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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官服太过文弱,建议制服化!

来源:四川法制网;作者:赖小虎 贺茂华;转自:法语无疆

小议执行法官着装制服化的必要性及具体设想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这是理论界对审执关系深化认识的结果,也是改革的必然方向。在笔者看来,这种执行运行理论认识的改变必然影响法院执行具体工作的开展,法院执行工作人员的执法工作也将面临新的挑战。由于执行工作性质的原因,相比审判法官,执行人员外出查控财产、控制被执行人以及协调组织双方当事人等直接面对当事人甚至说介入矛盾纠纷的程度要深得多,因此执行人员所面临执法环境也要复杂危险得多。本文试着根据执行权特征,结合执行工作需要,讨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着装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执行权的特征


1、执行权的行政强制性


通俗来讲,法院执行工作就是国家运用强制力使判决确定的权利义务落到实处。执行权就是法院开展执行工作所依靠的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具有强烈的行政性质,在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财产查控或人身控制时,这种行政强制性体现的尤为明显。


2、执行权价值取向上的非中立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六)项规定了执行案件的立案条件:1、必须有生效的法律文书;2、生效法律文书有明确的给付内容。众所周知,一起民事纠纷的解决最终往往体现为判决对纠纷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后划定,这种权利义务的划定最终都体现为“利益”在矛盾双方的重新分配,而判决本身只是对这种重新分配的确认,确认之后,利益被分配方(通常为败诉方)不主动割让自己利益的情况也就构成了法院执行案件的来源。由此可见,可以说执行工作至少在形式上站在了胜诉方并与被执行方形成了对立。


二、执行工作对执行法官着装的要求


从执行权的特征我们就可以“管中窥豹”,洞察执行工作对执行法官着装的要求,执行法官执行公务所着制服必须能清晰表明身份并传达其执法的严肃性。


1、制服是一种身份标志,承载着传达其特定内涵的作用


国家工作人员的制服更是代表国家执法的象征,体现国家尊严和不容侵犯。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服装理应承载传达其司法正义公平的内涵,同时也需体现国家司法尊严权威不容侵犯。


2、制服是一种身份行为标识,往往具有通常的“公众意义”


着装的身份行为标识影响他人的认知,例如,公众不会诧异公众环境下身着制服的警察强制制服犯罪嫌疑人,公众不诧异的原因在于“警察制服歹人”没有逾越人们对警服所标识的身份行为的合理理解。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工作服装自身必须具备标识执法行为的能力,减少公众对执法主体的误判。


三、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现行着装的弊端。


我国司法官制服的规范和统一是在去行政化过程中形成的,也是人们对司法和行政正确认识的结果,《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实行统一着装是人民法院司法形象和干警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是维护法制尊严,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需要”。尽管相关法律具体细则明确了法官的春秋制服规格和着装细节性要求,但都因为没有注意到执行工作与审判工作的不同性质,而没有对执行法官制服有不同于审判法官的不同设计。结合执法经验来看,执行法官着现行法官制服的弊端主要有以下两点:


1、现行法官服物理标识不明确,不能承载传达制服标识的内在涵义


执行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尤其是外出执法时,第一表明身份的就是法官服,而现行法官服近似普通西服,没有明显的代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标记。执行法官所携带的工作证、胸卡均是贴身小物件,现场围观人员难以辨明,夜间条件下尤其如此,一句话现行法官制服外观标识不明确,难以做到像警察制服一样,普通大众一眼就知其身份传达作用。


2、是现行法官服标识意义太过“文弱”


现行法官服本身就是去除强力机关印记的产物,它传达的更多是“智慧文官”形象,与执行法官的执行行为所需要表达的行政性强制力不符。根据执行权的权力属性,以及执行工作的工作性质,笔者觉得是可以对执行法官制服作出偏强力机关性质的形象设计的,这种执行法官制服的专有设计在“气质”上可以接近于警察制服,也就是说在制服要能传达法院执行的强制性属性,但同时也应区别于警察制服,要有自己独特的“气质”,也就是说要通过它传达出司法执行除强制之外的司法威严性和智慧型。就如美观联邦调查局的标识FBI一般,它既有警察的强制性的传达,也有偏向“文官智慧”的侦探气质标记。


四、对执行法官专有制服的设想


结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现有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框架之下,面临日益复杂和越发繁重的司法执行工作任务,执行法官着专有执法制服是必要的,我们可以对执行法官制服规格作如下设想:


首先,执行法官着装要制服化而非西服化。如前所述,现行法官服本身就是去强制性偏“智慧文官”理念的产物,对审判法官来说,这其实体现了司法“公正”、“中立”、“以理服人”的价值倾向,也是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但现行法官服对执行法官来说却有些不合时宜,尤其是结合执行法官的工作环境,它明显缺乏“阳刚之气”而显得过于“软弱”,不能给被执行人形成视觉上的冲击和威慑。一般来讲,执行法官的日常工作包括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外出到有权机关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组织双方当事人到庭协商、和解,在面对拒不协助或配合的当事人甚至有可能动用强制措施强制当事人到庭,所有这些工作都有一个特征及外观明显的强制性。所以在这种工作性质要求着装具有强制性特征,即执法主体所着制度要能承载这种强制内涵和强制“气质”。


其次,制服本身的物理外观要能准确有效的标示着装主体的行为及身份。如前所述,警察在公众环境下采取强力措施制服犯罪嫌疑人不让引起公众的“诧异”和“不适”,其根本原因在于警察所着制服本身就已经清楚明白地告诉了大众其“行为的合法”,也就是说警服所传达的“宣示”没有超出大众的“合理预判”。同理,执行法官所着制服也要有同种“宣示”或者标示作用。


最后,制服要能担负起保护执行法官不受伤害的司法威慑力。具体来讲制服背面该有人民法院四个大字,下方可印制执行二字,制服四肢曲线应有如同交警制服一样的荧光材料,制服应有配套的腰带和械式装备。通过此种威慑性的外观,保护执法工作不受不明真相群众误解,减少执法引起不必要围观阻拦的可能性,从而有利于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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