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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于欢案可大幅减轻处罚,必要时可考虑缓刑

2017-04-16 贵州荔波 老罗嗦 法官那些事


作者:贵州荔波 老啰嗦

投稿邮箱:faguannaxieshi@sina.com


关于案件具体情况,来源于法制日报公布的一审判决书照片。本文只谈及法律文书的制作,不探讨高利贷的深层次原因、警方有无渎职、法官有无滥权、媒体有无绑架审判等问题。个人观点有失偏颇,恳请包容。



一、对作案工具的分析


死者腹部创口,斜往上伤及右肝,整个创道长15厘米,说明作案刀具的刃长至少15厘米。连同刀身,整个刀具打开之后至少长30厘米。直白点说,基本就是一尺左右的长度。从生活常识看,有几家使用恁长的“水果刀”?遗憾之一,判决书罗列了一大堆证据,竟然连刀具长度都没有讲清楚,你让网友怎不产生合理怀疑。毕竟使用“水果刀”的词语来定义凶器,其主观恶性、对伤害结果追求程度,远远与“尺长利刃”不在同一个层面上。这个问题,直接与认定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密切相关。


二、对郭彦刚伤情的分析


伤者郭彦刚“右侧脊柱有4厘米瘢痕”,后果是“术前心跳停止”,伤情不可谓不严重。但这一创伤是面对面捅刺形成,是搏斗时误伤,还是被背后追杀?判决书没有加以任何分析,此为遗憾之二。


只要弄清楚脊柱的位置,就一定会得出结论,郭被“水果刀”刺中之时,正好背对本案的儿子于欢。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儿子提出持刀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辩解,完全能够驳斥。因此,在排除死者等另三人是怎样受伤的情况下,于欢捅刺杀郭彦刚背部致其重伤的行为,至少不具“正当性”,而是一个“事后防卫”的故意的加害行为。


三、对防卫尺度的分析


在追索债务的过程中,使用了法律禁止的限制人身自由、侮辱打骂等手段,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可以正当防卫但不能超过必要限度,且防卫力度要与侵害力度基本相当。比方对方打你一耳光,你就不能一菜刀砍掉他的脑袋。


就本案而言,母亲处于被限制自由、被侮辱的状态,儿子是可以行使防卫权的,但防卫的结果却是一死、二重伤、一轻伤,与对方所实施的不法侵害明显不对等,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虽然在防卫过程中情况紧急,难以把握住防卫的尺度,但这种“把握”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以结果论,除非适用“防卫无限制”原则的情形。


四、对司法与民意冲突的分析


网友认为死者该死,是基于传统和伦理的感受,试想,若是自己母亲被辱又该作何反应?普遍认为当面辱母、杀人有理,也同样是基于道德范畴的评价。但是,我们是法治国家,一切问题都要在法律框架内解决。因为法律本身就是约束所有公民行为的一个总规矩,哪怕你再有理,也决不允许以暴制暴。于是,司法与民意便产生了貌似不可调和的冲突。


民意没有错,但更要在法律框架下尊重,否则就不上法治。“辱母杀人”这个事件舆情发展太快,以至于几乎没有发酵的过程,排除敌对势力插手以颠覆现行司法制度的情况,充分说明了权利意识迅速觉醒的广大民众对司法的关注和对公正司法的渴求程度。“良心审判”“全民陪审”,似乎在动摇我们的司法根基。因此,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法官一定要有更多的担当,一定要用更多的智慧,让司法更加接地气!


回到本案,这种“以故意伤害论处”的罪行,无论主观恶性还是社会危害程度,都与普通的故意伤害罪不可同日而语。前者更要考虑案发原因、伦理道德、激情义愤和社会评价,然后大幅度地减轻处罚,必要时甚至考虑缓刑亦未尝不可。而后者,判决无期当然也不为过。本案量刑结果来看,法官没有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含义、没有灵活运用自由裁量权,以致量刑失衡,此为遗憾之三。


——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凡事要有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哪怕隐忍不发,都不能简单跟风、人云亦云。是为后记。(文章原标题:对“辱母杀人案”文书制作的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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