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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辱母杀人案最全真相分析,速看!(魔鬼都藏在细节里)

2017-03-29 周宁法院 林积平 法官那些事

投稿邮箱:faguannaxieshi@sina.com

小编微信:xuefaxiaosheng


“山东辱母杀人案”之所以引起广大民众的极大愤慨,是因为网络上传播着这样的说法:其中催债人员杜志浩不仅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后又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于欢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嘴里塞),于欢试图反抗,遭杜志浩的殴打。报警后,民警不作为,又准备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忍无可忍便摸起水果刀朝这些罪恶的讨债者捅去


        是啊,在上述情况下的于欢是应当被赞赏的英雄,是应当被同情的孝子,岂可定其罪。而山东聊城中院却违背广大民众的心理对于欢判处无期徒刑,于是网民们愤怒了,纷纷指责这样的判决是泯灭人性的判决。连易中天都愤怒了,标出四条意见:刺死辱母者于欢是制止犯罪,是正当防卫,是见义勇为,是血性男儿。连人民日报社的评论文章《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也是以上述情况作为引子提倡法律不仅关乎规则,还关乎规则背后的诉求,关乎回应人心所向、塑造伦理人情。


        总之,广大网民、学者、专家、教授都在借上述情况阐述着人人都懂,人人都应当遵守的伦理道德,这本无可厚非,这本是对立法者、司法者、执法者和广大群众的一次难得的人文、法治教育和伦理道德的再次强调。


        但是,他们忽视了,他们忽视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他们借以发表愤慨意见的基础事实即上述事实并不确定,他们其实只是对自己脑中幻想出来的事件进行批驳和评论而已。因为上述情况至少到目前为止还只是在网络上传播的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的事件经过,因为上述事件经过与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一审判决书所罗列的证据并不相同。先来看看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案件事实:


        2014年7月,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负责人苏银霞向赵荣荣借款10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并对二人有侮辱言行。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到院内进一步了解情况,被告人于欢欲离开接待室被阻止,与杜志浩、郭彦刚、程学贺、严建军等人发生冲突,被告人于欢持尖刀将杜志浩、程学贺、严建军、郭彦刚捅伤,出警民警闻讯后返回接待室。令于欢交出尖刀,将其控制,杜志浩、严建军、郭彦刚、程学贺被送往医院抢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于次日2时许死亡,严建军、郭彦刚伤情构成重伤二级,程学贺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在该判决书中并未认定讨债者掏出生殖器,当着儿子于欢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嘴里塞。对此事项,在判决书所罗列的证据中,于欢母亲如是说:杜志浩说一些难听的话糟蹋我和我儿子于欢,还脱裤子、裤头露出下身对着我们几个,把我儿子的鞋子脱下来让我闻,然后又把鞋子给扔了。于欢本人如是说:被害人杜志浩进来吓唬我妈妈跟我,然后脱掉裤子,露着下体,马金栋(于欢母亲公司的员工)等人就劝阻这个人。报警人刘付昌如是说:我发现苏总和于欢坐的沙发前面有一个人面对她们两个,把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我就拿着手机报警。在该判决书中同样没有认定警察来了之后就离开,对此事项,在判决书所罗列的证据中,于欢母亲如是说:警察到了之后,我对警察说讨债人打了我儿子,警察就到厅外边问怎么回事(警察并没有离开,即使离开距离也不远)。马金栋如是说:警察到了之后,我就和于秀荣(于欢的姑姑)跟警察说情况,这是听见办公室里有人喊攘人了(警察并没有离开,而是进一步向他人了解情况)。报警人刘付昌如是说:警察进屋一段时间后出来,正说着话(警察从屋里出来了解情况并未离开),就听见里面乱哄哄的,于是我就看到接待室里面那伙讨债人围着于欢,有人用椅子朝于欢杵,于欢往后退,退到一个桌子跟前,手里多了一把刀朝那些人挥舞。于欢自己如是说:警察到了后劝说别打架,之后就去外面了解情况了(于欢自己当时也不认为警察已经抛下他们不管而离开,并没有感觉到公权力对他们放弃救济),其他人让我坐到沙发上,我不配合,有一个人就扣住我的脖子把我往接待室带,我不愿意动,他们就开始打我了,我就从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们指了指,说别过来。结果,他们过来还是继续打我,我就拿刀子冲围着我的人肚子上攘了一刀(于欢此时摸着水果刀挥舞捅刺并不是因为其母亲正在受到所谓的极端侮辱,而是于欢不满于讨债人阻止其出门,于欢被动反抗时在混乱中刺伤讨债者,而不是主动为母亲报仇)。


