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检察院的联席会议到底有没有用?(净说大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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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刘哲说法;作者: 刘哲
我觉得联席会议有用,但用处不大。
我办案的习惯是不太找别人商量,一般自己拿主意。我总觉得开会是瞎耽误功夫。
但我也知道,有些人喜欢与别人商量,我也经常给其他同事提供意见。
但这种真诚的意见往往是小范围的,因为范围小,因为关系比较亲近,就可以开诚布公的提一些中肯的意见,有些甚至是反驳和批评性的,这些意见只限于私下里,在公开场合往往就会有所保留。
而联席会议的问题就是人比较多,领导又在场,提一些不一致的意见吧,又会害怕承办人下不来台,好像就显了自己。
越是人多,其实越是不容易深入的讨论。容易流于表面,或者只是一厢情愿的提一些看似正确的意见,但却毫无可操作性。
比如很多人的意见,就是这个再查查,那个再查查,无论何时讨论,总是有东西需要再查查。
但是查到什么时候是头,案件总是有期限的,侦查人员的精力也是有限的。
而有些就是调不来的,或者说成本很高的,不可能为了一个案子,别的事都不管了,这里边有一个成本问题。
而且案件事实其实是法律真实,不是绝对真实,没有完全完美的证据链条,如果有我也怀疑那是假的。因此,所谓的定案都是在不完美的证据情况下定案。
所谓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不可能有绝对的清楚,绝对的确实充分。
这种相对性的把握外人很难做到,只有亲身经历办案经历的人才能做到。
比如承办人详细的进行了阅卷,提讯了犯罪嫌疑人,询问了被害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有些还自行补充侦查了相关证据,这些经历都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所谓阅卷也不是把卷翻一遍,一定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烂熟于胸的。
而这些是其他检察官和法官很难做到的。
所以合议庭合议是在认知深度和水平相当基础之上的讨论,这才是有意义。
检察官办案组内部的讨论也是有意义的,因为都达到了一个相当的认知水平,都对案件有一个亲历性的了解。
但是如果有的人看卷了,有的人没看,甚至提讯都没去,那其实讨论起来也是瞎讨论。
而法官、检察官联席会议在讨论之前所阅读的案件资料,往往是案件的审查报告。而审查报告往往是二手信息,是经过裁剪和选择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倾向性。
但是事实上也不可能做不到让参加联席会议的人员都看卷,因为他们也有自己的案子要办,每一次都想办一个自己的案子那样去阅卷以准备讨论,那就不用再办自己的案件了。
因此,即使有原始材料,其他法官、检察官也不愿意这样投入,因为责任也并不在自己身上。
司法办案责任制决定了谁的案件谁着急,因为着急了才愿意投入和付出,而这些投入和付出才换来了对案件的深入了解和认知。
正是因为这些深入的了解和认知,才为正确处理案件提供了认识基础。
但是联席会议的参加人,既然不用承担责任,自然也就无需过多付出,自然也就无法获得相当的认知水平。
这个时候讨论就没有太多意义了,因为没看过卷,甚至提前提供的审查报告也未必看全,就等着在会上听汇报,让先拍脑门子拿主意。
这种讨论方式就很容易赋予案件的表面,这是就汇报的内容做一些泛泛的讨论,因为其他人不了解太多没有汇报的信息,也不知道承办人为什么要这么汇报,对这个案件的细节不了解。
这些认知的局限,导致其他法官、检察官在发言的时候,往往不太愿意说细节,无法充分依据案件事实证据的深入分析得出结论。
往往就会说一些怎么都没毛病的观念,再查一查,再研究研究,再看看相似的案例,而这些观念非但不能解决问题,还会耽误案件的及时解决。
因此,我之前也谈过了,以会议的方式是不太适合讨论证据问题的,因为不具有相当的认知水平,也就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
对案件不了解,或者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就发表处理意见的,其实也是不负责任的。
此时形成的所谓多数意见,也没有太多道理可言,因为这些多数意见缺少对证据事实的深入了解,没有太多客观的依据。
即使是多数也是违背科学的认知规律的。
而且联席会议还会形成一种司法决定的束缚。
承办人由于对案件的了解比较深,就容易形成一种了解之同情,基于一些对案件的感性认识,能够了解到一些表面上看不出来的信息,形成一种独特的司法感受,这也算是一种了解之同情。
因为了解,所以知道案件背后的社会原因,知道了嫌疑人的一些难言之隐,以及其走上犯罪道路的真实动因,更愿意做一些轻缓的决定。
但是那些没有这种亲身感受的人,就很难有这个体会,就容易产生机械化的处理意见。
就容易忽略,或者就认识不到案件的特殊性,从而容易固执的坚持一些保守的观点或者习惯做法,以为原来从而产生一些机械执法的倾向。
因为不了解,因为印象模糊,就容易符号化的处理、模式化处理。
把案子当了数学题,没有把人的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就会给人一种冰冷感。
而这种保守化倾向,随着联席会议的制度化而更加强化。
比如要求一定要将不捕不诉的案子拿到联席会议上讨论,这就给不捕不诉的决定增加了成本。有些怕麻烦,那就干脆起诉算了,起诉反而省心了,而一般人都想省心。
联席会议就成了一种麻烦工具,不是为了参谋,而是为了限制,不是为了解决问题,其实是为了不解决问题。
虽然联席会议不是必须执行的意见,但是如果违背了联席会议的多数意见而按照自己的意见处理,那到时候在责任追究上,一定要重点承担责任的。
这样一来,谁敢轻易不遵守,而如果联席会议的意见都一定要遵守,那不就相当于决定,而不再是参考意见了嘛。
这不是就相当于变相的剥夺了法官、检察官的司法决定权么?
司法责任制的决策机制,可不是联席会议决策机制,而是以法官、检察官和合议庭为决策主体的,因为他们有相当的案件认知水平,他们对案件足够了解,因此也就更应该接近于公正。
而让更有可能做出公正决定的人,将案件拿给一个不了解案件的讨论,那会有什么好处么?
好处就是在一些时候确实可以产生参考作用。
但是前提是参加联席会议的人要全部阅卷,而且还要十分认真,但是这样的参会人员能有多少,这样的联席会议能有多少?
而如果对案件的充分认知无法做到,就应该放弃形式意义和仪式感很强的联席会议形式,回归到随机的、随意的同事讨论模式。
这种不经意的讨论,没有领导主持,没有多少人参与,而且意见真正是仅供参考,不具有约束力的。
商量在本质上是有意义的,但是煞有介事是没有意义的,而且也非常浪费时间,人参加得越多反而越浪费时间。
联席会议如果想做到帮忙不添乱,就应该从严肃的正式形式回归到非正式的交流讨论模式。
从重形式向重实质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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