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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公务必须优先,单位、公民存疑后置 | 基层法官办案手册(2)

2017-08-16 一鸣整理 法官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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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有人微信私信法官那些事编辑:法官执行公务需要出示身份证吗?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身着制服吗?如果不配合法院执法会怎么样?法院执行公务是否具有优先权?


由于此类话题有很强的代表性,下面就总结了这篇文章,和大家聊一聊。


为了更好的阐述个人观点,让我们先弄清楚以上几个问题的答案。


问:法官执行公务需要出示身份证吗?

答:当然不需要。在这个问题上,没有任何疑问,也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

 

众所周知,身份证是一个国家公民身份的证明,在办理某些个人事项时需要向有关部门出示。法官执行公务时,并不是在办理个人事项,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其个人的法律人格被完全吸收,法官与被执法对象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并不是其个人,而是代表国家公权力机关的人民法院。


因此,法官执行公务时,根本无需出示记载个人身份信息的身份证,而只需要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这两证即可,这是基本的常识。


问:法官执行公务需要身着制服吗?


答:能够证明法官身份的不是身上的那身制服,而是盖着法院公章的介绍信和法官所持的工作证。调查取证有穿着制服的硬性要求吗?并没有。正如你经常看电视有便衣警察一样,关键时候表明身份即可。


问:如果不配合法院执法会怎么样?


答: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当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并可以予以罚款。至于罚款数额,对个人为10万元以下,对单位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

问:法院执行公务是否具有优先权?


答:享有,这是司法优先权。国家为保障司法机关有效地行使司法职权而赋予司法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即司法机关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同一范围内相遇时,司法权具有优先行使和实现的效力。


司法机关在从事紧急公务时,有关组织或个人有协助执行或提供方便的强制性义务,违反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问:威胁、恐吓法院工作人员会怎样?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第(五)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7月28日印发的《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中也明确规定,对干扰阻碍司法活动,威胁、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伤害司法人员及其近亲属的行为,要依法迅速从严惩处。明确公安机关接警后应当快速出警、果断处置、坚决打击,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及责任人玩忽职守、敷衍推诿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说法律和理论估计有人不爱看,那就举例子吧。


2016年8月,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法官到河南省人民医院调取病历材料时,河南省人民医院未予配合,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河南省人民医院罚款十万元。


2016年9月12日,山东省寿光市法院两名法官在曹县执行查封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账户时受到阻碍和围殴,5名涉案人员被刑事案件侦查,曹县政协副主席韩保亮被停职接受调查。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x00217b0qmu&width=500&height=375&auto=0

2016年12月15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干警墨龙、王坤,及司机刘振平驾驶警车辆来到银川市兴庆区上海东路与丽景北街交汇处满春大酒店门外停车场,依据法院诉讼保全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时,遭遇案外人暴力阻挠,一名执行法官眼镜被打掉,镜片摔碎,衣服被扯烂,脸部、颈部、肚子受到打击,头部受伤。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分局立案侦查。


2017年8月,辽宁省瓦房店法院执行干警到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办理执行案件时,该办事处两名工作人员要求执行干警按个人业务排号办理,拒不履行协助义务。法院遂依法作出对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瓦房店办事处罚款30万元,对该办事处两名工作人员各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


人性本是趋利避害,这无可厚非。可是不要忘了,当我们在享受法律给我们的保护时,也

要付出相应的义务,比如配合法院执法,行政机关更要带头遵守法律。


所以,请各行各业的同仁们记住这句话:“法院执行公务优先,单位、公民存疑后置,在执行现场应绝对配合法官”。别以为自己摊上的是小事,就可以随意任性,叫板法官? 错,那是叫板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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