        如果于欢母子和公司员工马金栋、案外人刘付昌的陈述可信,那么杜志浩从讨债到挨刀子的过程应该是:2016年4月14日16时许,赵荣荣以欠款未还清为由纠集十余人先后到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时左右杜志浩驾车来到该公司,约21时50分,杜志浩等多人来到苏银霞和苏银霞之子于欢所在的办公楼一楼接待室内催要欠款,在场人除了有讨债一方还有公司员工马金栋等人。期间杜志浩用污言秽语对于欢母子进行谩骂,还曾经在众人眼里面对着于欢母子等人将裤子脱到臀部下面暴露下体,被马金栋劝住,后又脱了于欢的鞋子拿给于欢母亲闻,然后又把鞋子扔了。22时10分许,冠县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民警接警后到达接待室,询问情况后,告诫在场人不能打架,然后到院内向马金栋于秀荣等人进一步了解情况。于欢母子想跟到门外边去,讨债人进行阻止,让于欢坐到沙发上于欢不肯,接着就有一个人扣住于欢的脖子把于欢往接待室带,于欢不愿意动,讨债人就开始用椅子杵于欢,逼使于欢后退,于欢后退到一张桌子旁就从桌子上摸了一把刀子朝着他们挥舞,在挥舞中杜志浩中刀。


        关于本案事件发生的过程究竟是怎样的,不是当事人无从得知,笔者以上归纳的情况是否属实也无法确定,但法官根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以及于欢母子和在场人马金栋、刘付昌所说的情况至少可以说明网络所传播的“其中催债人员杜志浩不仅一直用各种难听的脏话辱骂苏银霞,还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后又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掏出生殖器,当着她儿子于欢的面往苏银霞脸上蹭、嘴里塞),于欢试图反抗,遭杜志浩的殴打。报警后,民警不作为,又准备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忍无可忍便摸起水果刀朝这些罪恶的讨债者捅去。”不是事实(这样的事实连脱裤子和脱鞋子的顺序都颠倒了,叙述这种事实的人是不是有意要诱导人们幻想侮辱情节极为严重的场景自不可知)。


        也就是说于欢母子的陈述至少可以说明讨债人并没有实施需要被杀死才能让被侮辱者平息愤怒的极端侮辱行为,也不存在警察抛下需要救助的对象抽身离开的事实,于欢也不是因为母亲正在受到极端的侮辱而又得不到公权力的救济才持刀伤人。


        那么网络传播的事实由何而来的,我们先看看最先报道此事的某报是如何描述的“其间,杜志浩脱下于欢的鞋子,捂在苏银霞的嘴上。刘晓兰看到母子两人瑟瑟发抖,于欢试图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还故意将烟灰弹在苏银霞的胸口。让刘晓兰感到不可思议的是,杜志浩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刘晓兰看到,被按在旁边的于欢咬牙切齿,几近崩溃。”这样的文字叙述是不是很容易让人浮想联翩,这样的文字组合相信许多人都会在血脉喷张之余幻想出各种各样惨绝人寰的场景,一个活脱脱的灭绝人性的恶霸形象及一串灭绝人性的畜生行为就在人们的脑海中补充完成了,当看到这段文字难怪连易中天都说这个恶霸已经有强奸的犯意了,进而推定于欢这个血性男儿就是在这时候出手伤人的,他在保护母亲,他在制止犯罪而不应定罪。易中天尚且如此,其他人等就更别说会被这断文字诱导到什么地步去了,那么之后出现网络传播的情景就见怪不怪了。


