利去妨碍执行法官执法? 


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国家机关、集体和个人的干涉,该政协副主席出口便称“寿光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这种出言无据、严重违背国家法治精神的荒唐行为何以发生,竟还发生在政协副主席身上?


三、该政协副主席喊话寿光法院称:“我看你们寿光法院的谁还敢来?”,作为曹县政协副主席,非但不能做到以身作则去践行法治,反而粗暴无礼,与人民法院公然对抗叫板,这种目中无法律、心中无法治的行为,千不该、万不该发生在堂堂国家官员身上,此等行为不仅对社会公众起到反面示范效果,更是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肆意践踏和破坏啊!


国家法治建设之路漫漫,欲自上而下使法治观念入人心,人人遵守法律、学法用法、知法守法,则尚须自上而下继续不断努力!山东曹县官员蔑视法律之事件,让我看到了国家法治盛世下仍存在不足,由此推想:如果国家官员尚不能带头遵纪守法、维护法治权威、树立榜样,那么百姓的法治观念何以树立!我们的法治化国家又何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


基于曹县官员目中无法之事件,不禁忧心国家法治化建设之艰难,法治观念树立之艰难,作为时刻关心国家法治建设的一份子,本人今日写下锦囊四计,唯愿能为国家法治建设添砖加瓦,使所有的社会成员心中有法律,让遵守法律成为全体国人的一种习惯,为国家的法治盛世快一点到来尽一点绵薄之力!

一、 普法教育当以官员为先


201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指出,全民普法和守法是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不仅是全面提升公民对法治认知的必要之路,更是党中央对国家法治建设的要求。让法律入脑入心,让广大民众更好地了解、学会和应用法律,是国家推动法治化建设的必要手段!让法律工作者先行,集合宣传的合力,通过层层带动,让知法懂法的人成为最好的宣传源,不断拓宽法律的宣传范围,扩大法律的宣传影响力,让公民由被动接受法律,变为主动了解法律,真正达到普法宣传的良好功效。


特别指出,普法教育首要的是对官员的教育,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中国仍是官本位的社会,官员的一举一动比普通老百姓的一举一动更容易被人所效仿。官员若不信法、不守法,普通百姓也难以信仰法律,甚至会误认为法律是官员管束百姓的工具而已。


众所周知,中国官员阶层的社会影响力居于各阶层之首,这一社会特征决定了对官员的普法教育比对其他社会阶层更重要更关键!有鉴于此,普法教育抓住这个牛鼻子才能事半功倍。写到此,我倒有这样一个建议,党中央布置的“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形式好、内容实、效果佳,对官员的普法教育也可仿照进行,是不是也可以搞一个专门针对公务员普法的“两学一做”活动,全体公务员学习宪法、法律和全体公务员学习党和国家关于依法治国的相关文件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依法治国的系列讲话(“两学”),做信法、守法、用法的公务员。(“一做”)可以是这个意思,至于用什么名字,国家有关部门可以仔细研究而定,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二、 司法权威要提升


司法权威是指司法机关应具有使人信服的力量和威望。司法应当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并应受到充分的尊重,在一个法治国家,法院应享有解决一切法律争议的终局权力。上述案例中,山东曹县政协副主席敢于公然向山东寿光法院喊话:寿光法院的判决错误,看你们寿光法院谁还敢来!以该政协副主席的言行为例,窥一斑而知全貌,我国的司法权威尚未形成绝对权威的地位,由此可知,我国司法权威亟需进一步提升和加强。只有建立强大的司法权威体系,公民才更加能够得到公正和有效的司法救济。


关于司法权威的重要性,不用笔者再多言了。关于司法权威应怎样树立,法律实务界和学界的专家也论述很多,我也不准备多言,我在此仅补充和强调两点:


第一,宪法中规定的“一府两院”平行的权力层级应进一步落实。按照宪法,两院(法院、检察院)与政府位于同样的权力层级,应“平起平坐”,但现状是两院比政府矮半级,比如县政府的一把手县长是正县级,而县法院院长和县检察院检察长却是副县级。这种司法机关与政府的“权力级位差”,不利于树立司法权威;


第二,若第一点能实现,为了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可考虑让省级以下两院的党组书记进入同级党委常委会,即“地方两长要入常”。这样一则既强化了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二则也让其他机关对两院“高看一眼”


第三,如此一来,还等于各级常委会设置了免费的自己的“法律顾问”。长期以来,同样是党的干部,比如,省级两院的庭长、处长和省委组织部的处长原本是同一层级,但假如同时派到下面地、市、州任职,经常出现省院庭长到中院任党组书记、院长,根本进不了市委常委,而省委组织部处长任市委组织部长则是当然的市委常委,都是党领导下的部门和党领导下的工作,但两院的又矮了常委半级,这种现实情况也是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的。一句话,党把两院的规格定的越高,越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提高,越有利于依法治国的推进。建议中央相关部门对此问题专门研究。

三、反面典型须严惩


中组部曾发通知,要求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学习研讨中,以周永康、薄熙来、等严重违纪违法案件为反面教材,组织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深刻总结反思,汲取教训、引以为戒。这一通知,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发挥反面典型警示震慑作用”的要求。以反面典型为镜,查摆正身是非常必要的,“典型”本身就是一种力量,可以大幅度影响人们的言行举止、思想动向。相比于正面典型的引导,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同样显得无比重要!抓出反面典型,严惩不贷、杀一儆百,真正让领导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受警醒,真正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建议在全国各层级抓一批官员干预司法的典型,严厉追究责任,让所有干预司法的官员长记性!

四、完善立法下重手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于2016年3月18日正式实施,该规定共计13条内容,主要建立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三项制度,剑指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中央政法委员会印发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上述两份文件均是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推出的重要举措。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干预国家司法机关办案,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不仅直接妨碍具体案件的依法公正处理,更是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破坏国家司法权威。


这个规定很好,但为了把此项规定落到实处,笔者建议,对干预司法情节严重的,立法机关可在刑法中增加一条“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罪”,将严重干预司法的行为正式纳入刑法,举重以明轻,维护司法权威,建立公正司法,彻底杜绝以权压法的现象再次发生!这个罪名到底能不能设?以及怎样设?我只是抛出了一块砖,还没有想好,建议刑法专家们可积极研究一下。


最后,华哥特别强调一点,重要的话语说三遍:


司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司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司法权威神圣不可侵犯!


让大家一起努力,在党的坚强领导下结束信权不信法、认权不认法、畏权不畏法的旧时代,跨入“法律是老大”的新时代!华哥于2016年10月10日 北京金融街8号


作者简介:郭 卫华,系北京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中国行为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现任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务总监。郭卫华先生曾在法院工作二十多年,历任高级法院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和中级法院院长,还被评为“首届 全国审判业务专家”。他于2012年被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律高端人才引进,开始从事企业法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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