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撕毁法院封条=罚款2000元!(又一案例)

2017-10-28 张顺发 张龙 法官那些事

法院封条不是“名牌”想撕就撕虽然它形式上只是一张纸,但是却象征着司法权威。私自撕毁法院封条属于妨碍公务行为,应受到相应的处罚;情节恶劣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惠安法院执行局法官在执行一起拖欠建设工程款案件过程中,在惠安小岞查封被执行人陈某明财产时,被执行人陈某明的父亲陈某财竟然当场撕掉刚刚贴上的封条并抢走,经本院执行人员制止后仍从地上抓起木棍威胁执行人员,公然阻碍法院执行工作。




对于陈某财公然对抗执法行为,执行干警立即将其制服,本院决定对陈某财罚款2000元,并打算予以司法拘留。后鉴于陈某财在执行法官教育下认错悔过,并主动缴纳罚款2000元。综合案件情节,本着教育目的对其违法行为做出宽大处理,本院不再对陈某财进行司法拘留。








执行法官表示,“法盲”撕毁法院封条,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执行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111、115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可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及15日以下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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