        而实际上这段话并不符合于欢母子及证人所说的情形,这段话本身也不符合事态发展的逻辑。其一讨债人脱裤子实际上只脱到臀部下面,而且不单单只是面对于欢母子两人,而是在众目睽睽之下,其脱裤子的时候于欢母子也未说有被人按住,而讨债者脱裤子的行为却被人劝住了。其二,这段文字说“讨债者脱下裤子,一只脚踩在沙发上,用极端手段污辱于欢母子”可信度不强,试想一个男人只是将裤子脱到臀部下面,一只脚要抬起来踩在有高度的沙发上,然后以向别人展示生殖器的方式(因为根据于欢母子病没有说讨债者的生殖器碰触到别人)对别人进行侮辱并不容易,不妨推想一下,如果以这种方式展示生殖器则事与愿违,不是裤子反穿上去遮住生殖器,就是裤子遮挡了别人看他生殖器的视线,更别说要摆弄他那畜生玩意。其三,于欢母亲自己说的是讨债者将于欢的鞋子脱下来让她闻,而这段文字的表述却是讨债者将于欢的鞋子脱下来捂在于欢母亲的嘴上,一个“捂”字与一个“闻”字的差别有多大。而被强迫闻自己儿子的鞋子与被强迫闻别人的鞋子的差别有多大。


        网络传播及报道文章所述的事件经过和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件经过尽管大致一样,无论哪种版本的事件经过,讨债者都是为虎作伥,嚣张跋扈的黑社会之流,是应当打击的对象,而于欢都是让人同情的弱者。但是引起人们极大愤慨和媒体关注的却是网络和报道文章中未必属实的细节,正是这些细节上的差异让办案法官备受责难,认为法官对在那种情况下持刀伤人的于欢判处无期徒刑太过分。可是如果于欢持刀杀人的原因并不是网络传播的那样,也不是报道文章所说的那样,而是一审判决书所认定的那样,人们是不是应该冷静地思考一下,办案法官作出这样的判决是否真的不合适呢?


        知道谈论这个问题无法避开对讨债者侮辱于欢母子程度的评价,也不能避不开警察作为的评价。


        首先,讨债者如果只是与于欢母子协商还款事宜,那就可以肯定不能认定讨债者在侮辱和拘禁于欢母子。正是因为讨债者对于欢母子污言秽语地谩骂,在众目睽睽之下对于欢母子脱下裤头裸露生殖器,脱下于欢的鞋子让于欢的母亲闻,然后又将于欢的鞋子扔掉,甚至将烟灰弹到于欢母亲的胸口,抽了于欢一两个耳光,贬损于欢母子的人格,讨债者的行为才构成了侮辱和非法拘禁。但讨债者对于欢母子行使了这些侮辱行为就得为此而花出生命的代价吗?就应该被杀吗?


        尽管笔者与大家一样认为这个讨债者是流氓是恶霸,该死该杀。但另一种声音在提醒笔者,这个流氓虽然可恨,但罪不至死。或者还有一种声音,就当作是这个流氓家人的声音吧,这个声音肯定会说:他对于欢母子实施了那些行为才构成侮辱和非法拘禁,你们相关法律处罚他就好了,为什么要认为他该杀,难道一构成侮辱和非法拘禁罪就可以不管情节轻重,程度如何就可以处死他了吗?他的侮辱行为并没有像网络上所传的那样严重,也没有像报道文章所说的那样严重。他污言秽语谩骂于欢母子,于欢母子可以充耳不闻当他在放屁呀;他在众目睽睽之下脱裤子露下体,究竟是自取其辱还是在侮辱别人,你们在场的人完全可以把他当作畜生在炫耀自己的生殖器呀,如果觉得他恶心就干脆闭上眼睛就是了。何至于要因为这个而认为他该死,要把他杀死呢。


是的,如果一个人用污言秽语侮辱了别人的母亲,或者再加上对别人的母亲暴露下体,别人都有理由取他性命的话,那这个世界还有安静之日吗?那平常在人与人的吵架和打架之中那句国骂,爆出那句“草..”“草..”的人岂不都要被人打死。试想一下如果有人在与你吵架的过程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在你和你母亲面前暴露下体并污言秽语,你是否也认为只有打死对方才能平复你心中的愤恨,才能挽回你的尊严呢?


