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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官,流传最广的三个误解

2017-08-03 法官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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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知乎 作者:哲哲哲 特别致谢!


核心提示:即使是经常和法官打交道的律师,也不一定敢说十分了解这个群体。法院的中立性决定了法官理应保持“神秘性”,但司法要公开透明、要获取全社会的信任,法官就不能隔绝于世,甚至甘心被误解。


误解一:法官的待遇好或者灰色收入多


邵华胤:首先说经济待遇。这个简单,直接晒我收入就行。一个中部地区某国家级贫困县基层法院的普通法官,工资奖金津贴等等所有收入算下来,平均每个月2K3。给个更加直观的比照,目前本地商品房均价3K2(我们这个县的商品房开发相对滞后,房价在全市范围内属于偏低。邻县房价均3K5-4K上下不等)。法官经济待遇和地方财政好坏是紧密关联的,隔壁县和我同时进入法院系统的同事月收入有3K+。其次说说政治待遇。我所在法庭目前的负责人也就是我的直接上司,目前年纪45周岁,在法院工龄20+年,在法庭负责有八年之久,但一直未能名正言顺地走上庭长岗位,原因就是根据某文件规定法庭庭长享受副科级待遇,但我们法院很难从县委县政府获得副科级干部名额。而这一状况其实在全国也是普遍存在的。当然法院院长在县里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魄力也是决定基层干部政治待遇的很重要很重要的因素。最后说说灰色收入吧。首先想说的是这个问题其实因人而异,有些法官原则性很强,自己的道德标准也比较高,虽然实际上生活过得挺紧张,但是基本不会有任何灰色收入,最多偶尔会有一些做律师的朋友会在节假日请吃餐饭,散一包烟。但也有的法官素质实际较低,经常通过拖办案件、卡放执行款等等手段明拿暗敲,不过这类型的人也是很少很少的。不过灰色收入本身也不在明处,可能会有一些我没有看见的。

Sinran:腐败问题肯定有,但不占多数。跟其他政府实权部门(国资委、交通局、税务部门)相比,法官贪污的数额简直是大巫见小巫了。然而,“鉴于司法是社会公正最后一道防线”,司法腐败所造成的社会恶劣影响更大。


误解二:法官的权力大


邵华胤:法官的权力说大也确实很大,大到决定一个人的生死,小到决定一段姻缘的去留。况且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法官也应该是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但是法官的权力也是受各种限制的,首先法官行使的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所以权力有法律规范的限制,如果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官不可能枉法裁判,否则可能导致身陷囹圄。其次法院的裁判从整体来看是个体系或者说机制结果,案件从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等都会受到双方当事人监督。从程序上可能经过一审二审又或是再审的监督,从法院内部会有案件质量评查程序,有监察室和审判监督部门的监督,从法院外部还有检察院的抗诉以及党委政法委的监督。这些隶属不同程序,不同部门,不同性质的监督多少都能保障案件的相对公正。之所以我要说相对公正,是因为就个案来言,不同的法官可能对法律的理解有些许偏差,加上很多老法官过去并非法学科班出生,对法律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参差不齐从而导致案件的处理有些许差异。最后必须说,法官对一些案件的一些情况是具有自由裁量权的,但是现在大部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都被限制在很小的范围之内。就我了解的刑事法官来说,真正在他们手上的自由裁量权估计在总刑期的10%左右(当然根据具体案件有所区别)。


毛姗姗:首先,法官的权力取决于你所在的地域、法院层级以及在何种审判业务庭。显然,在民庭,法官的压力比刑庭小得多,因此其自由裁量的空间也大。就我所在的民四庭,如碰到一个较为复杂的案子,法官们合议将不止一次,并且如有不同意见,都必须在合议庭笔录上列明,再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不会因为审判长持少数意见,承办法官就妥协,最终形成多数意见后,主审法官需找庭长或副庭签发,而庭长也会对该判决书做出进一步审核,甚至写明修改意见,让主审法官或合议庭继续讨论,直至这个判决书准确无误。当然,中院因时间有限和案件数量过多的因素,合议会流于形式,因此,在遇到拿不准的案子,又无足够时间进行研究的情况下,请示对他们而言是相对保险又快捷的方法,不然发回重审或改判对下级法院来说就相当苦逼了。其次,总体而言,南方法官自由裁量较北方大(北京应该可以除外),因为南方法院受行政干预较北方小得多。


误解三:法官的业务水平差


Raymond Wang:有很多人认为中国法官的业务水平很烂(已经被很多公开的判决书证明),但也有人根据近距离接触,发现不少资深法官的水平相当高,不管是他们写的书还是参加研讨会,不比大学教授和大牌律师差啊。我和一些同行的感受是,业务水平高的法官,就像“黑哨”兼“金哨”陆俊,即便是接受了贿赂,写出的判决也很难找到破绽。而很多被大家认为是黑哨的法官其实是业务水平太差,或者是工作态度比较糟糕。形成这种水平参差不齐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法官的来源是非常不同的,有一部分毕业于正规法学院校,另一部分则来自各种渠道,包括托关系走后门等。并不是说没念过法律系就不能当法官,在法律人才不足的特定历史阶段也有合理性,但应该用更严格的考核机制淘汰不合格的法官。比较令人担心的是,目前很多法院做到领导岗位的,有不少都是非科班出身且业务能力较差的那一批人。我一直觉得,在公务员队伍中,法官的腐败并不如那些有项目审批权的官员严重,从已被查处的法官来看,无论是金额还是情节其实都低于平均水平,和国土局、公安局根本没法比。但法官队伍自身的非专业化和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令整个行业很难得到公众的信任,社会声誉还不如其他部门。其实律师也有同样的问题。如果说公众产生了“误解”,一定有原因的。雷鹏:规律是,等级越高的法院,法官水平普遍更高,有些法官的法律能力绝对超出你的想象。现在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办案人员平均年龄大概35-40岁,大部分是受过正规法律训练的(当然也有极少数以前留下来的军转干部等)。现在复转军人进法院的,很少能进审判业务部门(除非通过司法考试),否则一般都在后勤部门、综合部门,并不直接办案。首席大法官的问题,再说一遍这里不是美国,严格地说他就不该叫首席法官,所以他有没有法律知识并不重要。当然,目前法官的专业化程度确实是不够的,和英美国家有很大差距,这需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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