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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才是法官员额制下分配案件最公平的方式!(院党组参阅)

2017-12-18 林积平 法律人那些事

投稿邮箱:371753503@qq.com

作者:福建省周宁县法院林积平

注:图文无关



        自实行法官员额制以来,由于员额法官人数比原有的法官人数少,已经无法再像过去那样按照专业庭室配备相应完整的合议庭,尤其是在人员少的小规模法院这种现象更加明显,同时由于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各类案件多寡不一,如果按专业庭室分配案件类型,势必造成严重的忙闲不均现象,因此打破原有的庭室界限重组审判执行团队已经是大多数法院势在必行的举措。


        但是如何给员额法官分配案件以及如何考核员额法官的工作业绩才能实现公平办案是个急待解决的问题,否则让员额法官带着负面情绪办案,既不利于员额法官的身心健康,也不利于员额法官之间团结协作,更不利于员额法官的绩效考核。为此,许多法院采取了如下做法:


        一、按员额法官的排列顺序随机分配案件,以权重比例计算案件的分量进行考核。


        这种方式是以案件类型为区别标志,分别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设定不同的权重比例(难度系数),在考核法官的工作业绩时计算法官累计办案的分值。而由当前的情况来看,这种方式其实只是有公平的理念却无公平的实质。


        (一)每个案件的疑难复杂程度终究是取决于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而不是取决于案件类型,包括认定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些问题有的真伪不明,需要靠大量的工作进行调查核实,有些问题则因为法律规定不明确,需要靠多重的法理论证才能得出结论。而有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即使花上再多的时间也未必能得出一个正确的结果,因为解决问题的难度不在于要不要解决,而是在于有没有依据能不能解决。而单单考究案件类型并不能测算出该类案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如果按案件类型设定权重比例,那么权重比例一样疑难复杂程度大相径庭的情况将大概率地产生。


        (二)随机分案没有解决不同权重比例的案件应如何分配的问题,随机分案的结果无法将权重比例相当的案件在员额法官之中进行平均分配,难以避免地让某些员额法官因随机分案而审理相对较多的权重比例大的案件。由于审理疑难复杂程度不同的案件在工作量上无法比较,所包含的法律风险、政治风险也不相同,这样不平均的结果势必使得员额法官在工作中产生不平衡的心理。于是“我愿以我手头上的20个案件换取你手头上的100个案件”、“他一年审理800个案件算什么,都是法律关系简单的一方当事人相同的系列案件,只要复制、黏贴、替换就可完成”、“我这20个案件足以耗尽我一年的心力”等等表示不满的说法和想法不断涌现。


        二、将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让少部分法官审理大量的简单案件,让大部分法官集中精力审理少量的疑难复杂案件,考核业绩时用繁简分值折算。


        这种分案的好处是能够让大多数法官减少参与事务性工作的机会和次数,从繁杂的审判事务中挣脱出来,集中时间和精力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但同样存在如下不足之处。


        (一)如前所述,什么样的案件才是简单的案件在案件审理之前并不确定,也没有明确而科学的评判标准,如果原来设定为简单的案件,经审理后发现疑难复杂,然后再转给其他法官办理,必将出现推诿扯皮的现象。


        (二)由谁来审理简单的案件,由谁来审理复杂的案件存在一个不可避免的争议问题。尤其是在大多数规模较小的基层法院,员额法官包括担任领导职务的法官在内不过二十来人,其中执行局、立案庭、基层法庭就要固定占用部分员额法官,余下的员额法官人数本来就已不多,那么安排谁专门审理简单案件又成为一个新的问题,因为大家都是员额法官,都要对自己审理的案件终身负责,由谁审理简单案件,由谁审理复杂案件都难以避免被认为厚此薄彼有失公平。


        (三)制定标准考核法官的工作业绩将是一件难以解决的问题,甚至都无法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标准,也难以操作执行。


        1.简单案件和疑难复杂案件的分值数量和分值如何计算本身就不好评判。


        2. 一个法院在年度内究竟会在什么时候会受理多少起简单案件,受理多少起疑难复杂案件并不确定,当受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数量不同步或不按比例同步时,就造成部分法官忙碌异常,部分法官等待分案的情况,极其容易造成审判资源在某一阶段的浪费。


        3. 审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所要承担的法律风险和责任风险不是审理简单的案件所能比较,审理疑难复杂的案件更容易出错,被发回重审、改判和被投诉、信访的概率要永远大于审理简单的案件(在当前的环境里,许多法官情愿事务性的工作量大一些,也不愿意绞尽脑汁去揣摩复杂的案件,去承担风险责任)。如果一个法官一年审理50件疑难复杂案件,其中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哪怕只有5件也是非常难看的,更别说被无端投诉、要负责说明、要负责维稳和要承担责任风险。而且在考核业绩方面,在以结案数论英雄的环境里,哪怕一个法官耗尽心力年审50件疑难复杂案件都没错,可要想被评为优秀等次也是拿不出手的。而一个法官一年审理400件简单的案件,即使错判20件,发回重审和改判率也不至于多难看,而且论结案数更容易被重视和肯定。更何况,对于有些疑难复杂的案件一个法官一年之内还未必能够审结30件,而对于一些简单的系列案件,只要设备齐全,辅助人员充足,一个法官一年之内审结六百到一千件也不在话下。