        其次,我们再看看警察是否抛下陷入困境的于欢母子而离开。是的,警察进入接待厅后,并未发现打斗痕迹,也未发现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于是就出言告诫不能打架。至于警察说讨债可以,那是因为他未必会在第一时间了解到是黑社会在高利贷讨债,也许他以为已经控制好场面了,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和观察周边环境以便进一步采取措施,于是他在告诫之后走出接待厅找报警人员问询。而警察走出接待厅不久,伤害事件就发生了,前后就那么一点点时间。至于警察是否失职,是否对现场的危险预判不足,是否真的产生不管不顾之心,都有待于上级调查之后才有结论(因为这里有个让笔者疑惑的地方,就是警察走出接待厅之前,于欢母子是否有请求或示意警察将其母子带离接待厅,警察是否见到讨债人阻止于欢母子离开的举动,是否看到他们之间新产生的冲突,因为一审判决书没有交代,不好定论)。关键的问题是,对于欢母子而言,警察走出接待厅了解情况并没有让于欢母子感觉到公权力已经将他们抛弃,而于欢母子在知道警察已经着手了解事情的情况下,面对讨债者的阻止行为没有向离自己不远的警察求助,而是使用刀具去对抗。


        从上分析可知,对本案事件经过的叙述版本不同,决定着事件经过在细节上的差异,而细节上的差异又决定着人们的情感和思维,决定着法律的裁断。如果一审判决和一审证据所认定的事实是真相,人们对这样的判决结果还有多大程度的不满呢?而如果事实真相真如网络上传播的或报道文章所叙述的那样,那如今广大民众如此为此案沸腾也就正常了,那么笔者也将是其中沸腾的一个。


        但是笔者自有思考问题的方式,世间之事但凡越离奇、越荒唐、越不可思议,其真实性往往就越低。所以最初笔者不知南方某报的记者以何为根据能够写出这样的文字让人想象,也不知这篇文章的作者以被告人单方的观点叙述事件的目的是什么。当笔者听说,这篇始作俑者的文章是于欢的辩护律师与记者共同完成的,而且该记者已经为此获得10万元奖金之后,这两大疑问豁然而解。


        不管怎么说,这篇文章确实已经起到了两大作用:其一,广大民众用善良正义的心理为于欢案的二审造成舆论影响。这本不是什么坏事,舆论本可以促使司法更加公开透明;只不过,如果事件的关键部分经确认并不像该篇文章所说的,那广大民众是否会回过头谴责该文的作者,责备他曾经欺骗和愚弄他们的正义之心和善良的感情,让他们为一个虚拟的于欢摇旗呐喊呢?其二,该篇文章引起的广泛讨论使得于欢的辩护律师无偿地得到了许多法学专家的指导,在二审中不必再为法律适用伤精费神了。只不过,那些法学专家所作的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适用意见是建立在该文章渲染的事实基础上的,如果该篇文章所述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不相吻合,那这个作用还是十分渺茫的。同样同情于欢,厌恶讨债者的笔者在此有必要提醒于欢及其家人,还是多留个心眼。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要评论判断该案的判决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如果离开事实去谈论,谈论的就不是该事件本身,而是在谈自己心中的幻象和自己对世间人事的看法,那就别把现实中的人物带到你的想象中去快意恩仇,别对现实中的人物进行评价。


        目前,本案事实因当事人提起上诉还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对其所进行的任何评论都是无根无据的,于欢的辩护律师单方调查所获得的证据能否证明相关事实,于欢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不是真实的都有待于二审法院进一步认证。因为在司法断案的过程中相对立的每一方都有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司法机关应采信及如何采信哪一方所主张的事实都有既定的法律规则,并不是由单方当事人怎么说就怎么采信和认定。在生效判决未出现之前,在事实未被确定之前,人们因本案所表示的同情、赞赏和愤慨还都只是针对一个幻象而作,没有任何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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