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中遭遇阻挠怎么办?|基层法官办案手册(实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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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中遭遇阻挠怎么办?
1、及时使用随身携带的警用音视频设备,记录现场情况!
2、在对方人数较少,且多为不明真相的群众时,尽量说明来意,释法析理。
3、“擒贼擒王”,对恶意阻挠的人员,予以适当警告!
4、在对方人数明显占优,上述方法不奏效的情况下,切忌“硬上”,避免不必要的冲突。
5、及时联络后援,视情况对阻挠人员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标准做法
1、与同事分工配合,一个唱“红脸”(记住你的靠山是国法,要铿锵坚定,声势上镇住阻挠者)一个唱“白脸”(耐心劝导,力求息事宁人)。
2、保持克制,尤其注意自己的言行,同时守住底线,尽量避免作出许诺,防止被别有用心者抓住把柄。
3、在矛盾无法当场解决的情况下,尽量周旋对方“有问题咱们到我办公室解决”。
提醒:办案遇到阻挠,有两个“大忌”,一忌过分紧张见难便退,损害司法权威;二忌头脑发热盲目胡来,陷自身于被动。面对这些情况时,务必保持冷静敏捷,迅速判定阻挠人员的情绪和意图。记住,你的底线是保障自己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一百零九条
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一十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
(一)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仍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