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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记者采访怎么办?|基层法官办案手册(实用版)

2016-12-26 居士 法官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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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由长春中院微信管理团队王绍东朗读

办案中遇到记者采访怎么办?


一、善待媒体,积极沟通,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客观上可以拓宽司法公开渠道,通过辩法析理,赢得媒体与公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认可。


二、依法、依理是接受舆论监督的“红线”。对于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可公开的事项,应在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支持、配合媒体工作。而对于有法律明确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也应向媒体予以充分说明,赢得对方信任。


三、媒体行使采访权同样需要依法,按照相关流程办理。


四、接受采访要注意语言和态度,既不可“知无不言”,逾越法律“红线”;也不能简单应付,引起不必要的合理怀疑。

标准做法

一、厘清流程。法官个人接到电话或个人自称某媒体工作人员要求对某案进行采访的请求。可以回答:您好,您所提出的采访请求,可与我院宣传部门进行联系。同时告知联系方式。原则上不接受电话采访或个人采访。

二、依照程序。对于采访请求,宣传部门可有礼貌地要求对方提供记者证、单位出具的采访函、采访提纲。在此特别需要提醒的是,网络媒体记者同样需要“持证上岗”,只有具备新闻采编资质的网络媒体记者才具有采访权。


三、及时回复。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法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予以充分解释说明。对于允许公开的案件信息,可与媒体沟通,约定采访时间和采访形式。


四、接受采访。对于采访提纲涉及问题,在法定范围内,客观、公正予以回答。必要时,可主动向记者提供情况说明等纸质资料。对于超出采访提纲范围、不太清楚的内容,可回答:对不起,您所提及的内容我暂时还不太清楚,待核实会及时告知您。


五、积极沟通。对记者待刊发、播出的新闻内容,可礼貌提出:能否将您的定稿给我们看一下?对于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内容,及时沟通,予以更正。


六、其他情况。在庭审过程中,未经审判人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对于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遇到记者采访,在依法履职同时,可参照上述做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


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


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一)证人、鉴定人以及准备出庭提出意见的有专门知识的人;

(二)未获得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

(三)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人;

(四)醉酒的人、精神病人或其他精神状态异常的人;

(五)其他有可能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依法有可能封存犯罪记录的公开庭审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依法不公开的庭审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旁听。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


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鼓掌、喧哗;

(二)吸烟、进食;

(三)拨打或接听电话;

(四)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

(五)其他危害法庭安全或妨害法庭秩序的行为。

检察人员、诉讼参与人发言或提问,应当经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许可。

旁听人员不得进入审判活动区,不得随意站立、走动,不得发言和提问。

媒体记者经许可实施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九条


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


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二十六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旁听庭审活动,外国媒体记者报道庭审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

(四)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六条


不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布案号、审理法院、裁判日期及不公开理由,但公布上述信息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八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对下列人员的姓名进行隐名处理:


(一)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中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

(三)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九条


根据本规定第八条进行隐名处理时,应当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二)对于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

(三)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对不同姓名隐名处理后发生重复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时,应当删除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

(二)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家事、人格权益等纠纷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五)涉及技术侦查措施的信息;

(六)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按照本条第一款删除信息影响对裁判文书正确理解的,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采访工作必须持有新闻记者证,并应在新闻采访中主动向采访对象出示。新闻机构中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必须在本新闻机构持有新闻记者证的记者带领下开展采访工作,不得单独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新闻机构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非新闻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假借新闻机构或者假冒新闻记者进行新闻采访活动。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新闻记者使用新闻记者证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应遵守法律规定和新闻职业道德,确保新闻报道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不得编发虚假报道,不得刊播虚假新闻,不得徇私隐匿应报道的新闻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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