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不得利用媒体干扰司法
来源:律行自由人;作者:律行天下
我国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一名合格的律师,从进入律师行业那一天起,就应自觉、主动、积极地遵守律师职业道德,接受执业纪律教育,采用合法正当途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近年来,有个别律师借助媒体炒作舆论施压司法行政机关影响公正审判,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等法律规范中,就律师办理法律案件应遵守的纪律规范作出明确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方式解决争议;律师不得擅自向媒体或社会公众披露其参与刑事诉讼获取的案卷材料;律师不得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律师不得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律师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
同时,我国法律制度也充分保障了律师执业救济的途径。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如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情况紧急的,可以向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事发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协助。
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显违反法律规定,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办案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投诉;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控告;向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的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利。律师向事发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申请的,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予以接待,并于二十四小时以内将其申请移交注册地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所属律师协会。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移交。
自2020年1月17日起,周泽律师通过互联网相继发表多篇关于“吕先三案”评论。作为一名执业多年的老律师,他应深知不应该利用网络、媒体及社会舆论干扰司法活动等,然而却背离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利用互联网等公共媒体散播刑事案件材料,试图扰乱司法机关公正审判,造成负面的社会影响,律师同仁们当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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