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当事人闹访怎么办?|基层法官办案手册(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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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访?
信访人不到指定的场所和按规定的逐级信访程序到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或组织提出诉求,而是采取蓄意的、过激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限制或禁止的方式,以集访、闹访、缠访、越级形态出现的影响党政机关办公秩序,损害社会治安秩序,恶化地区建设发展环境,妨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等行为均属非正常上访。
如何做好初步应对?
1、收到初信初访事项,应及时在信访信息系统中录入信访人姓名(名称)、住址、联系方式、投诉请求、意见建议以及相应的事实、理由等主要内容,做到要素完整、客观、准确。对于群访、串联访要及时上报,以便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到场开展工作;立即按排本单位(部门)相关人员到达现场按照《处置群体访、非正常访和信访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开展工作。
2、到达现场后要及时了解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暂住地、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并做好记录;了解信访诉求、态度、观察周边情况,是否“老户”;如能引导到适当的场所,要及时引导;将了解的情况上报并稳定信访当事人的情绪,避免激化矛盾,组织来访人员按照《信访条例》规定尽快选举代表;以便开展下一步工作。到场一定要立即固定相关证据,以便相关机关开展工作。
注意: 保持克制,尤其注意自己的言行,切忌“生冷硬倔,脏话、碎语”;同时守住底线,尽量避免作出许诺,防止被别有用心者抓住把柄;结合诱因区别对待。采集证据时一定要注意自身安全和方式方法。汇报情况时切记要回避,以免工作被动。
建议做法
1、法院信访工作真正做到院长亲自抓,分管领导协同抓,职能部门负责抓,其他部门配合抓,全院上下齐抓共管。 院长必须每月定时进行都大接访,做到来访有登记,件件有回复,不拖延,不推诿。真正做到每件案子包人员,包督办,包协调,包回复。
2、防患于未然,对初信、初访处理要一步到位。从源头上截流,防止矛盾激化,减少缠访和闹访的发生。 建立一个多层次、全方位、运转畅、效率快、效果好的信访工作格局。对每一个信访者都要热情接待。坚持以人为本,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重点妥善解决集体访,避免越级上访和进京闹访。建立一套登记、分流、审查、处理、统计、归档流程。
3、依靠基层组织,做好宣传教育,因势利导。协助社区抓好信访工作,减少群众越级上访,防止同案重复上访,杜绝进京闹访。 增强全民法律意识、让来访者知道怎样信访?什么问题到哪些部门解决。要有明确诉求。属法院管辖的,要尽快登记立案,移交审判。非诉讼案件要协助有关部门处理。对于案情简单、当事人又急于解决的纠纷,要积极进行诉前调解。应及时发现越级上访苗头,防微杜渐。对信访处理及时和满意的,应当及时通过新闻舆论正面宣传。对缠访、闹访者,也要利用媒体进行报道,借助全社会力量来进行监督、评判、影响、教肓来访者,让他们自愿息诉。
4、区别对待信访和闹访。对于信访者要热情接待,耐心疏导,解决他们的实际问题,绝不敷衍了事。对无理取闹、组织上访、非法聚众挑头闹事的,要严厉打击。 耐心听取信访群众的意见,让他们告状有"门",严格区信访、闹访人群。对于举报干警、法官违法违纪的信访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果断查处,并予以通报。对那些虚假诉讼,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九) 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多次组织、资助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条例》第47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对信访人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