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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高价惩处万科物业: 在党纪国法面前没人能当铁帽子王!

2017-02-15 主编:一鸣 法官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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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闲话法律 作者:润阳法客王卫军

“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是最高院和各级人民法院努力的方向和郑重承诺。中央综治委、最高人民法院等16部门联合发文《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积极向“执行难”宣战。


2017年2月7日,苏州法院因苏南万科物业公司妨碍执行进行罚款30万元。这一事件本身是令人欣慰和鼓舞,法院终于向执行难“亮剑”了。然而某些人在撰文过程中,不知道是对整个事件没有仔细研究还是有意的隐藏一些重要情节,故意误导大众,对法院的这一“亮剑”行为进行了攻击。


者在对整个事件分析之前,首先要提示大家的一个重要事实:苏州法院在扣押被执行人车辆的过程中,有一个重要的见证人,那就是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人员蒋某,蒋某作为在场人在盖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印章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字。还有一个重要事实是:法院在拖车的过程中,车辆上贴有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封条。



一、苏州法院强制执行所有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苏南万科物业公司无权要求法院出具除工作证外的任何法律文书


1、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也就是说,物业公司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时,主要是对公共设施维护和小区秩序的管理,业主的财产并不归属于物业公司的保管。我们退一步来说,如果小区的财产都属于物业公司保管,那么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呢?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那么小区业主家的财产在小区丢失了,物业公司就必须予以赔偿。如果这样的话,我国大多数物业公司都要倒闭了,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恐怕不会就现在的标准了。


2、物业公司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协助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主要是指银行、房产证、土地证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部门和直接保管被执行人财产或者给被执行人发放工资的单位。因为这些单位要么是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对被执行人的产权转移手续有控制力,比如房产部门、土地部门;要么是直接保管被执行人的财产单位或者发放工资的单位,比如银行、被执行人工作单位、被执行人财产保管单位等。而物业公司不属于上述的任何一个单位。根据民事诉讼,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也只有这些“协助执行人”会收到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综上,在这种情况下,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不是协助执行人,法院无需要向苏南万科物业公司出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只需要出示工作证,并向物业公司释明法院在执行公务即可。


二、在党纪国法面前没人能当“铁帽子王”


正如笔者在前面所提到的,在扣押车辆的过程中,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全程在场作为见证人,并且在扣押清单上签字,且车辆上贴有清晰盖有法院印章的查封封条。且法院执法人员向苏南万科物业公司的人员出具了工作证件,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仍然拒绝放行拖运扣押车的车辆。这一行为恐怕不是苏南万科物业公司仅仅是对法院工作人员身份质疑而为的简单行为吧?到底苏南万科物业公司这一行为的真实目的是什么,我们无法得知。


然而,接下来的一个行为,可能要刺痛每个法院人的神经,那就是苏南万科物业公司提出让法院的车辆出门的条件是公安机关到场。从整个事件来看,苏南万科物业公司并非不知道是法院来执法,而是物业公司“傲骄”的资本足以让其有恃无恐,万科是谁?中国房地产的“一哥”。多的话也不说了,最后笔者用人民人报的一句话结束全文:党纪面前没有特殊党员,国法面前没有特殊公民,无论权力大小、职务高低,没人能当“铁帽子王”,只要破坏法纪、践踏法纪,就必然会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链接--事件回顾


苏州院区法院四名执行法官在2017年2月7日上午,在苏州工业院区万科玲珑湾小区底下车库扣押被执行人季某的小轿车, 并将相关材料送达给申请执行郭某,并依法做了笔录和录象,物业公司人员蒋某作为在场人,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清单》上签字。查封拖车行使到小区门口时,物业以车主季某不在场,需要核实法院执行材料及依据为由,不放行车辆。在执行干警出示证件,申请执行人出示相关材料后,物业人员仍拒不放行。


执行法官表示如果对案件及执行干警身份有异议,可以物业公司人员一同随车前往法院对干警身份进行核实并对案件进一步了解,但是物业人员拒绝配合,并仍不放行。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沟通,物业公司以必须向上级汇报为由拒绝放行。后法院决定对物业公司无理阻碍执行,对该公司进行罚款30万元惩罚。下午3点在法院向该公司送达罚款决定书时,物业公司负责人拒不签收,法院干警只好留置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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