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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开庭过程中遇到突发事件怎么办?|基层法官办案手册(实用版)

2016-12-26 郭瑞 法官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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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音由长春中院微信管理团队魏营朗读

庭审中出现的很多问题在法庭规则中都有涉及,所以开庭前宣布法庭纪律这一环节非常重要,但实践中这一问题经常被忽略,成为庭前准备的一个盲点。宣布法庭纪律虽然对案件的实体处理没有必然联系,但却能为庭审的顺利进行营造一个庄严、肃穆、有序的环境,能够有效地避免或减少庭审中扰乱庭审秩序的行为发生。


庭审中出现违反法庭规则的突发事件,预防至关重要,起初都是较为轻微的程度,法官及时、规范予以处理就可以保证庭审正常进行,如若放任不管,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双方矛盾升级,突发性地出现冲击、哄闹法庭甚至对当事人及其亲友的暴力伤害行为,小问题发展为成为恶性事件,对司法权威造成巨大损害。


根据民诉法相关规定,法官在法庭上能直接使用的权力是训诫和责令退出法庭(可由法警予以配合执行),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如要罚款或司法拘留都需要院长批准。作为一名从事了民事审判二十年的法官,笔者概括出以下法官在开庭过程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这些过程应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希望对年轻法官们会有帮助。              


1、当庭对对方当事人、代理人身份提出异议


应对这一点,庭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法官在开庭前应当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身份文件和委托手续,律师应当同时有律师事务所的函和当事人签字盖章的委托书;法律工作者应当有法律工作者证,并审查当事人一方是否位于其所在的辖区;公民代理应当审查是否有社区、村委会、所在单位的推荐信,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审查是否属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85条规定的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


审查后在开庭时做到心中有数,就可以立刻判断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庭予以驳斥。


法律依据:民诉法司法解释85-87条


2、当庭申请法官回避


首先询问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对象和理由,让书记员记入笔录,然后休庭进行研究。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为提高效率,可在休庭后将回避申请立即向院长汇报,由院长做出决定,决定不予准许回避的,以口头形式作出决定,记入笔录,继续开庭。准予回避的可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法律依据:民诉法46、47条 


3、当庭申请不公开审理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一方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审查后符合法律规定时应予以准许,向旁听人员宣布法律规定,劝离法庭。


法律依据:民诉法134条


4、当庭增加、变更诉讼请求


需要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询问其是否需要留出新的举证期限。


法律依据:民诉法126条


5、未经许可擅自离开座位、不听制止随意发言


对于在开庭过程中擅自走动的当事人、旁听人员,法官应予批评教育,告知其应遵守法庭纪律,应举手示意经审判长许可后方能离席;对于随意发言者,应告知其服从审判人员的组织指挥按顺序发言,对不听制止、严重扰乱庭审秩序的,应予训诫或责令退出法庭(可由法警予以配合)。


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决定,训诫的内容、被责令退出法庭者的违法事实应当记入庭审笔录。


法律依据:民诉法110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177条


6、突发疾病影响庭审继续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注意观察,对于当事人表现出痛楚等不正常状态可以主动询问,以体现司法的人文关怀,可以采取暂时休庭适当休息的方法,如果确需送医治疗的应联系其亲友安排,另行排期开庭,紧急情况应立即拨打120救治,书记员应记录在案,并及时向院领导汇报。


7、未经许可中途退庭


对于中途退庭的当事人应及时、明确告知其退庭的法律后果,如其无诉讼代理人又坚持退庭的,依法宣布按自动撤诉处理或依法缺席审理,由书记员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民诉法143、144条


8、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拍照


可以由法警配合暂扣行为人的录音、录像等设备器材,并责令其删除有关内容,拒不删除的可以采取必要手段强制删除。


法律依据:民诉法110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177条


9、陈述使用过激、攻击性语言


当事人在给法院提交的文书中有谩骂和人身攻击之辞的,应告知其修改后提交;在庭审中使用过激、攻击性语言,法官应立即予以制止、批评教育,不听制止情节严重者应予以训诫,并由当事人反省自己的言行,写出书面检讨附卷留存。


法律依据:民诉法110条、民诉法司法解释210条


10、对对方提出的证据不予质证


有些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对于对方出示的证据,问其质证意见,均答不予质证,此时应要求其对于证据作出肯定(部分肯定)或否定(部分否定)的明确表态,告知其不作明确表态则视为对证据没有异议;并要求其对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认可明确陈述意见,然后再对关联性陈述意见,如答不予认可,应让其当庭陈述理由。


法律依据:民诉法68条 、民诉法司法解释103、104条


11、一方对证人提问,证人拒绝回答


证人认为一方对其提问不当拒绝回答问题,此时应由法官进行判断问题是否恰当,并明确表态证人是否应予以回答,如认为有必要法官可以就此问题向证人提问。

法律依据:民诉法73条、民诉法司法解释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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