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误解
最近有一个案件,案件情况大致是个人因在小额公司通过抵押车辆进行借款,因借款未按期偿还,车辆被小贷公司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车开走,原告一开始以为车被偷走,报警后确认车辆在小贷公司,遂在法院起诉小贷公司返还车辆。
开庭当日原告委托其父亲作为代理人出庭,被告是公司法务,我发现原告父亲在代理过程中的言语和表达都是在表达自己的想法,并不是其原告本人的想法,原告父亲认为被告属于“套路贷”,并且不断的重复他的儿子向被告贷款时为何不通知他,他作为原告的父亲买车的钱都是他给他儿子的,应该在贷款手续办理前接到通知,他同意之后才能办理贷款。
被告答辩中道原告个人是成年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是车辆所有人,完全可以由原告自己决定贷款和抵押车辆的相关事项,但是原告父亲对此问题纠缠不放,并且法官在提问的过程中,原告父亲一直表达的事自己的诉求。
原告父亲表示,原告就是因为被告公司的贷款,导致原告无力偿还,为了弄到钱却因信用卡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认为都是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现在的结果,并且原告父亲要求被告返还车辆,因车辆是他的钱购买,不应该由被告开走,对于所陈述的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未能提交任何证据,只是在说他儿子就买车的钱已经给他打了借条,让被告立即返还车辆。
针对这个案例我想说明一下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及义务:
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的规定,我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二、由于委托诉讼代理人要依赖被代理人的授权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被称为授权代理人或意定代理人;
三、《民诉意见》第6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可能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人以及人民法院认为不宜作诉讼代理人的人,不能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以上我所说的四点不是非常的全面,但是在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前应该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熟知和了解,即便是家里人做委托诉讼代理人也要明确法律规定,不能在法庭上将法律关系和亲属关系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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