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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一律师涉嫌伪造刑事谅解书,长沙律协通报:介入调查(附详情)

转自:法务之家

“我和被害人当面调解了,还给对方赔了9000元。”在接到雨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的电话时,李军(化名)主动表示,在律师的组织下,他已经代儿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奇怪的是,被害人却表示,从来没有与对方接触过。截然不同的说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怀疑。调查发现,李军见到的被害人是假的,取得的谅解也是假的,一切都是律师安排的一场戏。

▶▶出九千元代儿子求谅解

2019年6月24日,远在西安老家的李军接到了公安机关的电话。他从电话中得知,正在读高中的儿子小浩(化名)在长沙搭乘出租车时,抢劫出租车司机未遂,之后因涉嫌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就在李军一筹莫展之际,他接到了来自长沙的律师刘伟(化名)的电话,自称已经了解了案件情况。李军的家庭状况并不宽裕,6月26日,为了省路费他从老家驱车十余小时抵达长沙,想见见儿子。此时,刘伟却给李军泼了一瓢冷水,“只能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需要拿到判决书才能见到被关押的小浩。

无奈之下,李军只得返回西安,同意将小浩的案子交给刘伟处理。当天双方签署了授权委托书,由刘伟正式代理小浩抢劫案的辩护律师。在他看来,这个能拿到自己电话号码的律师应该“相当有能力”。

很快,刘伟通知李军,先与被害人见面,争取取得对方谅解。8月3日,在刘伟的安排下,李军见到了所谓的被害人,诚恳地赔礼道歉。

“律师说对方要1万多才肯谅解,我卡里只有9600元了。后来他同意9000元,给我留下600元作路费。”李军与被害人协商一致后,被害人写下了一份谅解书。之后,刘伟将谅解书放进了自己的公文包。至此,李军安下心来,准备耐心等待法院判决。

▶▶检察官发现律师骗局

小浩的案子移送到雨花区检察院后,9月25日,承办检察官给李军打了个电话,通知由于小浩未满18周岁,需要他前来陪同提审。

此时,李军才知道,按照法律规定,绝非律师之前所说的“只能由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需要拿到判决书才能见到被关押的小浩。”他不仅可以见到小浩,而且应该在小浩被讯问和审判时到场。同时,李军向承办检察官透露,他已经代儿子取得了被害出租车司机的谅解,还签订了谅解书。

听到李军的回答,承办检察官顿生疑惑。“在此之前,并没有律师因为该案与检察院联系过,哪来的谅解书啊?”承办检察官又给被害人打了个电话核实。然而,被害人在电话中却称从未见过小浩的家属或者代理律师,也没有出具过谅解书。

两种截然不同的说法,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怀疑,凭借多年的办案经验,她断定此中必有隐情。因此,她多次催促小浩的代理律师刘伟,要求其尽快送达委托代理手续和谅解书。刘伟担心骗局可能会败露,就推脱自己在外出差,以此来拖延时间,同时又积极与真正的被害人见面,给了对方8000元,让对方出具了真正的谅解书。为了瞒天过海,刘伟还要求被害人将谅解书的落款日期提前,但遭到了拒绝。刘伟退而求其次,只得到了一份没有落款日期的不规范谅解书。

9月26日,刘伟才将事后补签的这份谅解书交至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却发现这份谅解书并不规范,上面未签署日期,又经李军的现场辨认,原来这并非李军当初与“被害人”签订的那份谅解书。至此,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原来之前参与调解的被害人是假冒的,谅解书也是假的,这完全是律师导演的一场骗局。

10月10日,雨花区人民检察院将该诈骗案线索移交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目前案件正在紧锣密鼓的侦办当中,并已取得重要突破。

▶▶检察官有话说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如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11月9日,长沙律协发布《情况通报》,进入调查环节。

中华全国律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 处分规则(试行)》

第二十三条 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训诫、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公开谴责、中止会员权利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

(二)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及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向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提供不利于委托人的信息、证据材料,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三)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

第四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的行为,依据本规则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

该案中律师,正是由于职业道德的沦丧,趋利倾向严重,逾越法律底线,最终必将自食其果。广大律师应自觉加强个人职业道德修养,恪守执业纪律,才能提高执业水平,真正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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