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类型 | 名称及条目 | 具体内容 | 对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的直接损害 |
民事 | 《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 |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企业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7条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企业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 |
刑事 | 《刑法》第330条 |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对责任人可进一步追究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企业可能判处罚金,对法定代表人可能判处3-7年有期徒刑 |
行政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 | 有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及时消除已发现的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隐患,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 突发事件发生后,不及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前款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决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 有可能责令企业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同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6条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
|
先说责任问题,是为了特别强调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企业是不可能置身事外的,这不仅是爱国情怀和政治要求,更有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恢复生产减少企业损失固然很重要,但是为了防控大局,为了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阻击战,企业必须打起120分的精神,防疫期间无小事。
序号 | 日期 | 假期性质 | 解读 |
1 | 1月24日 | 调休放假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
2 | 1月25日-27日 | 法定休假日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
3 | 1月28日-30日 | 调休放假 | 如安排劳动者工作,用人单位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
4 | 1月31日-2月2日 | 调休放假 | 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若职工在期间未上班,企业在正常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复工后可安排职工补回 |
5 | 2月3日-实际复工之日 | 待明确 | 1、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的一定比例约定薪酬。 2、协商未果的,可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进行冲抵,年休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企业自设福利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企业相应规定执行。 3、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或经协商不同意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进行冲抵的员工,可参照《陕西省企业职工工资支付条例》有关停工停业的规定执行,即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 4、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又无法安排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其中休息日(2月8日、2月9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 |
6 | 实际复工后 | 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通过民主协商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支付工资;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 不存在上述1、2情形的,按照员工正常出勤对待。 |
2、因被采取强制隔离措施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如何支付?
序号 | 时间 | 文号 | 标题 | 发布单位
| 区域 | 内容 |
1 | 2020年1月27日 | 国办发明电〔2020〕1号 |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 | 全国 | 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docx |
2 | 2020年1月23日 | 人社部函〔2020〕11号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全国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docx |
3 | 2020年1月24日 | 人社厅明电[2020]5号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全国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docx |
4 | 2020年1月24 日 | 陕人社函〔2020〕20号 |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陕西省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docx |
5 | 2020年2月1日
| 市政函[6]号 |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西安市 | 关于延迟企业复工上班的通知.docx |
6 | 2020年2月1日
| 《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 | 陕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 陕西省 | 关于有关单位复工事宜的通知.docx | |
7 | 2020年2月7日 | 市政函【2020】14号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西安市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复工生产企业防疫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docx |
8 | 2020年2月8日 | 《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西安市 | 西安市人民政府有效应对疫情 促进经济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暂行).docx | |
9 | 2020年2月7日 | 人社部发【2020】8号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 全国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docx |
10 | 2020年2月9日 | 陕人社函〔2020〕28号 |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 陕西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 | 陕西省 | 陕西省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2).docx |
11 | 2007年11月1日 | 《突发事件应对法》 | 全国 | 突发事件应对法.docx | ||
12 | 2013年6月29日 | 《传染病防治法》 | 全国 | 传染病防治法.docx | ||
13 | 2011年01月08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 全国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docx | ||
14 | 2020年1月30日 | 人社厅明电〔2020〕7号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 全国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docx |
15 | 2020年1月31日 | 陕人社函〔2020〕26号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陕西省 | 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docx |
16 | 2020年1月27日 | 陕人社函〔2020〕23号 |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陕西省 |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docx |
Go to "Discover" > "Top Stories" > "Wo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