        同样,专门审理简单案件的法官也可能会有一些小小的顾虑,如系列案件有一件被证实审理错误,那么错的就可能不是一个而是一批了。尽管这种情况可以通过采取多种防患措施后,出现的概率不大,但仍然存在可能。


        4.由少数法官集中审理简单的案件或系列案件(案由与一方当事人均相同)的初衷无非是为了确定统一的裁判口径,提高事务性工作的效率。但集中审理的做法在提高审判效率上所发挥的作用并不如想象的有别于分散审理,因为每个案件,无论是简单的还是复杂的,程序和步骤都是一样而不可避免(现实中,有些简单的案件用简易的方式审理后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反过来重新适用普通程序,所要做的工作反而要大于一般普通程序所要做的工作,比如转普裁定,送达法律文书等)。同一内容的事务性工作无论是集中审理还是分散审理都是一样的,能集中操作的都能集中操作,不能集中操作的同样没有步骤可以省略,如送达工作。在所有案件的送达工作中,向原告送达几乎不存在问题,送达需要做的工作无非是向被告送达要花一些时间和精力。以系列案件中原告为同一人的类型为例,因为被告不同,所以本来就不能做到集中送达而节省送达时间。如果是原告不同而被告相同的系列案件,一者可以采取合并审理的方式审理案件,二者在不采取合并审理的情况下,在送达方面也可以集中向该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因为审理该系列案件的所有法官完全可以选择某个期间集中审理该系列案件,选择某段时间将该系列案的所有法律文书交给工作人员一次性向该被告送达。至于为了统一的裁判口径,如统一裁判文书的制作包括裁判结论完全可以通过法官联系会议货审委会予以解决,而没有必要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目的。


        由以上几个方面的分析,如果实行繁简分流的方式分案,尽管有些法院提出用百分之八十的审判资源审理百分之二十的疑难案件,用百分之二十的审判资源审理百分之八十的简单案件,我想专门审理简单案件的部门还是会成为大多数法官争抢的位置。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公平分配案件呢?笔者所在的法院的法官于2017年年初进行了讨论和交流,普遍认为与其在案件内部调整分值系数寻求公平,还不如在案件外部规定大家办案机会均等即“办理简单案件的机会均等,办理疑难复杂案件的机会同样均等”来得公平实在,只有让大家办理各类案件的机会均等才是最接近于公平的分案办法,于是根据这一原则,笔者结合所在法院的实际情况对分案办法提出如下设想:

        (一)受理的民商事案件,应先行区分特殊类案件与普通类案件后再行分配。下列案件属于特殊类案件:1.公益诉讼案件; 2.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案件;4.涉及一方当事人达五人以上的纠纷(不含借款合同类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5.人格权纠纷、侵权纠纷、物权纠纷、劳动争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涉外案件、新类型案件。除上述案件之外,其他案件均属于普通案件。


        (二)特殊类民商事案件统一以轮流的方式按照1:1:1的比例由立案部门直接分配给分管领导、团队长、团队法官承办,普通类案件统一以轮流的方式由立案部门按照1:2:2的比例直接分配给分管领导、团队长、团队法官承办。案由同一、一方当事人相同的系列案件的审理,不再以集中分配的方式确定承办法官,也不折算件数。


        (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按照1:1:1的比例轮流分配给刑事审判团队的分管领导、团队长、团队法官承办;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按照1:2:2的比例轮流分配给刑事审判团队的分管领导、团队长、团队法官承办。


        (四)行政诉讼案件比照特殊类民商事案件由各民商事团队法官轮流审理。


        (五)基层法庭所受理的案件按照上述第一条款和第二条款的规定进行轮流分配,基层法庭设一个审判团队,其法官所分配的特殊案件指标少于或超过其他团队法官时,可以通过立案庭与其他团队法官进行调节。


        (六)院长每年所办理的各类案件不得少于20件,其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不得少于2件,审理特殊类民商事、行政案件共计不少于10件,由立案庭直接分配。


        (七)每名法官因个人原因申请变更承办法官的,申请案件的数量不超过其当年已办结案件的3%;已办结案件数量不足 20 件的,不得申请变更。上述情况,依法应当回避的除外。


        (八)因个人原因申请变更承办法官及因当事人申请回避理由成立的案件,如果属于特殊类案件,原承办法官承办特殊类案件的轮流机会相应补充一次;受指定而承办该案的法官视同其已经轮流承办一件特殊类案件,其承办特殊类案件的轮流机会应相应减少一次。


        以上设想中区分特殊类案件与普通类案件是以案由和当事人人数这两个可直观的因素作为标准,易于操作施行;并且强调法官承办各类案件的机会均等,强调院长及分管领导所办案件的数量虽少,但办理特殊类案件的比例相对较大,应该能够解决入额法官办案心态平衡的问题。


        以上想法付诸实践后,笔者所在的法院推诿办案的现象未再发生。


        当然,以上的办法还有许多不够完美之处,笔者仅是抛砖引玉,欢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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